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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假冒商标案获二审改判 检察官:抗诉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胜诉
时间:2019-08-08  作者:彭静、师亮亮、罗欣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支持抗诉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获得法院的改判,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数额增加至20多万元。
对这一结果,五分院检察二部承办检察官、重庆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检专业团队负责人李光林却说:“检察机关的抗诉不仅仅是为了胜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孔某、龚某、陈某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各司其职,在未经重庆市某知名摩托企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购买的带有该企业标志的装饰盖直接安装在自家厂房生产的、外观与该企业相同的发动机上,冒充品牌发动机对外销售,共计生产并销售假冒品牌发动机上百台,非法经营数额多达几十万元。

三人落网后,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认定孔某等三人从2016年7月至案发,生产并向6名经销商销售假冒品牌发动机111台,非法获利16万余元,三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追缴违法所得赃款数额16万余元。

负责该案起诉工作的某基层检察院在对一审判决结果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对三名被告人量刑不当,不利于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遂向上级检察机关五分院请示是否对该案提出抗诉。

一审证据标准不统一引发争议

在听取基层检察院的汇报时,重庆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检专业团队受指派参与案件研究。

 


经研究后发现,检察院、法院两家单位对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无争议,但在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标准方面则存在分歧,导致指控数额和判决数额有出入。

“事实上,该案的认识分歧凸显了在商标侵权类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司法难题。”李光林解释说,在被告人既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又销售合法品牌时,对于其中的假冒注册商标部分,如果未在购买者处查获到假冒实物、甚至未寻找到购买者时,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规则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是否一定需要查获到假冒实物或者是否一定需要有购买者的指认才能定案,这些亟待统一标准、达成共识。

“我们经过调研和查阅大量的资料发现,公检法三机关乃至不同地区均存在不同认识,未能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这种情况会影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也会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民营企业家的创新动力和维权积极性。”李光林介绍说。

 

依法抗诉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为统一证据标准,维护司法公正,通过个案办理来探索类案办理的思路,五分院决定支持该基层检察院抗诉,并指派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参与案件办理。

抗诉案件开庭审理前,为了解企业诉求,李光林带领检察官助理实地走访了被侵权民营企业,在听取意见的同时也主动给企业传授权益自我保护和知识产权打假的经验。

结合民营企业的反映,办案人员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先后调取书证、核实多名关键证人和有针对性地讯问被告人,同时,梳理了被告人组织生产、销售假冒品牌发动机的微信聊天记录5000余条、银行转账记录56条。经审查,认为除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之外,三名被告人向他人销售27台假冒发动机的犯罪事实,依法也应当予以认定。

经开庭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增加认定了三名被告人向他人销售27台假冒发动机的犯罪事实,并将追缴违法所得赃款数额增加至20余万元。其间,检察院、法院积极沟通,进一步明确了办理此类案件的证据标准,形成司法合力,共促民营经济发展。

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更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
——张军检察长在2019年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强调

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抗诉的刚性监督作用,力求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谈及此案,五分院检察二部主任李雪山说: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不仅仅是为了让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治,更是为了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定罪量刑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好民营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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