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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郑驱波:无法履行合同所附义务,赠与合同还有效吗?

时间:2023-01-11  作者:管理员  新闻来源: 重庆检察五分院、九龙坡检察  【字号: | |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扩大民事行政检察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按照全国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要求,现开设“案说民法典”专栏,由重庆民事行政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着力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案情简介

田某英与田某华系姊妹关系。田某华婚内育有一女丁某梦。1997年,田某华作为赠与人与田某英作为受赠与人签订《赠与合同》,双方约定:赠与人自有私房,自愿无偿赠与给受赠人所有,于合同签订日起将以上房屋赠与受赠人田某英所有后即日起赠与人的生活料理、生病服药、养老送终,由受赠人全权负责。上述《赠与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并取得公证文书。2000年,田某华失踪至今,房屋至今未过户至田某英名下,直至田某英2016年去世。李某是田某英独子,在父亲李某金于2018年去世后,系田某英唯一法定继承人。2019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赠与合同有效,并履行赠与合同,法院判决李某胜诉。2021年, 丁某梦作为第三人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了再审。认为本案中因田某华失踪,李某与田某英未尽到《赠与合同》约定的扶助义务,产权以登记为准,也未过户给田某华,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未生效。法院再审后认为,李某在法院再审中明确表示,如果找到田某华,其愿意接替母亲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本案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并非遗赠抚养协议,涉案《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程序,合法有效。法院裁定驳回丁某梦的再审申请。丁某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检察官说法

一、赠与合同是可以附义务的,受赠与人不履行所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当然,所附义务也并非随意设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需要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本案中赠与人以履行生活料理、生病服药、养老送终为所附义务,李某作为被赠与人的继承人,承诺将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养老送终义务,属于按照约定履行附属义务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仍然视为有效。

二、赠与房屋虽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合同仍然有效。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无偿行为,对于房屋等赠与物,需要完成过户登记等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本案中,案涉房屋虽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因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是房屋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赠与合同依然有效,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受赠与人可要求补办过户登记手续。

三、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法定撤销权是指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法定事由包括: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丁某梦作为赠与人的财产管理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综合本案并未出现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赠与合同有效且应当继续履行。

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有限制的,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此1年的期限在法律中被认为是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及时行使,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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