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的现实意义及解决路径
——以基层检察机关为关切点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深入实施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逐步实现了“纸笔中国”到“数字中国”的跨越式发展,司法活动的变革始终与社会变革同频共振。大数据在当下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在大数据技术的增益下,在法治中国建设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要求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模式也呈现出新的特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各级检察机关紧跟数字化发展趋势,通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探索数字能动履职,引领数字检察在社会治理等多个领域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从整体而言,基层检察机关对数字检察的理念认识还有待加强,在数字检察机制建设和人才建设等方面仍需继续发力。为解决这些困境,笔者建议以培养大数据思维、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等路径展开,构建起正确的协作式监督体系,寻找一条协调顺畅的数字检察路径。
[关键词]数字检察;法律监督;数据壁垒;监督质效
一、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大数据是打开法律监督新天地的“金钥匙”。监督,实质上是发现问题、纠正问题、预防问题的过程。以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因为理念、手段和工具的欠缺,导致监督的主动性不足、系统性不足、深层次不够,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不深、不透。数字检察的跨越式发展,建立在以大数据法律监督为核心的基础上,有效推动了法治监督治理体系的重塑变革。202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
如何从基层检察机关实际出发,做好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工作,形成成熟完备的数字检察的制度体系、实践体系,是全国检察机关正在面临的时代课题。本文以基层检察机关的数字检察工作为研究对象,在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探讨数字检察战略对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的核心要义与重塑作用。通过对基层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的现状进行阐述,总结出基层检察机关在数字检察战略推进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并尝试提出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基层路线的对策建议。
二、数字检察的定位及必要性
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利用数据和数字技术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质量和效果,更好履行法律监督等职能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数字检察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创新技术赋能法律监督工作,通过总结、提炼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情节和要素,建立以更好实现法律监督为主要作用的数字模型,以各个机关和领域的海量数据为基础,借助机器学习、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来实现数据的关联分析与深度挖掘,从而发现办案线索,重塑法律监督模式,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过程,将解决社会治理的职能进一步拓展途径、加深层次,致力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对于公平正义的法治追求。数字检察是“大数据+检察监督”“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等概念的凝练升华。数字检察的基本价值追求在于实现数字正义,通过运用技术理性和数据逻辑表达法律伦理,将技术治理、技术赋能融入司法综合配套改革,融入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融入司法权运行机制建设与改革实践,增强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法律监督效能,服务保障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大局。数字中国、数字经济以及数字法治的建设需要,促进法律监督理念、监督方式的变革。
(一)数字检察的定位
