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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时间:2018-11-26  作者:五分院系统管理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月22日,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及渔箭分公司非法排放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水,造成重庆市荣昌区通安河严重污染,要求其承担违法排放造成的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悉,这是重庆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1月17日,为了节约处置费用,渔箭分公司负责人卢某某联系罗某,将喷釉车间循环池的废水当一般生活废水用罐车从四川的公司拉到重庆进行跨区域排污、游击式排污,造成重庆市荣昌区通安河严重污染。该事件在当地群众中反映强烈,后经江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和罗某分别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9个月。
      在公益诉讼线索摸排中,第五分院检察官发现了渔箭分公司的非法排污行为,对荣昌区居民生活用水安全造成影响。该院检察长杨平决定,成立由分管副检察长李存国任组长的公益诉讼案件专案组立案进行调查。办案检察官多次赶赴通安河等被污染地沿岸实地开展调查,并组织专家机构进行环境污染测评论证。据调查,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有六价铬等危险废物的废水12吨,造成荣昌区境内通安河等河水严重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本次事件定性为(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五分院在国家级媒体上刊发了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中在没有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该院遂依职权将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和渔箭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于2018年8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在庭审中,三名审判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旁听席上,坐满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
第五分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喷釉废水产生的损失26.5万多元、生态修复费1.3万多元、司法鉴定费1.5万元,合计29万多元,并判令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在法庭上,审判团充分听取了原告方和被告方的意见,并归纳了争议焦点,供双方充分答辩。由于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环境污染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发现和调查困难、污染后果影响面广、治理周期长等特点,检察机关在法律专业人才、办案经验等方面有较大优势,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减少环境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据第五分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王启勇介绍,2017年7月1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了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在庭审中,第五分院检察官梁琴当庭发表了“公益诉讼宣言”。她说,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该案,其意义在于发挥法律在生态保护中的惩罚、教育、引导功能,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同时也希望通过诉讼给被告及所有的排污企业一个警醒,人与自然共生共存,企业的每一次非法排污都会给本已脆弱的生态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伤害自然最终将伤及人类自身。
梁琴表示,希望被告以此为诫,在逐利市场的同时,更应该具有一份回馈社会的责任感,能在以后的生产中加大环保投入、加强污染物的管理,从而推动环境代际公平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希望通过此案能激发社会公众环保共识,保护好生态环境,建设好美丽中国,守护好绿水青山,给子孙后代留下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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