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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们: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
现为深入推进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守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按照党中央工作部署、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向您发出如下倡议:
如您是领导干部(包括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请您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坚决做到:
1.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不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不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4.不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
5.不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
如您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包括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请您严格遵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坚决做到:
1.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2.不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
3.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4.不以其他方式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如您是司法人员(包括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请您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坚决做到:
1.不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
2.不违反办案回避制度;
3.不得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4.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5.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6.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7.不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8.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如您是普通群众,在涉及个人司法案件或执法司法行为时,不要请托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干预司法。如果您想查询案件信息、反映问题或提出建议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同时,欢迎您监督举报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对以上违反规定并一经查实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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