在当今数字时代背景下,构建以大数据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数字检察新模式,将治理场景重设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可以有效推动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互为积极作用,在个案办理中发现类案监督线索,在类案监督中实现批量的个案正义,进而实现“办理一案、监督一批、治理一片”的社会治理效能,激发检察内生动力,促进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社会治理等难点、痛点的系统治理,不断塑造检察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通过法律监督的高质量发展,推进数字法治体系的发展建构,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二)数字检察的必要性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中国式现代化架构不断完善,大数据不断融合,实施数字检察十分必要。一方面,进入新时代传统法律监督体系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传统法律监督依靠审查案件或摸排线索发现监督事项,有赖于检察干警个人业务素养和线索摸排能力办理案件,存在信息不对称、发现监督线索难、分析运用数据有限等困境,既不利于案件办理又影响监督质效。随着大数据时代发展完善,法律监督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监督保障,更应该顺应时代要求,积极探索搭建司法大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司法办案系统,通过系统实时监督,建立“检察+数字”智慧监督新模式,逐步实现司法办案全过程监督,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需要掌握司法办案数据。传统的检察监督,由于不掌握案件数据,是否存在监督线索不得而知,如何监督也无所适从,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新路径,提升发现线索、分析运用能力和水平,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检察产品。
同时,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本职就是做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现代化需要与时俱进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中,改变传统法律监督模式,建立全面、客观、高效的法律监督新模式,在数字化时代的司法实践中,数字技术优势在于大数据掌握能力、精确分析能力、智能监督能力等在分析数据、发现监督线索、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改进提升监督能力的关键支点。
三、数字检察与法律监督融合的现实困境
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是法律与科技在行为层面的有机统一,各地检察机关正通过各种方式努力探索。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体系的基础,必然要成为数字检察这场革命的关键力量。但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基层检察机关在数据检察工作中仍然存在观念相对滞后、科技供给不足、数据壁垒攻克不力、现有数据资源利用不充分以及复合型人才稀缺等问题与短板,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字检察建设。
(一)观念相对滞后
对于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而言,数字检察是一项全新的事物,从认识到应用再到形成生产力需要一个过程。基层检察干警忙于应付日常办案,互联网思维固化、办案理念传统,数字思维、数据意识尚未树立,片面地将“数字检察”理解为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特别是基层年轻干警数字办案的动能未能充分释放。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重、特大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的案件类型较少,目前依靠传统人力办案模式基本可以满足办案需求,所以部分检察人员对“智慧检务”建设工作不理解、不重视,没有真正感受到智能化建设给检察工作带来的便捷和作用。对于数字检察这一新生事物,很多基层检察人员尚处于不懂的状态,不理解数字检察工作的要义,不了解数字检察的作用,甚至认为数字检察不过是把办案从线下搬到了线上,是检察信息化的一种升级而已。
(二)基层制度供给不足
从制度供给层面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已鲜明提出推进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但在基层检察院,什么是数字检察、如何推进数字检察、怎样具体到操作环节尚不明确。一方面,基层检察人员利用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意识不足,普遍对大数据的认识和理解不深,在监督理念、监督意识、监督能力上还不能适应数字化转型的要求,对大数据的认识以及驾驭大数据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相关制度有待完善,科技手段缺乏统一标准、规范和设计。加之资金投入、分配、统筹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均导致数字检察战略的推进工作阻碍重重。
(三)数据共享不畅通
