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突出其来的35万元债务
时间:2019-06-04 作者:
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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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检察官,太谢谢你了,不然我真的成了冤大头了。”2018年8月9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民行处办公室里,一位中等身材、头发有些花白的老人手里拿着一份民事调解书,眼里还噙着泪花,不停地对检察官贺唯表达着感激之情。
这位老人名叫王渝文,是重庆市一所区县小学的退休老师,今年 65岁。2015年,她结束了长达36年的失败婚姻,以为好日子总算开始了。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一笔突如其来的35万元债务就此搅乱了她原本平静的晚年生活。
工资卡被冻结了
“咦,怎么回事?”2016年4月的一天,王渝文外出购物,刷卡时发现工资卡莫名其妙地被银行给冻结了,一问才知道,自己早就卷进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之中,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心急如焚的王渝文便到法院去了解整个事情的来拢去脉。
这其中不得不提到一个特别关键的人物――王渝文的前夫吴吉昌。吴吉昌的年纪比王渝文大一岁,但年轻时就是出了名的帅哥,即使后来上了年纪仍一表人才,气度不凡。他为人健谈,很喜欢结交社会上的朋友,20世纪 90年代时还曾停薪留职到音乐学校、企业去工作过,退休前担任的是一所中学的音乐老师。而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的第一被告人正是吴吉昌。
当一审法官将案卷材料以及吴吉昌亲笔所写的借条、承诺书复印件展示出来时,蒙在鼓里的王渝文还是大吃了一惊,她一向知道吴吉昌干了不少荒唐事,这也是自己和他离婚的原因,可哪里会想到因为自己和吴吉昌曾经的夫妻关系自己竟被牵连到一起借款纠纷中,成为共同被告。原来,2013年9月,吴吉昌向朋友陈楚立下字据,称即将揽上一个发财的大工程,需要借款30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后来经过陈楚的多次催还,吴吉昌又信誓旦旦地写下了一份亲笔承诺书,答应将在2014年底还款并加付利息5万元。可承诺还款期届满后,吴吉昌仍推三阻四,不愿还钱。
陈楚也咨询过律师,了解到因为自己和吴吉昌的借贷关系是产生在吴吉昌和王渝文的婚姻存续期间,这夫妻二人都有还款义务,便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借款30万及利息5万元。
2016年9月,因为多方联系不上被告人王渝文,法院便作出了缺席审判,一审认定吴吉昌所欠陈楚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吴吉昌、王渝文共同承担对陈楚的还款责任。不久之后,这一判决就发生了效力,并很快进入了执行程序,因为列为了被执行人,王渝文的工资卡就被银行给冻结了。
名存实亡的婚姻
“加上利息,足足35万的债务,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回到家里,王渝文回想起种种的过往,心酸不已,不由得向女儿吴芳芳诉起苦来。“你爸和我的事你最清楚不过了。一直以来,他对我们这个家不管不顾的,经常见不到人影不说,也没拿钱回来过,可我也顾全颜面,忍气吞声,没对外人说他什么不好。现在大家一拍两散,已经离婚了,他怎么还能这样坑我呢?这让我以后怎么生活?”
吴芳芳是吴吉昌和王渝文唯一的女儿,听着妈妈的话,她疼惜不已,一时间竟说不出话来。她当然明白这些年妈妈和爸爸的婚姻早已是名存实亡。2004年参加工作不久,她就曾接到过一个叫罗某的女人的电话,很嚣张地说自己和吴吉昌真心相爱,还厚着脸皮让吴芳芳劝父母早日离婚。从那时起,吴芳芳就知道父母的婚姻出现了严重问题,可爸爸始终不肯承认,一直回避,还经常不回家住。爸爸从最开始的两三天回趟家,到后来一两周才回家一次,即使回家和妈妈也是分室而居。而从2010年起,他就根本不再回这个家了。这些年,爸爸的收入也从来没交给过母亲。2011年,因为要买车,手头有些紧张的吴芳芳这才无奈地开口向爸爸借钱,可吴吉昌说自己退休了没钱。事后,吴芳芳却打听到,吴吉昌倒是给情人罗某慷慨地买了一辆车,这让吴芳芳非常生气,打那以后,父女俩也没有了更多的往来。
在女儿的宽慰下,经过一番思前想后,王渝文决定通过司法途径寻找救济,可案子已过上诉期。正当王渝文烦恼不已时,一位懂些法律知识的朋友告诉她,还可以申请再审。2017年3月,王渝文便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再审,后来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别着急,还可以找检察院啊!”2017年10月,王渝文找到了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多方取证抗诉成功
“虽然那时候我们是夫妻,可我根本不知道吴吉昌找陈楚借钱,我和陈楚也不熟悉。更何况我一分也没有花过,为什么要让我和他一起还钱?我是无辜的啊!”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办公室里,面对着承办此案的民行检察官贺唯,王渝文一边哭诉,一边讲出了这些年憋在心里的委屈。
“王大姐,你先别着急,检察机关会进行全案审查的。如果你所言属实,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你的主张,我们自然会依法予以监督。”贺唯了解情况后宽慰着王渝文。“除了你女儿,还有什么人能够证明你和吴吉昌这些年来的分居状况以及财务状况?”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贺唯敏锐地觉察出这个案件的关键点。王渝文一时间说不出个所以然,有些着急,想了许久后,终于说出了一个人名--李川,他是吴吉昌的学生。
