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案视域下反向审视工作的
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郑鑫磊
摘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司法办案领域的生动彰显,是检察机关履职办案的根本价值追求,应勇检察长在多次讲话中强调,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实到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富矿”作用。重视控告申诉的反向审视功能,构建完善常态化的反向审视机制,高位推进刑事申诉案件的反向审视工作,有利于发现检察办案中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深层次问题,依法纠错、依规追责,精准实现内部外部法律监督,倒逼擢升案件办理质效与履职能力水平,促进推动涉法涉诉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建设。
关键词:刑事申诉 反向审视 案件质量 法律监督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近年来信访申诉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共接收群众信访88.6万件,相比2022年的77.7万件增长11%[]。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环节处于整个刑事诉讼的最末端,具有回看全程、全面检视的独特视角与天然优势。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能够充分发挥反向审视“后视镜”、“放大镜”的功能作用,发现原案执法司法过程中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定性不准、法律适用不当、证据审查不严、文书制作瑕疵、办案效果不佳等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会引发错判错决、滋生信访矛盾,进而降低司法公信力。笔者认为,在信访申诉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如何在刑事申诉案件中系统性、规范性、贯穿性的开展反向审视,将是控告申诉检察的基本工作内容,亟需进一步探究其法治化路径,助力守牢案件质量的“生命线”,以期回应“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法治新要求。
二、刑事申诉反向审视工作的内涵剖析
(一)发展沿革:反向审视的制度化进程
始于2014年,最高检原刑事申诉检察厅首次提出延伸刑事申诉检察职能,发挥反向审视作用的要求,此后每年均作出进一步部署。2015年,要求将反向审视贯彻办案始终,成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并初步明确反向审视的案件类型、审查方式、审查环节及目的任务。2016年,进一步将反向审视列为刑事申诉检察“一体四翼”工作格局中的“一翼”。2017年,提出加强对个案“解剖麻雀式”及冤错赔偿案件“一案一分析”的定期总体类案分析。2018年,提出关注司法关注司法办案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建立常态化分析报告制度。2021年6月,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反向审视和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部署全面推行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反向审视工作。[]溯观刑事申诉反向审视工作的发展沿革,是概念定义不断明确、目的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方法不断具体的制度化建设过程。反向审视工作在最高检的深化紧抓、持续推动下,必然的成为了刑事申诉工作的基本内容,反向审视成果亦转化融入检察办案日常,成为“高质效办理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抓手。
(二)概念界定:权威定义的明晰确立
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工作长期以来未形成制度规范,概念缺乏统一性、体系性、连贯性。各地区检察院在反向审视工作理路的探行过程中,形成了众多概念定义,但囿于认识上的偏差,仍然具有一定局限性。有观点认为“刑事申诉检察反向审视,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及赔偿监督案件中,针对原案存在的错误或瑕疵,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建议,从源头上规范办案行为,促进司法工作的一线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反向审视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定义控告申诉案件反向审视,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过程中,对审查发现原案各诉讼环节在执法、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瑕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监督意见、建议的活动。经过不断的高位制度革新以及地方试点长期的工作推进,2024年6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反向审视工作办法》),明确定义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是指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审查分析原案在检察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改进工作建议的活动。《反向审视工作办法》将反向审视的对象集中于检察办案环节,意在检视检察办案质量,加强内部监督。
(三)异同辨析:与案件质量评查的关联差异
1.工作区别。刑事申诉反向审视,是指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不服法院裁判、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对原案检察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视。其聚焦于刑事申诉案件,针对原案检察办案环节的问题展开的审查工作,带有鲜明的针对性和问题导向性。而案件质量评查,是指案件管理部门、办案部门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办结的案件,开展办案质量检查,从而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案件质量评查较于反向审视,范围更广、数量更大,既查瑕疵、促整改,也评优劣、定等级。因此二者提起主体不同,所审查、审视的案件范围不同,需厘清分野,不能僭越混淆。
