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出台《做大做亮“莎姐”品牌的实施方案》
“区检察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范要求,设计“莎姐” Logo,申请注册“莎姐”品牌商标。”
“莎姐”是由大渡口区检察院原创,享誉重庆政法系统、全国检察系统的一张亮丽名片。为了将“莎姐”品牌由单一的检察工作品牌,打造成为大渡口区全区关爱青少年品牌、普法宣传品牌和社会治理创新品牌。8月14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印发了《大渡口区做大做亮“莎姐”品牌的实施方案》。
该方案从9个方面着力做大做亮“莎姐”品牌:
1.设立“莎姐”关爱未成年人基金。依托大渡口区义渡公益基金,设立大渡口区“莎姐”关爱未成年人基金;制定《大渡口区“莎姐”关爱未成年人基金使用办法》,使用好“莎姐”关爱未成年人基金,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切实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加强“莎姐”未成年人帮扶救助。针对流动未成年人、辍学青少年、留守儿童等重点群体,建立协调机制,积极开展助学、救孤、维权、矫正等服务管理和犯罪预防;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执法整治力度;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特别是性侵案件未成年人受害人的专业保护与救助。
3.创新“莎姐”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建立“莎姐”未成年人司法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建立公安机关少年警务机制,稳妥推进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完善区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建立区“莎姐”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
4.建立一批“莎姐”普法宣传阵地。按照统一规划、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原则,在升级打造区检察院“莎姐”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示范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建设一批中小学“莎姐”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基地、“莎姐”法律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推动“莎姐”普法工作室在所有村(社区)全覆盖,推动“莎姐”校园法律社团在所有重点中、小学全覆盖;通过微信公众号、QQ工作群、手机APP等新媒体手段,建立完善“互联网+莎姐”普法宣传平台,创新开展网上法律服务咨询和普法宣传。
5.建立一批“莎姐”普法宣传队伍。整合全区所有政法部门、政府部门和律师、教师等社会力量,组建“莎姐”普法宣传队伍。建立总的组织协调机构,统一工作计划,统一人员名录,统一数据收集,定期通报情况,形成优势互补、全面覆盖的普法格局。
6.开展一系列“莎姐”普法宣传活动。借鉴“莎姐”普法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法规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以及重大任务、重大事件等时间节点,突出不同部门的职能特点,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组织“莎姐”普法宣传队伍,深入基层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权利维护、预防犯罪、帮教矫治、心理疏导等法律宣传服务工作,推动“谁执法谁普法”向“谁服务谁普法”延伸,将普法有效融入法律服务。
7.打造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一体化信息平台。以推进“莎姐”未成年权益保护监督信息化平台为重点,探索建立我区未成年人“莎姐”监督、“莎姐”帮扶、“莎姐”课堂、“莎姐”共享等一体化平台,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信息网上收集、网上分流、网上处理、网上反馈、网上监督等功能于一体,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信息的系统化整合、集约式运行、动态性监督,有效提升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能力,有效规范公开执法行为,并在平台上实现对未成年人的项目化帮教、帮扶、救助,开展未成年人普法、犯罪预防,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信息共享等,推进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资源融为一体,逐步构建全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一体化大格局。
8.推动“莎姐”志愿服务队伍壮大。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分别成立“莎姐”志愿服务队,挂靠大渡口区义渡志愿者协会,通过“志愿大渡口”网上统一注册,结合“春兰”“夏荷”“秋菊”“冬梅”四大行动、“四点半课堂”等八大项目以及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青少年维权等志愿服务活动。
9.完善“莎姐”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载体和功能。要充分发挥“莎姐”工作室、“莎姐”法治副校长、“莎姐”法治教师等载体的社会功能,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探索开展针对镇街、村(社区)干部,家长、教师的法治培训教育,推动党委、政府和公众对社会的共同管理,推进良法善治,创新社会治理。
同时,该方案提出要加强“莎姐”品牌注册保护,要求大渡口区检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设计“莎姐” Logo,申请注册“莎姐”品牌商标。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申请申报、科学规范使用“莎姐”品牌商标,不得擅自改变“莎姐”品牌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将“莎姐”品牌运用于商业经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