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重庆检事儿】重庆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事例(附大事记)
时间:2023-1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重庆检事儿 2023-11-24 20:28 发表于重庆

1122日,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暨长江生态检察官专题工作推进会在石柱县召开。会上,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事例及大事记,来自分院、基层检察院的11名长江生态检察官对典型案事例进行了汇报展示。

典型案事例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督促治理洪水沉积砂及灾毁地复耕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817日至20日,受强降雨和上游来水影响,嘉陵江一级支流涪江沿岸的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段岸线和近千亩土地被淹没。洪水消退后,部分沿江河岸、土地表面沉积了大量河砂,富金村蔬菜基地等区域土地及河岸上沉积河砂约130万吨。当地村民、土地承租人及其他社会主体等私挖滥采洪水沉积砂并进行销售,导致洪水沉积砂资源被非法侵占,耕地灾毁后又因人为采砂被进一步破坏,地表出现多处坑洞、沟壑,影响复垦后土壤结构与质地。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172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认定,洪水沉积砂系洪水裹挟积淀而成,具有跟河砂相似的性状和经济利用价值,属国有自然资源;灾毁土地原系耕地,正在遭受进一步的人为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自然资源和耕地均有保护职责。2021827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全面履职,对洪灾损毁土地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及时组织实施损毁土地的整治复垦工作。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多次开展回头看,洪水沉积砂得到有效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合川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补位机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灾毁地复耕项目已竣工并通过验收,新增耕地562亩。
【典型意义】
本案成功探索了洪水沉积砂监管及灾毁地治理等涉农、涉资源问题的基层治理新课题,以厘清洪水沉积砂的国有自然资源属性,通过公益诉讼履职,促进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从“缺位不管”到“补位都管”,探索建立了具有示范效应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缺乏监管主体时的所有者补位管理机制,并积极推动将灾毁地保护纳入了地方立法程序。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督促治理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万州区瀼渡河系长江一级支流,河水直接流入万州区某水库,而该水库是当地重要饮用水水源。20203月,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万州区瀼渡河某段水质受到生活污水污染。
同年6月,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分别向万州区住建委、区生态环境局及属地镇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以上行政机关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规范流域畜禽养殖行为,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因属地镇政府在污水管网管护、河道环境质量监管方面仍未全面履职,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该院积极联动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属地镇政府加强污水处理配套建设,累计投入资金近5000万元推进当地污水管网补充工程建设及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因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保护,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32月依法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流域治理面临多污染成因时,受到“木桶效应”影响,需全面对各污染成因进行同步治理。检察机关在查明流域污染成因的基础上,精准开展法律监督,督促完成流域系统治理。

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诉袁某、龙某某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45月,袁某、龙某某为牟利以每株5-20元不等的价格在永川区某村购买了一批桉树,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林内采伐共计立木蓄积34.1052立方米的速生桉,随后将滥伐所得木材装运、出售。案发后,二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26月,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对袁某、龙某某滥伐林木行为提起了全市首例“以碳代偿”民事公益诉讼案,首次将司法案件与重庆“碳惠通”生态产品相关联,要求被告将近7万元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于购买等量的“碳惠通”自愿减排量(又称CQCER2014619日之后产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能够直接或间接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含量的减排项目),以实现碳减排替代性修复生态效果。
该案于同年8月调解生效。2023814日,“碳惠通”平台设计完成司法碳汇配套支持软件,经被告自愿申请,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渝碳司法”首案执行现场会,由被告委托重庆征信有限责任公司认购2000余吨“碳惠通”自愿减排量。
【典型意义】
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探索认购林业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袁某、龙某某滥伐林木民事公益诉讼案的顺利执结标志着“以碳代偿”的起诉、裁判、执行、监督全链条模式的打通,为碳减排司法“变现”探索了新路径,以能动司法助力2060 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与闭坑治理一体化综合履职案

【基本案情】

20155月,某建材公司依法取得采矿许可,但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开采90.3亩土地,破坏了生态环境。因该矿山位于长江和乌江干流库岸沿线175米水位至第一山脊线范围生态敏感区内,201610月被依法公告关闭。
20187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该公司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该公司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20186月,涪陵区检察院向原涪陵区国土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及时履行对矿山关闭后的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202112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该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依法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273万余元,异地植被恢复造林3471株或赔偿费用9万余元。同月,涪陵区检察院向涪陵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原涪陵区国土局依法全面履行对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督管理职责。判决生效后,涪陵区检察院就执行问题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意见。
【典型意义】
长江生态检察官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由上级检察机关、基层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联合办案,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坚持“一案多查”,强化线索双向移送,由刑事检察部门将涉及公益受损的线索同步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以诉的确认推动矿山闭坑后的修复治理;判决生效后,为打通执行难点堵点,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将相关单位怠于执行的线索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监督,取得四大检察融合履职的良好办案效果。

