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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罗晓玲: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就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吗?

时间:2023-07-17  作者:管理员  新闻来源: 重庆检察五分院、巴南检察  【字号: | |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扩大民事行政检察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按照全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要求,现开设“案说民法典”专栏,由重庆民事行政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着力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以实际行动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案情简介

曹某、张某某系朋友关系,在曹某公司经营困难时,张某某借给其5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借款期满后,曹某不能依约还款,两人便协商一致,将上述500万元自借款以来5分计息的利息固定成本金,重新签订五份借款合同,并制造五笔共计1203.2万元的银行流水痕迹予以佐证。

后因曹某被多人起诉,为确保自身债权得到清偿,张某某以五份借款合同及银行电子回单起诉曹某,要求其偿还1203.2万元借款本息,经法院审理后,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

没承想,案件进入执行后,案外人申某突然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曹某债台高筑,早就没有偿还能力,竟在法院调解时承诺7天内还款,既愿意立即归还为何不私下和解,我认为其中一定有猫腻。”带着对案件的疑惑,以及拿不回欠款的担忧,申某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为查清案件情况,承办检察官开展系列调查核实,通过调阅原审卷宗、到银行调取交易明细凭证、询问案件当事人等,最终发现当事人双方均刻意隐瞒了上述五份借款合同所涉金额的银行流水系走账,即张某某向曹某转账的五笔资金在曹某账户短暂停留后,又返回原转出账户,张某某未实际交付款项的真实情况,对张某某与曹某之间真实的借贷情况,及1203.2万元包含超过法定利率计算之利息未向法院作出说明。庭审中,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方式快速拿到民事调解书,并申请执行曹某工程款项,使曹某其他真实债权人的债权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落空。

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后认定就该借款合同项下张某某与曹某的借款关系不成立,最终法院撤销了原生效民事调解书。

检察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曹某与张某某之间的1203.2万元借款本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述“借款”当事人承认借贷合意,有合同约定,也有出借人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证据提供要求,那么就能认定为借贷关系成立吗?

《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应适用于民法的整个领域,民事主体行使任何民事权利、履行任何民事义务,都应当遵守这一原则。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通过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将曹某欠张某某的500万借款的高额利息以“合法”形式转化为借款本金,所谓出借1203.2万元是采取银行循环转账的方式实现,张某某实际并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出借款项义务,曹某未实际收取款项,而是以此虚构虚假的借贷法律关系,向法院作虚假陈述,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这种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外,本案当事人双方刻意隐瞒了1203.2万元“借款”包含高于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高额利息约定的情况,使得高额利息从形式上表现为新的借款本金。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那么,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上限是多少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也就是说,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如果超过则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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