2.工作联系。反向审视刑事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发现原案办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后,可以移送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启动个案质量评查,在这一过程中,反向审视所发现的问题将成为个案质量评查的重点内容,反向审视的成果也会作为原案质量评查结果的关键参考依据。刑事申诉反向审视工作,宛如搭建起一座桥梁,可以借力打通从反向审视到案件质量评查再到司法责任落实的结果运用通道,基于反向审视发现的检察办案环节出现的具体问题,案件质量评查再对原案进行全面性评查、精准性定级、严谨性归责,最终将反向审视、质量评查结果转化为对检察办案人员考核评价、陟罚臧否的重要依据,促进司法责任制的实质性落实。
3.工作共性。刑事申诉反向审视与案件质量评查同是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亦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通过反向审视与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衔接运用,能够确保内部制约监督的力度和刚性。反向审视发现的问题可以为案件质量评查提供重点关注方向,而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又能进一步验证反向审视的成果,使得内部监督更加全面、深入。在最高检 “一取消三不再”“三个更加注重” 的工作部署要求下,刑事申诉反向审视与案件质量评查将同时成为案件提质增效的重要锚点,推动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更加注重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实现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的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三、刑事申诉反向审视工作的现实困境
(一)制度短板:顶层设计的局限与不足
目前,刑事申诉反向审视工作在顶层制度设计方面存在欠缺。虽然最高检逐步推进相关工作并印发《反向审视工作办法》,但仍缺乏全面性、细致性、强操作性,导致各地在开展工作时存在理解和执行上的差异,影响了反向审视工作的整体效果和权威性。一是反向审视的对象范围过于狭隘。《反向审视工作办法》中反向审视对象仅限于“原案在检察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未如试行稿中对“包括侦查环节和审判环节在内的原案各诉讼环节的问题”也进行审视,缺少末端审视的全面性,难以体现出检察机关的外部法律监督作用,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期待。二是反向审视的案件类型限定过窄。《反向审视工作办法》所列的应当开展反向审视的案件情形,仅涵盖效果瑕疵较大、错误程度较高的案件类别,如原处理结论存在错误,被依法纠正的;原办案人员可能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因原办案人员司法行为不当,引发当事人长期信访申诉或者产生网络舆情的。若仅对上述类型案件以及相同程度的案件开展反向审视,难以全面体现工作价值,不利于提升案件质效。三是反向审视缺乏统一的问题认定标准。在反向审视工作中,对于何种情况属于检察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缺乏统一、明确的认定标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检察人员在进行反向审视时,可能依据各自的理解和经验来判断问题的存在与否以及问题的严重程度,这就导致问题认定的主观性较强,结果缺乏一致性和可比性。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对反向审视结果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归纳,也会影响到对检察办案工作的客观评价和改进。
(二)运用障碍:结果落地的机制性难题
反向审视工作结果本应成为检察机关实现回头纠错、对检察办案人员进行客观公正考核评价的关键依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反向审视工作结果的运用状况却差强人意,工作取得监督实效的“最后一公里”存在梗阻。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对反向审视结果价值存在认识偏差。控申干警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于追求案件办理本身的基础价值,忽略了反向审视发现司法办案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背后原因的深层次价值,开展反向审视时仅仅满足于程序流转或考核需求,对于反向审视的跟踪监督、结果反馈、效果评价等工作内容未给予足够重视。此外,刑事检察部门亦存在轻视反向审视工作结果的现象,部分干警错误认为反向审视的结果监督是一种数据化、表面化的“考核之需”,只需就错改错,及时修正便可,未开展原因探究与类案检视。二是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形成协调联动的“组合拳”。反向审视与案件质量评查同是案件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且在大多数检察院,案件管理与控告申诉同属一科室,具备良好的协同工作条件。但目前,两项工作未形成充分的衔接与配合。控申干警在反向审视中发现原案存在的问题后,没将相关问题及时告知、移送评查干警,评查干警未能及时启动案件质量评查,或是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时进行重复工作,造成衔接不畅、工作冗余,无法发挥出两项工作的合力。三是未与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司法责任制形成有力衔接。现目前,基层控申部门在反向审视出具体问题后,仅是向原办案部门发出反向审视提醒函,得以回复后便结案落定,这种流于形式的监督方式,使得类似的案件问题反复出现,无法得到有效遏制。反向审视未能如案件评查结果一样作为检察官业绩考评的重要衡量指标,应用于司法责任追究。后续监督和评价机制的缺失,造成工作浮于表面,结果运用的基础不牢。原办案部门及承办人缺少实质性的制约震慑以及奖优惩劣的思维认可,形成“案件办好办坏都一样”的不良导向,导致反向审视的监督效果大打折扣,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三)能力瓶颈:人员素质与履职的困境