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诉游某某、杨某戊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15月至7月期间,在重庆市江北区渔人湾水产市场从事水产品销售的游某某、程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联系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杨某甲、吴某某,采取“先下单后备货”的方式,从当地居民处购买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后运回重庆销售。当地居民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等人采取电捕或网捕等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后,出售给杨某甲、吴某某。经查,游某某、程某某共向杨某甲、吴某某收购野生鱼6000余斤,支付价款共计人民币362381元。
渝北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游某某、程某某等十二人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偿生态损害赔偿合计100余万元。生效判决采纳了公诉意见并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
渝北区检察院对情节轻微的非法捕捞人员杨某戍、杨某已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院与贵州省天柱县检察机关开展司法协作,督促被不起诉人异地“修复生态”。
同时,渝北区检察院与渔业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磋商,要求对辖区内涉案餐馆进行处罚,并对销售野生鱼情况进行整顿。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督促被不起诉人跨省异地劳务代偿,以补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这类做法在全市属于首例。在依法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坚持修复性司法理念,对于异地破坏生态的行为,开展异地司法协作,督促行为人在行为地进行生态修复。通过开展巡河提供劳务代偿公益服务,补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偿还“生态债”。实现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6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规范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8月,长寿区检察院在开展长江船舶污染治理专案专项巡查时发现,辖区某两处码头未配备油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经调查,两码头是建设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货运码头,位于长江主航道上,有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隐患。
同年99日,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监管、督促码头规范作业,及时配备油污水接收、转运等设施,消除污染隐患。
117日,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已及时督促涉案码头配备垃圾桶、垃圾称和油污水收集柜等油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并同步加强辖区港口码头监管。
整改完成后,检察机关邀请行政机关、码头方代表、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对整改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并客观评价整改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检统一部署开展的长江船舶污染治理专案,由最高检挂牌督办,市检察院、一分院指派专人跟踪指导,具有重大意义。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主动与多家行政机关沟通联系,厘清监管职责,推动高效整治,除涉案码头整改外,还助推辖区其余9座码头加快建成船舶污染物岸基固定接收设施,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全覆盖。
为实现长效治理,检察机关推动5家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防治联防的通知》,拧紧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的责任链条,推动实现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政策落地实施,与区交通局签署《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意见》,构建协同配合机制,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7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
立足“阵地+基地+平台”三个定位做实做优长江生态检察官品牌

【基本情况】

近年来,石柱县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案件数量呈现“一降一升”: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逐年下降,公益诉讼案件升势明显。20238月,石柱县院探索建立全市首个长江生态检察官综合履职办案基地,集刑事打击、公益监督、保护修复、宣传教育为一体。
一是注重传播,做亮宣传阵地。打造“石柱县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展厅”,互动游戏、情景普法小剧、作案工具实物展示等多媒体演示方式,将普法性、警示性与参与性、趣味性有机融合。并联合县委党校、县林业局等建立4个教育基地,扩大影响力。共接待现场参观人员270余人次,多次被省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
二是融合履职,做实办案基地。制定《石柱县检察院长江生态检察办案工作机制(试行)》,明确职能职责,统一集中办理辖区内涉环境资源案件。已办理环资类刑事案件1115人,公益诉讼案件7件。
三是深化协作,做活机制平台。与多个行政机关在宣传教育、违法打击、生态修复等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开展联合办案5次。建立“林长+检察长”智能协作中心,接入县林长办“智慧林长系统”,实现全天候实时监控。
【典型意义】
石柱县检察院充分发挥“阵地+基地+平台”三个定位作用,积极履职,以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与促进发展的办案思维和系统思维,统筹“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与行政机关凝聚公益保护合力,加强对民众的普法宣传,成功探索出“一体化履职+大平台协作+沉浸式普法”的长江生态保护新模式。

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的邬某渐等8人非法处置含油泥浆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07月至8月期间,西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在川渝两地从事页岩气开采,下属两家分公司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对钻井作业现场产生的危险废物含油泥浆作违规处理,经中间人层层转手后,将涉案52.93吨含油泥浆交由重庆市永川区某矸砖厂经营者邬某渐作为矸砖原材料进行非法处置,其中34.55吨含油泥浆在转运过程中发生泄漏,倾倒在永川区境内一公路山沟,18.38吨含油泥浆倾倒在矸砖厂料场旁的土坑内,均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20215月,污染地所在的永川区检察院将该案公益诉讼线索移送五分院审查立案,两级检察机关接力履职,通过调阅案卷、召开公开听证等方式明确污染链上下游6家川渝企业和2名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促成赔偿义务人全额支付生态修复金240万余元,完成受损地生态修复工作。同时,针对涉案企业岩气钻井平台现场环境治理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相关企业规范管理。
20217月,江津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邬某渐等8人提起公诉,生效判决全部采纳公诉意见书,邬某渐等8人均获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川渝两地页岩气钻井行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依托跨省协作机制,实现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全链条打击。同时,坚持一体化履职,通过开展环境修复、促进企业合规管理、进行行业风险分析治理,实现从犯罪治理到社会治理的延伸。

