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新闻
检察新闻
“莎姐”检察官为民企员工出“司考题”
时间:2018-06-20  作者:五分院系统管理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6月19日上午,重庆民营企业――重庆钰鑫集团的四楼会议室里座无虚席。这里是重庆检察五分院、大渡口区检察院开展的“莎姐大普法、送法进企业”检察开放日活动现场,该区70%以上的重庆市级人大代表也积极应邀参加。
     “有发财梦的废品收购站老板秦某伙同门卫盗窃某企业废料,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入罪标准是2万元......”活动一开始,重庆检察五分院“莎姐”检察官常娟就带来了小惊喜,展示出一份为钰鑫集团职工量身制作的“司考题”,现场组织该公司80名企业员工用手机扫描二维码上网答题。这套题正是由重庆五分院与大渡口区检察院联合设计的调查问卷,虽然只有5道题,但涉及法律常识、常见案例等。“我们并非想考倒大家,主要是想通过答题活动,了解大家对侵害企业权益的犯罪知晓度,便于我们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讲工作。”常娟介绍说。

 

    大渡口区检察院公诉科长、“莎姐”检察官王欢结合答题结果,有针对性地就常见侵害企业权益的犯罪进行法治授课,以案说法,详细介绍了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三种常见的侵害企业权益的犯罪类型。

    就企业如何防范职务侵占犯罪,王欢在现场为企业支起了招。一是要在企业里经常开展预防犯罪警示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二是违反企业规定要处罚,违反法律要及时报案。“内部处理”的示范效果不好,往往得不偿失,也不利于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三是企业应给员工提供好的待遇和福利,尽量避免拖欠、克扣员工工资;四是要从多角度加强监管防范,规范、强化内部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职务侵占的发生。

 

   “这次活动加入了形式新颖的答题互动,比普法讲座效果更好。”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德均表示,通过这次活动,自己对职务侵占罪有更加深入的认识,相信对自己以后开展工作会很有帮助。
    据介绍,这是重庆检察五分院辖区“‘莎姐’大普法.四百工程”之“送法进企业”系列活动之一,今后“莎姐”检察们将以采用多种企业及员工乐于接受的方式走进企业,增强企业及员工法治意识,为民企经济的健康发展助力。

新闻纵深》
    据统计,2017年,重庆检察五分院辖区共公诉职务侵占案件22起41人。因此,针对在民营企业中易发、高发的职务侵占犯罪,“莎姐”检察官一一破解了老百姓对职务侵占罪容易产生的认识误区,还梳理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类型。
    1、监守自盗型: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2、弄虚作假型:通过篡改、变造、伪造出货单等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3、同流合污型:本单位人员互相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侵吞企业财物;
    4、截扣款项型: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
    5、共同犯罪型:本单位的员工与单位以外人员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
    关于企业职务侵占犯罪的误区破解:
    1、“小偷小摸”、“占便宜”不会构成违法犯罪。(×)
    案例1:顺手牵羊
    某汽车公司旧件仓库保管员王某,2014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看管仓库存放的旧汽车配件的便利条件,每日下班时顺手拿走一两件旧配件回家,日积月累,两年下来偷得汽车顶灯、膨胀阀、安全带等物品,合计价值数十万余元。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2:动歪脑筋、占便宜
    某油料公司规定,运输油料时允许有0.3%以下的油料损耗。运输驾驶员张某,利用运输公司油料的便利条件,采取私自盗抽并冒充运输损耗手段占有公司油料,在一年的时间里盗得油料近20吨,价值近十万余元。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2、不偷不拿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财物就不会犯罪。(×)
    案例3:“拐了弯”也是利用“职务便利”
    某贸易公司销售经理张某,负责公司成品的销售工作,因为奖金数量与公司产生了分歧,自认为公司短少了自己奖金。李某是公司原料仓库保管员,李某不是张某的下属,不受其管理,但销售部与仓库有提货存货的工作联系,年底考核时有评定建议权。某日,销售经理张某借口要检验原料,用“白条”从李某处领走了一批7万元的原料,占为己有。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3、“没有职权的就不构成犯罪”。(×)
    案例4:废品收购站老板秦某买通了某企业门岗王某,获知交接班时无人守卫,便利用这一“空档期”,多次驾车进入仓库盗窃废料,事后与王某按三七比例分赃。获利后,王某向某企业谎称被盗。经查,仓库被盗100余吨废钢,价值20余万元。秦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6万元及其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488号   电话:12309转5   传真:023-687492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