数字检察背景下的检察数据壁垒,主要指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与外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不畅问题。在各自的数据使用过程中,普遍存在“不知、不愿、不敢、不能”共享的问题,在众多办公信息系统中,形成一个个“数据烟囱”,海量数据无法进行有效的运用。从宏观层面来说,区域范围内乃至全国范围内数据共享的大格局并没有形成。从微观层面来说,各机关、 单位之间的“数据屏障”根深蒂固,在数据共享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实践性上存在巨大阻力,以致现有的数据共享程度参差不齐,海量数据拼图难以获取。从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数字检察工作情况来看,实践中仍存在数据供需衔接不畅、数据来源不稳定、数据共享开放难的问题。同时,由于各个单位之间办公系统的数据接口并不统一,数据标准不一、场景间的兼容性不够高,造成部门间采集的数据难以通过系统共享,只能通过人工完成,难以形成有效的互联共享数据链,数据孤岛现象明显。在面对社会综合治理问题时,各个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尚未形成互通有无、信息共享、 协同预防等工作衔接机制,也未形成工作合力。基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均使用各自业务运行系统,虽然政法机关通过政法业务协同办案系统流转相关案件,但信息共享范围有限,仅限于案件材料、文书互通,未形成政法机关监督数据共享共通共治的局面。对于检察机关来讲,这体现在基层治理体系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体系之间还存在着数据壁垒,无论是信访部门的访源信息,还是公安机关的警源信息,还是法院的诉源信息,都无法与检察机关实现互联互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检察机关参与诉源治理、推动基层治理的路径。司法机关内部壁垒尚且无法打破,外部数据的获取,如银行交易流水等信息库,因涉及个人隐私、格式不统一、储存位置各不相同等多重原因,更加无法与检察机关实现互联互通。
数字时代背景下,数据的利用程度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履职的现代化程度。数据挖掘能力不足,一方面是对已有数据运用不充分,检察工作内部数据经过多年的海量积累,具备分析应用的巨大价值,但各类数据在内部还未实现贯通,仍局限在本部门办案环节流转上,人工筛查、线下移送依然是跨部门法律监督的主要工作方式;另一方面是跨界协作能力不足,“数据壁垒”问题是掣肘数字检察战略中最为显著的难题。随着各行各业越来越重视数据保密性及数据安全性,数据“私有化”严重,这对数据共享形成严峻的挑战。从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看,不同地区、部门归集数据依然各自为战,当前数据壁垒、数据孤岛对数据归集、系统整合造成阻碍。
(四)复合型人才匮乏
对基层检察机关来说,检察人员基本分为两类——检察业务人员和检察综合人员。检察业务人员多是法学科班出身,对检察信息技术方面不甚了解。检察综合人员多是中文、财务等辅助岗位,不具备将数据与业务深入融合的专业能力。同时,检察干警“老龄化”的情况愈发突出,年龄偏大的干警连电子设备的使用都存在困难,而年轻干警缺乏办案经验,不具备将大数据与检察业务融会贯通的能力。既懂“数字”又精通“检察”的检察人员少之又少。
一方面,基层检察人员对于检察信息技术的掌握参差不齐,对于大数据、区块链、建模等技术手段也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多的是“了解一些”,缺乏实际应用。基层检察人员大数据驱动检察办案的意识不高,由于办案工作量较大,办案常常停留在传统的被动模式,常常陷于侦查机关移送、公民控告申诉的案件之中。经调研发现,绝大多数检察官在面对海量电子数据时,都会出现不审查或者不会查的情况,这暴露了基层检察人员对于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意识和能力不足,数字能力、数字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
另一方面,懂“数字”的检察人员大多位于技术岗位,对于法律监督和案件办理参与度不高,懂“检察”的又多数忙于办案,既缺乏技术底蕴,又因大量的案件“缠身”而无暇研究学习技术。在数字检察工作中,即便最终的建模工作不需要检察人员亲自编程、开发,对于要素提炼,逻辑构建等也需要检察人员与开发人员共同商讨完成。因此,对于基层检察机关而言,既懂技术、又熟悉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将成为影响数字检察建设的关键力量。
四、完善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的路径探索
推进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时代课题,既应从省级检察院层面统筹规划、分类施策,也应着眼基层检察工作实际,科学谋划,高效推进。
(一)培养数据思维,形成技防人防双联动
1.注重培养检察人员的大数据思维。大数据建设既是“一把手”工程,也是全员工程。领导班子要将其纳入党组日程研究推进,有针对性地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相关交流培训,把大数据运用与检察办案结合起来,使其成为检察办案“必修课”,引导检察人员树立大数据思维。要突破思想观念桎梏, 通过现场观摩、教育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使基层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数字检察的实用价值,充分认识数字共享在数字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2.通过运用大数字法律监督平台、模型等技术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在大数据影响下,一个案件或一类案件并不能局限在一个办案团队甚至一个部门内决解,它需要调配更多的检察资源,适用不同的部门法,运用综合的法律思维。此外,大数据排查出的线索往往是人工审查无法发现的类案中的共性问题,涉及到深层监督,也与侦查密切相关。因此在线索排查之初就需要树立“侦查思维”,比如将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与以民事判决规避刑事案件的线索审查有机结合起来,用“侦查思维”充分剖析案件疑点。在此基础上,对于大数据排查的线索,需要同时融合“数据思维、法律思维、侦查思维”,即用数据思维扩大审查范围,用法律思维准确切入,用侦查思维突破案件疑点。将这三大思维融合,跳出传统办案模式及部门职能限制,探索出从多种角度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
