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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手记】 这回办案,我们让超市和消费者握手言和了
时间:2020-03-20  作者:五分院系统管理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作者: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五部 叶琬玲

从事检察工作这几年里,最令我难忘的是办理的一起超市和消费者之间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超市申诉
事情还得从去年夏天说起。2019年7月,位于主城某区的A超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超市)来检察院申诉。
A超市称,消费者李强(化名)在A超市里购买了包括红豆、黄米、黑米、黑豆等在内的9包品牌食用农产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均标注为2017年2月。之后,李强认为购买的这些产品生产日期不符合商品在秋季收获的常识,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属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是,李强便用9个诉状将超市告上了法庭,并获得了某基层法院的全部支持。A超市不但退回了其货款,还赔偿了李强9000元。
原来,A超市是一家民营品牌连锁超市的分店,超市认为,这9个判决严重影响了企业声誉,不仅需要下架涉案的全部农产品,还要不断接受消费者们的质疑。于是,A超市来检察院申诉,希望能还企业一个“清白”。

寻求真相
该案案值并不大,但涉及消费者的权益,若处理不好,会加深超市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我一边翻阅卷宗查找相关资料,一边暗暗地提醒自己:“这可是涉及的9件案子啊,必须谨慎处理,不能出差池。”
经过几天的调查取证,并走访了农委的相关专家,我终于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涉案的红豆、黄米等产品不同于上市销售的新鲜蔬菜、水果等植物产品,而是需要经过晾晒、脱壳等加工的食用农产品,其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而非收获日期。并且,原审中李强举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原出具单位食药监部门予以了撤销。
我长舒了一口气,看来这次超市真的是被“冤枉”了。
“即便法院改判了,企业的‘清白’倒是还了,可消费者会服气吗?”在向法院提出抗诉后,我心里依旧不踏实,决心要彻底将矛盾化解在案内。我的这一想法得到了部室领导和法院的支持。

促成和解
我又一次拨通了A超市的电话,告知案件进展后,表达了希望双方能和解的想法。A超市当即表示愿意和解,因为毕竟诉讼太耗时间。只要对方愿意承认错误,退还相应费用,这事就能了结。
我没想到与A超市的沟通会如此顺利,接下来就要做李强的工作了。“这位70多岁的老大爷,会不会有些固执,不好沟通……”我忐忑地拨通了他的电话,一番耐心的交流后,我试探性地告知他是否有和解的意愿。结果让我十分意外,他爽快地答应了。
8月的重庆,酷暑难耐。那天,我和同事早早来到区检察院进行调解,路上还不断地打电话叮嘱李大爷:“天气热,路上慢点,不着急”。
“我们超市只是想让李强道个歉,这样对其他消费者也有个交待。”在与A超市负责人先行交谈时,超市负责人的态度给我们的和解工作注入了强心剂。“看来这事能办成”,我的心里松了一口气。
没过多久,李强也到了。我们没有和他直接聊案子,而是拉起了家常。在缓解了陌生感之后,我对他说:“李大爷,我们其实挺感谢您的。同样作为消费者,您的行为是在监督超市为老百姓提供优质安全的食品。不过这次,好像咱们对一些常识的认识出现了点偏差。”
接下来,我便自然而然地进行耐心的释法说理工作。“超市也感谢您监督他们的工作,原审判决执行给您的钱,不用全部退还,作为对您监督他们工作的感谢费,但还是希望您能道个歉……”李强沉默了许久后终于同意了。
在两级检察院的见证下,A超市和李强握手言和,顺利地达成了和解协议,之后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至此,案子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我和同事们也会心地笑了。
年底时,通过调查梳理,我们又了解到A超市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着一些其它的问题,我院特地向A超市的上级部门送达了检察建议,希望企业通过加强自我监管,消除违法隐患,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案感言
民行检察就是这样,没有刑事检察的唇枪舌战,滔滔不绝,更多的是倾听,是化解,倾听当事人的内心,化解双方的矛盾。有时候当事人一次暖心的握手感谢,一次不经意的嘴角上扬,都会让我们倍感温暖。“依法办案,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民行检察人的职责所在。
得民之心,为民而行。我们希望既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又能在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将办案与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
新时代的民行检察工作,始终在路上。守望正义,坚守平凡,锤炼“匠心”,我和同事们定会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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