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长江生态检察官】江津:“科学放流”促修复,携手助力水清鱼跃
时间:2024-0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晨雾笼罩水面,飞鸟低空盘旋。近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江津区检察院、区农委、四川省合江县检察院在江津区白沙镇2号码头开展增殖放流活动。随着鱼盆倾斜,伴着朵朵浪花,6万余尾鱼苗在清澈的江水里欢腾游向深处,在面积宽广、水质优良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安下新家。

“这是珍稀鱼类胭脂鱼、岩原鲤和经济鱼类中华倒刺鲃、厚颌鲂,它们经过严格地选取、检疫,将为长江生态再添生机,也将对保持水生生物多样性有很大作用……”江津区检察院长江生态检察官李颖和同事现场向群众科普着科学增殖放流、禁渔规定等法律知识,呼吁广大群众共同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

从“捕啥放啥”到鱼苗选择、种质来源、放流时间和地点、投放规范、保护监管的高度标准化,正是江津区检察院近两年来落实科学、规范增殖放流工作的一个缩影,而源头还得从办理的一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说起。

2022年3月,熊某某、苏某某在江津区石门镇钓钩石水域使用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该河段属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人捕获鲤、鲫等多种鱼类共10.85千克。

电捕鱼方式对渔业生态危害极大,过程中产生的扩散电流还会导致触及的其他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损害整体生态平衡。经第三方机构鉴定后,建议放流鲤、鲫幼苗各1万尾修复生态。

“2022年1月,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要求科学确定增殖放流物种,逐步加大珍贵濒危物种和地方特有物种的放流比重,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增殖放流方案与该规定不相符。”如何才能达到最佳生态修复效果,在对2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承办检察官李颖犯了难。

对此,江津区检察院依托与区农委等四部门签订的《关于加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以及增殖放流工作全局性、统一性原则,就该案增殖放流鱼苗种类、数量、规格等与区农委进行深入讨论,并依据第三方鉴定意见中放流鱼类总价值,达成在气候、水势等环境因素最利于鱼类生存繁衍时,放流幼鱼岩原鲤3401尾的增殖放流方案。

以放流普通物种鱼类转变为放流珍稀濒危鱼类的方式,打通了加强长江上游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一环,有利于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有效恢复和可持续利用的长效化目标。截止目前,江津区检察院就科学、规范增殖放流问题与区农委共同探讨6次,联合区农委等部门集中、科学、规范增殖放流3次,共放流鱼苗9.8万余尾。

“科学规范的增殖放流方式,有利恢复渔业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江津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谢增益表示,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广泛宣传,加强监督,营造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开展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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