(二)建立数据检察工作机制,构建协作式监督体系
1.建立完善的数据检察工作机制。在具体开展工作过程中,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应率先转变工作理念,充分认识数字检察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带来的深刻变革,亲自部署、靠前指挥。抓好内部统筹协调,如,成立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调动业务、技术、保障等各部门力量投入到数字检察建设中,定期听取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推进数字检察工作。通过考核“指挥棒”推动相关工作,构建有效的激励评价机制,例如将数据共享纳入考核指标等,激发检察人员的脑力智慧。同时积极推进外部沟通对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对于数字检察工作的支持,将数字检察工作充分融入当地数字建设,在经费保障、数据共享等方面获取更大支持。
2.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办案,要充分整合内部相关部门职能,发挥检察权组合优势,通过对内、对外多元协作的方式共同推动案件办理。一方面,民事审查、调查协助刑事侦查。民事检察部门通过汇总统计、关联查询、信息验证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审查,在此基础上通过主动深入调查,从外围入手,在不惊动主要犯罪嫌疑人及其关联人员的情况下,以向部分案件知情人员以及工商、金融机构等进行调查、查询的方式,对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经济实体、固定居所、活动场所、活动方式等情况进行摸排核实,为案件侦查提供证据基础。在案件移送侦查以后,同步告知刑事检察部门在必要时进行立案监督,促成刑事案件快速立案。在侦查过程中,民事检察部门积极配合,发挥民事专业优势,协助刑事侦查。
3.刑事侦查助力民事取证。为弥补民事调查核实权缺乏强制力的短板,民事调查核实权紧密衔接刑事侦查权,共同引导侦查,补充完善民事检察监督需要的证据。一是引导找人。鉴于大数据排查案件,多数系依职权监督启动,许多权益受侵害人处于不知情或无法联系上的状态,民事检察部门可以将前期调查获得并经梳理的名单移交给公安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运用其有效的技术设备、强制力的侦查手段找到相关人员。二是引导问话。民事检察部门利用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契机,就办理民事监督案件需要对在押人员进行询问的内容向公安机关作说明,使公安机关就民事监督所需核查内容有意识地进行讯问,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民事、刑事检察部门联合作针对性询问。三是引导查物。在侦查阶段,因相关书证、物证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民事检察部门无法对此进行直接审查,故利用前述刑事案件对接机制,对被扣押物件的调查重点、方向等向公安机关予以说明,公安机关据此协助查找民事监督所需证据。
(三)打破数据壁垒,建立数据共享平台
1.打破外部数据壁垒。数据是数字检察的关键要素,数据共享是实现数字检察的基础,是数字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促进公权力部门之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公示与共享制度,是数字检察战略推进落实的必经之路。良好的数据共享能够促进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作,降低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时间、人力成本,提高法律监督的质效,是开展数字检察工作关键要素,是推动数字治理实践的基础建设,是实现数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2.尽快建立“一体化协同办案平台”。政策干预与上级领导重视是影响数据共享意愿的重要因素。没有针对性的政策,各部门数据共享的意愿并不高,上级领导的认可对于避免机构之间的问题冲突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数字检察还处于萌芽探索阶段,尚无规范性文件予以参考,数字检察工作机制还未完善,专门性的数字检察机构尚未普遍建立,关于数据共享问题还没有政策指导。数据共享工作仅仅依靠检察机关自身努力尚不足够,只有在争取到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才能为贯通数据渠道。取得地方党委和各级政法委的支持,争取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配合,搭建数据依法共享的“高速公路”。要建立健全执法司法领域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建立“一体化协同办案平台”,实现办案材料全面电子数据化、办案信息实时共享、办案流程全覆盖式监督、办案业务全方位覆盖,切实打破执法司法部门数据壁垒,破解掣肘数字检察工作推进的难题。
