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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职能介绍及刑事申诉指南

时间:2022-03-16  作者:九龙坡检察  新闻来源: 九龙坡检察  【字号: | |
 刑事申诉指南
  (一)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4、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复查的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但对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
  (二)请您根据上述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申诉。
  (三)请您在申诉时提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四)请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五)请不要重复申诉。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介绍
  一、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如果当事人您不服法院裁判结果,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经检察院审查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检察院可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监督法院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请注意:您的民事生效裁判需经法院再审之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请向作出生效裁判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对于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审判人员(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向审理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起控告、举报。
  经检察院审查,审判人员确有违法行为的,检察院将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有关人员予以纠正。
  常见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保全、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
  诉讼中止、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
  违反法定审理期限,超期仍不做出决定
  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诉讼文书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执行活动监督
  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向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
  经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确有违法行为的,检察院将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监督法院予以纠正。
  请注意:对于审判人员、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法院或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或控告、举报。
  常见执行活动违法情形:
  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对已受理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
  未按规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
  执行款物分配和发还措施违反法律规定
  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
  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
  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以及分配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
  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执行活动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或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等情形
  四、支持起诉
  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执行检察职能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职能主要有: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公益诉讼职能介绍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具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职权。
  一、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
  如您发现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线索,欢迎向我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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