通过和李川接触,贺唯认为案件有了突破点。随后,贺唯向时任民行处处长王启勇详细汇报了此案。王渝文所说的话是否属实呢?吴吉昌所欠的30万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呢?调查方向是什么?如何来证明?王启勇处长主持案件研讨会,民行处的检察官们围绕着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认真分析和研讨,并重点围绕该笔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这一争议焦点问题找寻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查。
贺唯带着助手吴静首先找到了证人李川。和王渝文、吴吉昌夫妻相识多年,作为学生的李川自然是知道很多其中的缘由。据李川回忆,2005年左右,吴吉昌就曾多次找他借钱,或让他帮着找人借,他还从吴吉昌的口中得知其为情人罗某在南坪买了一套房子同居。李川也听王渝文说过吴吉昌经常不回家住。可吴吉昌毕竟曾是自己的老师,在情感上,李川当然更偏向于吴吉昌。所以,明明知道真相的李川虽然不认同老师这种背叛家庭的行为,可也不好向师母王渝文言明真相。
证人伍方是吴吉昌的同学,以前伍、吴两家关系比较好,伍方自然也是吴吉昌婚外恋的知情人。他不仅多次亲眼见过,还从吴吉昌的口中知道实情。吴吉昌的的确确给小三买了房并同居,后来那几年,吴吉昌还曾多次瞒着王渝文找他借钱,可他知道吴吉昌的品行,并没有出借。
接下来的时间里,贺唯等人又先后走访了吴吉昌的亲友以及两人的邻居、物管工作人员等社会关系,取得了更多充分详实的证据。
调查中,吴吉昌的同胞妹妹称知道吴吉昌和罗某的事,另外吴吉昌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就到处借钱,把周围的亲戚都借了个遍,而王渝文并不知情。
和王渝文家经常走动的隔壁邻居和小区保安也回忆说,相处十年多,大家就没怎么看到过吴吉昌回家,甚至包括过年过节,大家都觉得他们夫妻关系不太正常。“王渝文太可怜了,和守活寡根本没有什么区别。”小区保安颇为王渝文抱不平。
渐渐地,随着调查深入,吴吉昌和王渝文这近十年的夫妻关系相处模式基本上被勾勒了出来。王渝文不仅是这段失败婚姻的受害者,还被牵扯进这桩官司里稀里糊涂成为了被告,确实可怜值得同情,可光有证人证言,证据上仍显得有些单薄。
贺唯又向银行调取了吴吉昌的银行卡消费记录等资料,进行一一比对梳理,终于发现这笔30万元的借款全部被吴吉昌用于给情人罗某买房购车和日常花销。
通过对全案的审查,检察官们认为前述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明王渝文与吴吉昌感情不和,并且分居多年,吴吉昌的借款确实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这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吴吉昌一人清偿。
2018年1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月份,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6月初,原审双方均达成了民事调解,所有债务和利息由吴吉昌一人承担,王渝文不再承担该笔债务。
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可以不背
“现实生活中,像本案王渝文这样离婚后突然有一天被告知前夫或前妻私底下欠下巨额债务的案例并不在少数,一旦这些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麻烦、纠纷也随之而来。”贺唯检察官告诉记者说。
因本案发生时间的缘故,需要由当事人王渝文承担举证责任,去证明这笔30万元的债务并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亦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立法精神来看,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基础是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即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仅以债务的形成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而应综合考虑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而负债。
贺唯介绍说,2018年1月,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为更好地解决类似法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问答
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贺唯:结合新解释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随即就表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是指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要夫妻俩一起承担吗?
贺唯: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问: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呢?
贺唯检察官:依据新司法解释,一旦案件起诉到法院,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问:债权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贺唯: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借方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如果只有一方签字,事后尽量让另一方签字追认。新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事后引发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