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公告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
时间:2018-08-27  作者: 法律监督网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2.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3.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4.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5.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6.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7.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
(二)机构设置
独立编制机构数1个,独立核算机构数1个,与上年相比,无变化。我院内设机构为19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职务犯罪侦查局、反贪污贿赂侦查科、渎职侵权检察科、刑事执行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技术科、纪检监察科、法警队、案件管理科、研究室、双福中心检察室、白沙中心检察室、珞璜中心检察室。
二、单位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度收入总计4,495.97万元,支出总计4,495.97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收支增加1,077.02万元增长百分之31.50。主要原因是:1.年初结转装备费16万; 2.17年区财政转来16年平时考核目标奖辞退费办公费健康休养费控申大厅建设费共计305万; 3.市财政追加国家赔偿死亡抚恤电子检务工程建设费共计148万; 4.新增员额奖金330万; 5.工资保险等人员经费增长278万
本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4,479.5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174.65万元,占百分之93.19;其他收入304.88万元,占百分之6.81。
本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4,186.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65.65万元,占百分之73.23;项目支出1,120.58万元,占百分之26.77。
本院2017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309.74万元,较上年增加293.30万元,主要原因是平时考核、目标奖、员额奖等部分17年的人员经费未在17年支付。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4,174.6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755.70万元,增长百分之22.10。主要原因是:1、市财政追加国家赔偿、死亡抚恤、电子检务工程建设费共计148万;2、新增员额奖金330万;3、工资、保险等人员经费增长278万。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06.32万元,增长百分之10.78。主要原因是:1、追加员额奖金330万;2、追加机关养老保险152万;3、追加死亡抚恤、国家赔偿、电子检务工程建设费共计148万;4、退休人员工资纳入社保管理,工资调减224万。
本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886.3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483.84万元,增长百分之14.22。主要原因是:1、支付国家赔偿、死亡抚恤、电子检务工程建设费共计141万;2、支付员额绩效奖基础部分、工资及保险调增部分342万。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18.02万元,增长百分之3.13。主要原因是当年追加国家赔偿、死亡抚恤、电子检务工程建设费、员额绩效奖金,同时又追减了退休工资。 
本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6.46万元,占百分之1.20,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6.46万元,主要原因是当年新增的国家赔偿金;公共安全支出3,169.35万元,占百分之81.55,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74.32万元,主要原因是当年追加死亡抚恤、电子检务工程建设费、员额绩效奖金;教育支出7.86万元,占百分之0.20,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在预算范围内开支;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402.02万元,占百分之10.34,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02.76万元,主要原因是追加养老保险,追减退休工资;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47.66万元,占百分之3.80,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在预算范围内开支;住房保障支出113.00万元,占百分之2.91,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在预算范围内开支。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842.2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259.38万元,较上年增加368.74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员额绩效奖金。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公用经费582.90万元,较上年增加253.47万元,主要原因是物价上涨、案件数量增加,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物管费、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7年度本院“三公”经费支出共计123.25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20.25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15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运行费和接待费均大幅下降。二是我院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严格派车管理,老旧车辆使用频率降低,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但因工作需要,案件数量增加,车子已达报废年限无法正常使用,故报废2辆后重新购买2辆,所以购置费较去年有所增加。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四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今年未安排单位人员出国出访。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本院无因公出国(境)费用,与年初预算数持平,与上年支出数持平。
    公务车购置费46.45万元,主要用于购买执法执勤用车,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6.45万元,主要原因是因工作需要,案件数量增加,车子已达报废年限无法正常使用,故报废2辆后重新购买2辆。较上年支出数增加46.45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无公车采购计划,但今年车辆临时故障无法使用,因此临时增加了采购计划。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63.26万元,主要用于办案、机要文件交换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55.24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36.33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严格派车管理,老旧车辆使用频率降低,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
公务接待费13.54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其他检察院到我单位学习调研,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1.46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严守八项规定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和人员,把控接待标准,接待费大幅下降。较上年支出数减少9.97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严守八项规定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和人员,把控接待标准,接待费大幅下降。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7年本院无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2辆,公务车保有量为25辆;国内公务接待172批次,1,692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7年本院人均接待费80.01元,车均购置费23.23万元,车均维护费2.53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7年本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82.90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及其他费用。机关运行经费较2016年增加253.47万元,增长百分之76.94,主要原因是物价上浮、案件数增加等原因导致经费支出增加。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院共有车辆25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4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院无政府采购支出。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2017年,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院对所有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4175万元。
从评价情况来看,总体较好。我院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加大事前控制力度,提高预算编制精度,依法依政策找准申请增加预算的增长点和突破口,确保预算项目齐全,重点突出,推进预算编制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提高了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在编制预算时,我院遵循“大事优先”的资金分配原则,严格按照需求的紧急程度或重要程度进行排序,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压缩各种可有可无的开支,减少预算编制的盲目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我院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的资金支配程序,增强预算执行的刚性,同时不断加强预算分析和对策研究,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在以下四个方面,我院还需做出进一步改进:
1.针对收入预算和结转资金编报工作,我院将进一步加强收入预算的编报,特别是“其他收入资金”的预算编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尽量在编制预算前提前告知当年可能的政策变化因素,尽量核准“其他收入资金”的拨款情况。
2.针对部门征收计划编报工作,我院将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的计划性,加强预测性分析,尽可能缩小“征收计划收入数”与“全年收入完成数”之间的差异。
3.针对预算支出进度,我院将进一步加强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约束,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严格按时限规定拨付资金,调高资金使用效益。
4.针对往来款清理工作,我院将进一步加强对往来款的管理,及时、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做到该收的及时收,该付的及时付,应该核销的往来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减少新增往来挂账,避免资金长期占压,避免坏账,加速资金流转。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百分之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4751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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