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涉案假茅台被销毁了,案子才算是真的‘办结’了。”2024年10月22日,江津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局、区法院等单位开展的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涉案赃物集中销毁活动中,刑事执行检察官程序看着该案扣押的1万余瓶涉案假茅台及假标、纸箱、丝带、彩盒等涉案物品被安全无害化销毁后说道。
王某某是贵州省某酒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经营酒水生意多年。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茅台旗下的一款保健酒销量很高,便萌生了以公司为幌子假冒、销售这款酒水赚取更多利益的想法。
2020年以来,王某某在未取得茅台集团许可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购买包装材料,用灌装廉价酒对外销售的方式冒用茅台集团的商标,涉案金额共计450万余元。2023年2月,经江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江津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5万元,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办案单位依法处理。
判决生效后,程序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王某某可能具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线索。为此,程序多次与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会商,研判赃款去向和财产执行线索,在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资金后,江津区检察院协同区法院多次与王某某家属沟通,针对性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阐明罪犯的财产性判项履行义务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王某某亲属主动将其隐匿的财产95万元上缴。
在督促财产性判项履行过程中,程序程序还发现由于如何处置涉案假酒的方式不明确,涉案假酒尚未销毁,流入市场的隐患未彻底根除。为做好涉案假酒销毁工作,经江津区检察院与相关部门前期充分地沟通与协调,制定销毁方案,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在商定地点对涉案假酒开展了集中销毁行动,1万余瓶假茅台及相关侵权物品在半天内全部销毁完毕。整个销毁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实行无害化处理,确保销毁过程科学安全、绿色环保。
此次联合追赃及集中销毁行动,是检察机关协同法院、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帮助企业追赃挽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生动司法实践,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下一步,江津区检察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检察护企”的工作要求,持续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法律监督力度,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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