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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 实现“检察蓝”保护“生态绿”
时间:2019-01-02  作者:五分院系统管理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重庆检察五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据介绍,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线索摸排中发现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有六价铬等危险废水的行为,对荣昌区居民生活用水安全造成影响,环境污染严重。重庆检察五分院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副检察长李存国担任组长的专案组,及时立案调查。办案检察官多次赶赴通安河等被污染地沿岸现场勘查,并组织专家机构进行环境污染测评论证。
  据调查,渔箭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有六价铬等危险废物的废水12吨,造成荣昌区境内通安河等河水严重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本次事件定性为(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今年8月,经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重庆检察五分院依职权将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和渔箭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案也成为经最高检批复通过的重庆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了由三名审判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旁听。为充分发挥法律在生态保护中的惩罚、教育、引导功能,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检察官梁琴当庭发表起诉意见,现场说法,警醒被告和所有排污企业担当社会责任,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守护绿水青山。
  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检察五分院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面支持,判处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污染治理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司法鉴定费等合计29.4万多元,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对渔箭分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同时,还要求两公司在30日内在重庆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新闻多一点:
  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全面实施,检察官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据重庆检察五分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王启勇介绍,为履好公益新职,重庆检察五分院出台了《1+2工作办法》、《五分院定标“四讲四有”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等机制,在辖区启动了“同饮一江水 保护母亲河”、“宜居新乡村检察公益行”两项专项活动。重庆检察五分院及辖区院成功办理了全市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和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前,重庆检察五分院及辖区院督促清理河段91段,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近160亩,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1900亩,督促收回欠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亿余元,督促收回被套取或骗领国家补贴资金700多万元。
该负责人还表示,2019年,重庆检察五分院辖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将继续以“诉讼”作为工作重点,用“检察蓝”保护好“生态绿”,努力实现环境代际公平。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梁琴发表的“公益诉讼宣言”
  今天,我们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该案,其意义在于发挥法律在生态保护中的惩罚、教育、引导功能,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同时也希望通过诉讼给被告及所有的排污企业一个警醒和反思,人与自然共生共存,企业的每一次非法排污都会给本已脆弱的生态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伤害自然最终将伤及人类自身。希望被告以此为诫,在逐利市场的同时,更应该具有一份回馈社会的责任感,能在以后的生产中加大环保投入、加强污染物的管理,从而推动环境代际公平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也希望通过此案能激发社会公众环保共识,保护好生态环境,建设好美丽中国,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给子孙后代留下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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