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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由垫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一案,在垫江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黄某明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侦查阶段,垫江县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019年12月5日,垫江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明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2月4日,垫江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垫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该案后,垫江县检察院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黄某明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检察官就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猎捕野生动物对社会的危害进行了阐释,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相应的法律效果,黄某明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月14日,垫江县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明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自制预充气式气步枪和自制气枪各一支,长期持有。
2018年,黄某明在垫江县一家五金店购买一支射钉枪后,在互联网上购得钢管、瞄准仪等部件,将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猎枪。
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黄某明持由射钉枪改装而成的猎枪在垫江县东印山上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1只、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花面狸2只。
2019年11月13日,黄某明因其他事由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如实交代了前述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持有和制造枪支的事实。
“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侵扰和破坏,对野生动物的肆意捕杀和食用,都可能给病毒的传播创造条件,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人人守法保护自然,才能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庭审中,公诉人结合当前疫情的严峻形势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教育,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黄某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和制造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黄某明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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