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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办案札记】李璟梅:面对恶性刑事犯罪,当严则严
时间:2020-12-03  作者:李璟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从事公诉工作已有14年之久了,这期间办理过不少暴力刑事案件。但几年前翻阅案卷第一次看到王玲家的遭遇时,心里既愤慨又痛心。可检察官的专业理智地提醒自己,要时刻保持客观、公正和理性,用证据理性去判断和思考。

       邻里纠纷引发悲剧

       那是一起由邻里间的纠纷引发的悲剧。女犯罪嫌疑人邱颖原本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因与邻居王家一棵树的权属问题发生纠纷,最终导致一人当场死亡,女孩王玲构成重伤。

       我审查完案卷材料后,根据案情和刑法相关规定,初步判定邱颖涉及故意杀人罪,极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对于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罚,办案人员都会对证据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采用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以确保死刑的公正审慎适用。

 

       当时,我注意到案卷里一个不容忽视的细节,即被害女孩王玲在询问笔录中证实了曾目睹行凶者为女性这一关键事实,但该份笔录当时是由两名男性侦查人员进行询问获取的,违反了刑诉法关于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规定,导致这份关键证据存在瑕疵。“为了更有力的指控犯罪,我们需要向受害人复核补充证据。”内心的直觉告诉我。

       重返案发现场调查

       我当即向部门领导汇报了自己的想法,并决定和同事到案发现场王家去实地走访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此时距离案发已经三个多月了。

       在征得王玲家人同意后,我们特意着便装驱车一个多小时,来到了距离主城不远的一个小乡村,穿过狭窄的乡间小道,来到了一栋十分陈旧的二层小楼房,王玲一家就住在这里。

       “叔叔阿姨好!”许久,身材瘦弱的小王玲来到院子里十分羞涩地和我们打着招呼。我清楚地看到,经过这段时间的治疗和恢复,她面部伤痕仍清晰可见,右手不能抓握物品,存在明显功能性障碍。当我见到她的那一刻,没有丝毫犹豫,很坚定地打消了最初想向她再提及案件复核证据的念头。

 

       “不管小王玲是否能够清晰记忆案发当天的过程,她的身心都遭受了严重的创伤,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让她回忆案发经过,避免二次伤害。”我的意见和同事达成了一致,我们决定通过其他客观证据予以补充指控邱颖的犯罪。

       在随后的大半天时间里,我们四处忙着走访,向王玲家人及村民了解案情,在案发现场进行复勘核实,对邱颖案发当天的行为轨迹进行还原……从而很直观地再现了案发的全过程,以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邱颖的犯罪事实。

       同时,我们还了解到,邱颖夫妇二人靠务农谋生。案发后,邱颖虽然认罪,但一直都未对被害人及家属道歉,更没有经济赔偿。

       获评全国“精品刑事抗诉案件”

       “起初本是简单的邻里纠纷,凶手却去伤害无辜的孩子,理应严惩。”受案20天后,我经过认真阅卷及补强相关证据,及时地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不久,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将邱颖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收到判决后,我捋了捋思路,冷静地对一审判决书进行了审查,发现虽然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的指控一致,但在是否适用死刑问题上法院判决以“系邻里纠纷引发且邱颖认罪”为由不适用死刑,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虽然客观上确实存在邻里纠纷这一诱因,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两名被害人并非民间纠纷的当事一方,完全属于无辜的第三人,这不能简单将邱颖的犯罪行为与那些因普通邻里纠纷引发而直接针对矛盾纠纷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同等视之。另外,本案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邱颖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虽然她认罪,但并无实际悔罪表现。

       “对邱颖的行为不能从轻处罚,应该予以严惩,应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之后,在市检察院和五分院两级院的共同努力下,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被法院二审全部采纳,邱颖被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判决当天,王玲的爸爸给我打来了电话表示感谢,我能清楚地听到电话那端他哽咽的声音……

       之后,该案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精品刑事抗诉案件”。

       检察官办案感言

       细节决定成败。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可当这两种要素重叠出现在一个案件时,应当如何去做出准确判断、察微知著,正确适用法律,着实考验着我的办案能力与水平。

       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负有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真正做到宽严相济,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该案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侵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犯罪行为从严处理的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示范作用,也为我们今后在处理因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等民间矛盾时,在适用死刑刑事法律上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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