距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工作的首次提出虽有十年,但其间并未形成系统性、规范性的工作要求。直至近年高质效办案司法理念的不断深入,矛盾化解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反向审视工作亦随之被频繁提及。因此,反向审视工作的长期淡化导致控部分干警甚至检察机关的办案理念未及时转变,其开展推进受到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人员配置失衡、履职素能不足、履职主动性不高等问题的掣肘。一是部门人员配置失衡。部分地方对控告申诉检察职能的认识存在偏差,错误的认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只是负责受理控告申诉信访事项,导致控告申诉检察队伍在内设机构改革后人员不增反减,队伍偏老偏弱现象严重;不少检察机关将原来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专业人才安排到其他部门,导致控告申诉检察队伍素质和办案能力明显下降,造成案件挤压严重[]。二是人员履职素能不足。基于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工作的内容,控申干警需要从实体公正、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权益维护、办案效果等方面对司法行为是否规范进行全面剖析。这就要求控申干警需要具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细致发现案件办理问题的过硬本领,但控申干警主要擅长群众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刑事案件办理、法律监督能力有所欠缺。三是履职主动性不高。控告申诉检察干警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独立审查意识不强,部分干警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当然的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经过多道司法程序和多个关口层层过滤,不太可能发生错误,因此不会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认真审查,自然也不会将反向审视工作严格落实下去,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整改措施等泛化、表面化,深挖细查不足,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畏难情绪、怕麻烦心态显露无遗,导致申诉案件的反向审视工作流于形式,办案程序空转。
四、刑事申诉反向审视工作的优化路径
(一)机制革新:完善优化反向审视内容
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是对原案执法办案活动进行回头看、再复盘,需要围绕案件实体处理、办案程序、办案效果三方面健全反向审视机制、明确具体工作内容。一是加强对案件实体处理的审视。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处理决定是否正确、是否有其他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进行实体处理方面的审视[]。案件实体处理的准确性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只有对案件实体处理进行全面、严格的反向审视,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原案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处理决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坚实保障。二是强化对办案程序的反向审视。就原案是否严格遵循办案期限、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对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是否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诉讼程序的合法合规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通过对办案程序的反向审视,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原案在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司法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三是注重对办案效果的反向审视。就原案办理过程中是否及时开展司法救助、释法说理是否充分、矛盾纠纷是否化解、“三个效果”是否相统一等进行办案效果方面的反向审视。通过对办案效果的反向审视,可以促使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二)协同联动:强化与案件评查的联系
反向审视与案件质量评查的联动,是提升案件质效、实现精细办案的重要方式。基层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控申、案管职能集中于一个部门的聚力优势,整合干警力量,实现反向审视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有效衔接。一是共同建立双向通报工作机制。定期双向通报审视、评查发现的问题,对反向审视发现的问题迅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反向审视,防止形成各自为政、各管各事的局面。控申干警与评查干警协同研究成果运用方式,共同向原办案部门反馈意见,确保反馈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使原办案部门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落实改进措施。二是共同健全业务分析研判机制。反向审视与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抓手,部门干警应当共同分析总结出检察办案环节的应注意的执法司法、释放说理等事项,充分发挥好案件“品控”作用。综合运用反向审视结果及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总结办案经验、完善改进措施、做好案件质效态势分析,以此共同“反哺”司法办案,实现案件质量管理的闭环。三是充分发挥部门主任的领导作用。控申与案管并不是孤立割裂的存在,二者集中于同一部门有其内在逻辑联系。通过刑事申诉工作反映、发现的案件问题,有利于检视案件质量,提升业务管理。因此,部门主任需要统筹指挥,粘合反向审视工作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日常工作安排和业务指导中,注重对干警进行综合能力的培养,从而锻炼出集案件质量评查与反向审视工作素能于一体的干警,提升部门内部工作的机动性和协同性,确保各项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开展。
(三)双向沟通:保证审视结果有效运用