9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的陈某某等18人与重庆某石英砂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086月,陈某某等18户綦江区赶水镇藻渡村村民与A石英砂厂分别签订30年林地土地租赁协议,然而该厂毁损林地修建厂房、安装机器设备进行石英砂开采。2011年该厂注销,并于次年新注册成立B石英砂厂公司,实际使用、经营、管理林地,随后数年间法人、股东亦数次发生变更。20148月起,B石英砂厂公司拒付土地租金,并于2016年停止经营、撤离人员。八年间,公司人员以未与村民签订租赁合同为由,拒不出面、拒付租金、拒撤场地。截至20227月,B石英砂厂公司拖欠村民土地租金92512元。
根据重庆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綦江区检察院将前期收集的证据材料移送至南岸区检察院。20233月,检察机关通过出庭支持起诉并配合法院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解除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退回林地。
【典型意义】
土地流转金是农户维持生计的重要保障,本案涉案农户多为老年人,生活困难,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且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綦江区检察院主动依法履职,积极协调该区司法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及时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网上立案等方式支持农户追索土地流转金,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以着力化解矛盾为原则,通过释法说理、分析利弊等方式,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意向,为庭审阶段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奠定坚实基础,既减少农户维权成本,又节约司法成本,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10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治理建筑垃圾侵占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4月,忠县某公司在某街道建设建筑弃土消纳场,在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环评要求、未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的情况下,擅自开始运营,在临时用地许可到期后仍持续侵占农用地38.973亩(其中耕地33.726亩),消纳约250万立方米建筑弃土,并堵塞了流向长江支流漕溪河的排洪沟,形成9.7亩的堰塞湖,严重妨碍行洪安全。
428日,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现场人员均认为,县城市管理局等5个部门对该消纳场的公益损害问题具有法定监管职责,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监督。511日,检察机关向5个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各行政机关形成合力,督促该企业停止运营,缴纳复垦费用300万元,复垦农用地38.973亩,完成平整排危14565平方米,增设警示标识8处,边坡平整10833平方米,实现复绿和水土保持,沿坡脚开挖排水沟500米,消除堰塞湖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建筑弃土“下乡”不仅侵占农用地,其也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注重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优势,将环境治理、资源保护与安全生产等并重,注重发挥相关行政机关合力,共同破解难题。邀请人大代表等参与公开听证,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影响力、公信力。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应注重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在实质性实现公益保护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企业长久发展,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11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治理违法占地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17月开始,重庆某商贸公司非法占用南岸区通江加油站附近约45亩土地用于倾倒弃土、修建驾校。后陆续扩大占用土地至近百亩,并转租给他人从事建筑垃圾转运、碎石加工等经营活动。因违法占地等问题,导致国家已征土地无法移交储备利用,并滋生扬尘、垃圾污染等次生环境问题,多次被南岸区原国土管理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但非法占地、环境污染问题持续10余年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20233月,两江地区院对本案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厘清监管责任后,根据责任大小,采取递进监督方式,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与生态环境部门、属地政府开展磋商,向有违建查处职责的部门发出工作提示函,督促协同履职。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拆除各类建构筑物8处,转运土石方料 5000 余立方米,清理各类垃圾3.5吨,平整复绿土地 20000 余平方米,次生环境问题得到根治,约 100 亩国有土地基本盘活,逐步移交用于广阳湾智创生态城建设。
【典型意义】
针对非法占用土地及滋生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无序生产建设乱象,检察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厘清监管责任,对涉及多家行政机关且职责交叉的情况,以“最能解决公益受损问题的行政机关”为监督对象,综合运用工作提示函、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递进式监督,推动形成整改合力,实现对国有土地资源和美好环境的及时全面保护。

大事记

24日至25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率长江船舶污染治理专案组一行到重庆开展调研督导。
310
市检察院与市农业农村委、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等单位在涪江合川段举办2023年联合增殖放流活动。
516
市检察院会同市河长办印发《重庆市“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2023年工作要点》。
531
市检察院印发《重庆市检察机关深化改革推进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实施意见》。
6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到广阳岛实地调研两江地区检察院工作和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
627
市检察院会同市水利局、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重庆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628
市检察院会同陕、豫、鄂、川、甘、青六省检察院联合印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跨区划协作协议》。同日,市检察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土地执法查处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711
市检察院发布《重庆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白皮书(2022.072023.06)》。
731
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联合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
87
市检察院会同市水利局印发《关于加强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工作实施意见》。
829
石柱县长江生态检察官(自然保护地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建成并投入使用。
923
市检察院、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助力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1011
市检察院印发《2023年数字检察应用“一本账”》,在全市检察机关统一推广或试点推进26个法律监督应用模型,其中“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资领域应用模型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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