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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知识产权】谭登峰:热销网络教学视频被改头换面做成盗版书,著作权人可否追究其侵权责任?

时间:2025-05-14  作者:管理员  新闻来源: 市检察院知产办、重庆检察五分院、九龙坡检察  【字号: | |

案情简介

“正版宝典秘籍”“秘籍+视频+习题+笔记”……拼多多、淘宝网等教辅网络营销店,打出的醒目宣传标语引人注目,谁也不承想教辅资料也有人盗版。

2024年3月,九龙坡区公安机关接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举报:有人将该公司的网络教学视频改编成盗版书进行销售。同月27日,李某某、范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民警在李某某、范某某家中提取并扣押《伴学宝典》L系列等大量涉案书籍。

2024年4月18日,我们依法提前介入该案。

经调查,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李某某、范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在家中,利用本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在淘宝网和拼多多电商平台注册多家网店,销售该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豆伴匠L系列视频及利用L系列视频整理形成的文字书籍《伴学宝典》。

经鉴定,我们认为李某某使用的百度网盘中关于豆伴匠L系列视频与该公司源视频内容相同,其销售的《伴学宝典》与豆伴匠APP平台L系列关联文字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金额共计63.6万余元,违法所得20余万元。

2024年10月10日,我院以李某某、范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为帮助权利人一体解决民事侵权和刑事追责,我们还积极支持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二被告人在审判期间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42万元。同年11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对作品表现形式的改变属于演绎创作还是复制发行,关键在于形成的新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表达。对权利作品进行加工之后,如果新成果与权利作品的差异部分反映的智力投入程度过低,则新成果不能被视为“演绎作品”,而只能是原作品的复制件。对于改变权利作品表现形式产生的新成果,较难直接判断是否属于“演绎作品”的,可借助鉴定等方式对相似性进行判断,如二者表现形式内核上高度一致则构成实质性相似,新成果不具有独创性,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某销售的《伴学宝典》与豆伴匠APP平台L系列关联文字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具有独创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简单改变作品表现形式后进行销售,属于对权利作品的复制发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积极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体解决刑事追责和民事维权。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减轻权利人诉累,增强权利人的司法获得感。

如何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呢?检察官建议:一是要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尊重著作权。不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二是要守法经营。印刷经营者、要加大对作品权利的审查,避免成为他人侵犯著作权的工具或帮手;三是要避免购买、使用盗版作品。加强对盗版作品的甄别,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书籍、音乐、视听作品、软件等。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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