《反向审视工作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反向审视结果运用形式,深化反向审视效果。该工作办法过于侧重于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如何开展反向审视工作进行规制,但未就反向审视后的反馈跟踪以及结果运用提出具体指导。笔者认为应从三方面深化反向审视的结果运用。一是建立健全反向审视结果的反馈机制。明确规定控申部门在完成反向审视工作后,必须及时、全面地将反向审视结果通知原办案部门。同时,要求接收反馈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反馈结果进行研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控申部门反馈整改情况。通过这种闭环式的反馈机制,确保反向审视结果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二是加强控申部门与办案部门的互动联系。控申部门与办案部门之间的紧密协作是提升反向审视工作效能的关键因素,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办案中发现的司法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交流。办案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控申部门开展反向审视工作,勇于接受审视反馈。同时,控申部门也要充分理解办案部门的实际工作困难,在开展反向审视工作时,提出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让反向审视结果落地有效。三是加强反向审视结果在类案监督中的运用。通过对反向审视结果的分析,梳理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开展类案监督,推动解决一批类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将反向审视结果作为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依据,针对反向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堵塞制度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提升整体办案质量。
(四)奖惩并举:严格衔接激励责任机制
反向审视工作应当与检察官业绩考评、公务员奖惩晋升以及司法责任追究紧密挂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严格落实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增强检察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使严格依法办案,为反向审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一是要将反向审视结果与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在检察官绩效考核体系中,应将反向审视中发现的问题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明确制定详细且科学的考核标准和扣分细则,对案件办理存在问题的检察官进行相应的扣分或降低考评等级处理,通过这种量化考核方式,让检察官清晰认识到自身工作的不足和问题所在。二是要将反向审视结果作为公务员奖惩晋升的考虑内容。对于因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导致案件不合格且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检察官,限制其评优评先资格及晋升机会。而对于严格依法办案、案件质效高的检察官,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晋升。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相结合的方式,促使检察办案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三是严格衔接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反向审视工作应当如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成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保障。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出现错误的检察办案人员,不能讲人情、顾脸面,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司法责任。通过严格的司法责任追究,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促使检察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五)人才强基:夯实控告申诉队伍建设
控申干警是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主体,是推动反向审视工作的基本力量,其履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反向审视工作的成效。因此,需要从思想认识、人员配置、能力加强三方面进行履职能力建设。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反向审视具有从“后端”看“前端”的独特视角,是抓细抓实案件管理的重要途径。控申干警要充分认识开展反向审视工作的重大意义,克服畏难情绪,转变履职观念。深刻理解反向审视工作对于提升案件质量、强化内部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将反向审视工作视为自身的重要职责。二是优化人员配置。控申干警是检察业务“多面手”,而不应仅仅被局限于刻板印象中的信访接待员和人民调解员。各院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应当为控申部门充实办案力量,既要有善于倾听群众诉求、精准化解矛盾纠纷的资深控申人员,凭借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筑牢执法司法的群众根基;也要有精通刑事诉讼流程、擅长案件审查判断的专业刑事人才,以扎实的专业素养为反向审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业务支撑。通过合理的人员配置,从而使反向审视工作更具有执行力、说服力。三是强化履职能力。控申干警要加强刑事检察业务学习,充分利用同堂培训、联席会议的机会,掌握办案部门的最新办案标准与要求。同时,上级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反向审视专题培训,着重组织学习具有代表性的反向审视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对常见的反向审视问题进行提炼总结,引导干警深入剖析案例中的关键要点与处理思路,进一步提升控申干警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的反向审视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