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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强化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市检察院近日出台《重庆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据了解,今年3月,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市检察院庚即研究制订相关工作任务清单,其中第17项即“制定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为此,市检察院检察五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以及最高检关于“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相关工作要求,研究起草了《奖励办法》。
据介绍,《奖励办法》共20条,包括线索范围、举报条件、举报途径、线索受理及移送、线索回复、奖励条件、奖励金额、不奖励情形、举报人保护、举报工作监督等。
线索范围: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4+1”领域外,还包括了最高检《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多个等外拓展领域。
举报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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