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优秀长江生态检察官】梁琴:逐光前行 做守护长江的“追光者”
时间:2024-1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重庆检察五分院 2024112016:40 重庆

7年前,梁琴第一次站在公益诉讼起诉人席上,那是勇气的绽放;7年前,梁琴办理首例耕地资源保护案并发出检察建议书,那是责任的担当;7年前,梁琴办理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那是使命的践行。

秉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7年间,梁琴共办理并指导基层院办案570余件。在长江生态检察工作战线上一路“追光”的她,用热爱、实干和担当,为守护绿水青山贡献检察力量。

202410月,她获评“优秀长江生态检察官”。

惩戒非终点,善做诉讼“后半篇”

长江生态检察工作的意义是什么?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和感悟。在梁琴看来,诉讼并不是最终目的,能实现破坏者到保护者的转变,激发起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才是公益诉讼的真正意义。

20231月至4月期间,徐某等11人先后8次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用电捕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86.92千克,其中包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岩原鲤5尾。案发后,徐某等11人被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的专家进行评估,徐某等11人非法捕捞造成了总计为72万余元的天然渔业资源损失。

“检察官,我从小就在江边长大的,下河捞鱼捕鱼好像也没什么多大问题吧?”梁琴发现,不少人对于自己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没有深刻认识。近年来,滥伐林木和非法捕捞的司法案例不少,可这类违法行为还是频频发生,这引起了梁琴的思考。通过对类似案件的分析,她发现很多行为人都居住在山林边、江河边,“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过度获取环境资源的行为仍然存在。

惩戒易,改观难。为更好实现法律教育意义,五分院与徐某等11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以购买生态法治宣传及警示短信投放于自然保护区、增殖流放珍稀鱼类以及参与巡河、现身说法志愿活动等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义务,实现从“破坏者”到“保护者”的转变。

不仅如此,梁琴还积极促成五分院、五中院与市林业局共同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包括保护区警示短信提示、保护宣传教育进村入户入校、生态破坏者转化为公益保护志愿者等,形成“预防—教育—惩戒”立体化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激发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

“益”心为公,探索法治“和谐路”

“公益诉讼检察为我提供了更广阔的履职平台。让群众真切地感受到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初心与诚意,是我一直以来的价值追求。”在梁琴心中,公益诉讼并非“一罚到底”,“我们的角色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守护者,不仅要让破坏者认识到‘错’,更多地要让他们发自内心地接受,欣然接受‘改’。”抱着这样的理念,梁琴在每起案件背后付出了更多的心血,目的就是让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20243月,长江禁渔期间,四川泸州马庙村村民张某林、张某富在长江一级支流塘河流域的重庆江津段,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售卖获利,被判处刑事处罚。

梁琴在办案中发现,张某林、张某富系两父子,且家中仅有两人相依为命,几乎没有赔偿能力。在全面研判案件情况后,梁琴多次前往泸州市检察院,交换跨区域修复协作意见,最终采用“巡河+增殖放流+劳务代偿”三管齐下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达到了司法修复的目的。

不止于此,为切实做好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的源头治理工作,对于毗邻跨区域管辖的案件,梁琴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形成详细报告。在她的积极推动下,五分院与泸州市检察院签署了《关于建立长江上游流域跨区域生态修复公益诉讼检察协作的意见》,从强化长江上游流域跨区域异地生态修复、联合跟进监督等11个方面明确了具体协作举措。

“以碳代偿”,开启公益新路径

以匠心致初心,以初心致未来。在案件办理时,梁琴从不局限于单起案件,她总是深谋远虑、积极作为,将检察职业视作自身事业,以实际行动践行“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为”。

20214月,袁某和龙某在永川区某村购买了一批桉树,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采伐了34余立方米的速生桉,并将滥伐所得的木材装运、出售。案发后,二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受案后,梁琴和同事迅速展开跟进调查,同时还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袁某、龙某滥伐林木的行为进行鉴定,二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为1.5万余元,伴随产生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折算估值为6.9万余元。

1.5万余元的生态修复可以采用实际修复的方式实现,但是6.9万余元的生态功能损失是从林木被滥伐到重新栽种后能有效产生固碳制氧、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的损失。该项损失难以通过之后的实际修复得到弥补。”梁琴认为,赔偿损失不等于生态修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目的是实现修复,如何以诉解决修复才是关键。

为此,梁琴查阅了大量关于碳汇的资料,并与其他省份的检察同仁深入交流,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共同探讨,了解到通过认购林业碳汇的方式,可以达到相应碳减排量的生态效果。

根据相关司法规定,梁琴决定以认购经核准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袁某、龙某承担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将用于购买等值的“碳惠通”减排量,用以弥补因砍伐林木所导致减少吸收的二氧化碳量,达到了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

这起案件的顺利执结,打通了重庆市“以碳代偿”的起诉、裁判、执行、监督全链条模式,为碳减排司法“变现”探索了新路径。

以梦为马,逐光前行。从检17年来,梁琴始终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司法为民的初心。所办理的56件生态环境资源案件,3件获评全国典型案例,3件获评全市典型案例。先后荣获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竞赛能手、第四届全市公益诉讼检察类专家等称号。在新时代展现出长江生态检察官的新担当与新作为,努力书写着“不负时代、不负人民”的履职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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