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公告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9-03-11  作者: 法律监督网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职权如下: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7、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单位构成。
经过改革,目前我院内设13个职能部门,分别是:检察一部、检察二部、检察三部、检察四部、检察五部、检察六部、检察七部、办公室、政治部、检务保障部、双福派出检察室、白沙派出检察室、珞璜派出检察室。
另需说明的是,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我院侦防人员转隶。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687.5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687.58万元,比2018年减少124.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54.58万元,比2018年增加17.26万元,主要原因是监察体制改革划转减少40万公用经费,离退休健康休养费等经费政策性调标增加57万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633万元,比2018年减少142万元,主要原因是监察体制改革后项目经费按划转人头比例调减,主要用于侦查刑事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等重点工作。
2019年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收支,与2018年一致。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124.5万元,比2018年增加1.4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接待费6万元,比2018年减少9.59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压缩了公务接待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2.5万元,比2018年减少25万元,主要原因是18年监察体制改革我院划转5辆公车给江津区监察委员会,另18年报废车辆后导致空编1辆;公务用车购置费36万元,比2018年增加3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废更新1辆,空编采购1辆。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842.9万元,比上年减少43.12万元,主要原因为监察体制改革后机关运行经费按划转人头比例调减。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633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8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19辆。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2辆。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陈运  联系方式:023-475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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