3.立足于现有技术框架,在点上推进数据共享平台建设。采取“先建先用、边建边用”的策略,随着技术发展及法律监督需求不断进行更新迭代,数据源尽可能涵盖政务数据、政法数据、社会数据。例如浙江宁波依托市域治理“四平台”开发检察监督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二是建设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着力构建一轴多元式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积极发挥检察机关作用,改变条块化治理结构的不足,多部门协同共享,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例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借助湖北电子政务网实现省市县三级联通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浙江湖州基于云计算架构,建设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实现政务云与政法云跨网系的数据共享。三是在以数据流通性为抓手,整合现有网络信息资源,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获取公开信息,利用最高法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获取法院相关信息。例如河南栾川县检察院“案源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排查系统,自动抓取、清洗、筛选互联网信息,自动推送公益诉讼线索。
(四)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建设奖励评价机制
人才是确保数字检察建设持续推进并取得实效的关键支撑。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改善基层检察机关的人才储备:
1.促进理念转变,加强内部人才培养。基于数字检察战略对新型检察人员的新要求,完善内部人才培养机制,系统推进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全方位发展的新型人才培养工作势在必行。以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政治站位、更新检察人员履职意识、提升检察人员履职能力、建设“高素质、强作风”的检察队伍为导向,一方面,普遍加强基层检察人员理论学习培训与业务实战操作,及时组织专项培训,引导全体检察人员自觉朝着既懂检察业务又懂数字技术的新型人才方向努力,不断提高检察队伍整体“应战”能力;另一方面,抓“关键少数”,在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带领下,着重培养有经验、懂业务的检察干警对数字检察战略、检察工作现代化的理解、把握和驾驭能力,不断激发检察官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创新创造活力,打造良好的大数据人才成长生态。
2.促进技术交流,创新外部智慧引进。为基层检察机关,尤其是偏远落后地区的基层检察机关“技术输血”是促进落后基层检察院快速成熟、快速赶超的高性价比方案。“技术血液”其一在于成熟经验借鉴。“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要让检察官快速、准确、深入地理解领会和运用其中要义,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学习发达地区已经成熟的数字检察案例,通过数据模型展示、数据分析方法等形式,“手把手”传授检察干警理解、掌握数字检察的办案要领和方式方法,引导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数字检察模型进行调整、修改,并进一步开展相关领域的大数据法律监督,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技术血液”其二在于技术人才引进。可以从相关科研院校和科技公司等引人引智,成立由检察机关牵头、科研院校和科技公司作为技术辅助组成“技术+检察”相结合的专业化数字检察应用研究团队,由团队研讨制订工作实施计划,同时不断推进体系化、建制化的大数据法律监督以及各行业、各领域自然科学的深入融合与应用,实现可持续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数字检察科技供给。
3.促进比学赶超,建设奖励评价机制。数字检察技术和人才的培育及引进可以实现基层检察院数字检察履职能力从无到有的转变,而从有到优的飞跃则需要为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建立、优化奖励评价机制,通过奖励评价机制,使检察人员从“要我学、要我做”变成“我要学、我要做”,从而实现大数据法律监督力量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自上而下”的统筹引领,从检察主责主业出发,给各级检察机关设置数字检察“规定动作”,同时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突出数字检察工作在考核中的比重,量化目标、明确要求,形成上下“一盘棋”,确保工作扎实推进、积厚成势;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要强化“自下而上”的创新引领,基层检察机关有着得天独厚的检察监督创新自然优势,通过向上级检察院作数字检察工作汇报、参加创新应用创意设计方案、数字检察建模大赛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地方特色优势,在数字检察实战中抢抓机遇、奋力赶超,以实干实效为社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五、结语
数字化浪潮下,数字检察监督作为一种法律监督的创新形式,在促进法律监督现代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和巨大潜力。以“数字检察”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高质量发展、社会治理质效有效提升,是检察机关适应、融入、推进新时代科技革命的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改革。从基层检察机关出发,将数字检察战略进一步理论化、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具体化,进而转化为推进地方法治体系建设、强化履职能力建设的检察实践,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改革助力。如此,方能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