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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南岸:不就案办案,积极参与生态修复,促进“治疗”非法捕捞留下的“后遗症”
时间:2020-10-15  作者: 五分院系统管理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9月15日下午,天空飘着丝丝细雨,杨某等四人提着装满鱼苗的袋子朝长江边上走去,“哐当”一声,13万余尾鱼苗顺利被投放进了江中。

看着一尾一尾鱼苗欢快地游向远处,杨某心中长舒了一口气。“放完鱼,我心里总算是好过一点了。经过这件事,我长了教训,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我们绝不能为了一己私欲去破坏生态,今后我绝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了。”

这是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南岸区检察院在广阳岛附近长江水域组织的一场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现场的一幕,案件当事人杨某等四人自愿通过投放鱼苗,承担起生态修复的责任,弥补此前因非法捕捞对长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所造成的损害。

督促当事人执行公益诉讼判决

事情还得从一年多前说起。

2019年5月底,当事人杨某等四人组队来到南岸区迎龙镇附近的长江边上,使用电击工具非法捕捞了3.295千克淡水鱼。可按照相关规定,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为禁渔期,重庆市天然水域在禁渔期内均为禁渔区,且禁止使用电击工具进行捕捞。

“电捕鱼对环境也会造成损害,被电击致死的部分生物个体的尸体会留在河流中一时间无法浮至水面,导致沉入水底逐渐腐烂变质,从而污染水体。”南岸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刘健生介绍说,杨某等四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检察机关在以刑事案件审查该案时,发现其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鉴定报告显示,四人的行为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大约13.18kg,卵苗直接损失量约1.792万尾,卵苗间接损失量约13.168万尾。

由于江津区检察院是五分院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集中管辖院,调查结束后,南岸区检察院便将该案移送至江津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同年7月,江津区检察院向江津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当事人通过增殖放流承担民事责任,修复生态环境,并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判决生效后,为了有效督促判决快速、有效执行,南岸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程加强和江津区法院沟通协调,从前期的鱼苗购买到后期的监督执行,积极督促当事人尽快执行增殖放流,让公益诉讼判决真正实现落地,“治疗”修复长江水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

协助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磋商

其实,9月15日当天,除了杨某等四人投放鱼苗外,五分院、南岸区检察院还组织了另外一起非法电击捕鱼案的当事人王某等五人来到这里增殖放流。 

两个多月前,王某等五人趁着夜晚天黑,带着锂电池一体机、电舀子等电鱼工具来到南岸区迎龙镇渔溪河水域进行电捕鱼,却不料被民警现场逮了个正着。经查,五人采用电击捕鱼方式捕获了1.16517千克的渔获物。

迎龙镇位于长江上游,是长江干流流经之地。根据农村农业部《长江十年禁渔: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知发布》,长江干流和部分支流禁止生产型捕捞,禁渔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王某等五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给该河段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水生生态资源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刘健生介绍,该案件线索移送给南岸区检察院后,公益诉讼检察官通过全面查阅案卷材料、询问当事人、主动联系相关行政部门等方式,最终认为应当要求5名当事人共同承担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为了实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南岸区检察院积极与区农业农村委沟通协调,建议其与当事人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并共同研究确定了磋商方案。另一方面,该院也多次与当事人进行谈话,敦促其切实履行损害修复义务。

9月7日,在南岸区检察院的组织下,区农业农村委与五名案件当事人来到该院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击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危害面广,不分种类和个体大小,对各类资源破坏极其严重。”在这场特殊的磋商会上,区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围绕事实、证据、法律等方面的内容,向五名当事人解释了其非法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检察官刘健生也向当事人进行了相关法律的宣传和释法说理。

“万万没想到,我们的行为会对环境造成这么大的损害。案发后,我们都追悔莫及,愿意通过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几位当事人当场表示希望通过实际行动来弥补之前犯下的过错。

就这样,在南岸区检察院的见证下,双方经过磋商,当即签署了《生态环境赔偿协议书》,并决定由王某等五人在9月15日当天投放2万余尾鱼苗进行生态修复。

人大代表这么说  一堂生动的环境保护课

“增殖放流活动不仅有助于修复长江水生生态环境,还是一堂生动的环境保护公益宣传课。”9月15日,重庆市人大代表刘海霞到现场观看完增殖放流后,感触特别深。

她表示,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的人、非法捕捞的人实施增殖放流的举措,体现了“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环境司法理念,做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检察机关聚焦环境保护,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让老百姓看到了检察机关在保护绿水青山和生态文明建设上所贡献的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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