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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体系构建视野下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治理研究
时间:2024-09-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轻罪治理体系构建视野下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治理研究

CW分院辖区危险驾驶案件为样本

张海鹏

要:酒驾新规实施以来,由于起诉标准的改变,危险驾驶罪案件受理数量大幅下降,监督撤案及绝对不起诉案件数量增加,导致危险驾驶刑事司法逐渐由治罪向治理转变。实践中,还存在立案监督力度及规范性有待加强、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效能有待提升、处罚威慑不足及犯罪预防功能削弱等问题。新形势下的危险驾驶行为治理,不仅要彰显检察作为、凝聚执法司法合力、加强行刑反向衔接监督,更要以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为契机,探索危险驾驶行政执法检察机关与党委政法委联合执法监督体系构建,并从构建以罚金型为主的刑罚适用体系、探索建立酒驾行为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动机制等方面开展危险驾驶行为综合治理。

关键词:罚金刑 醉酒驾驶 轻罪治理 保险费率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并呈现轻罪化特征,刑事司法制度也逐渐由治罪向治罪与治理并重转变,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312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1228日正式实施。笔者对CW分院辖区《意见》实施以来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样本进行分析,总结新规实施后的案件特点,分析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助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治理体系。

一、醉酒驾驶新规实施以来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特点

(一)案件受理数与撤案数反比变化明显

《意见》提高了醉酒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起诉标准,明确了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ml、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且不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18。因此,公安机关按照上述规定,对于未达起诉标准的案件不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导致检察机关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大幅
下降,扭转了危险驾驶案件近年来数量不断上升的总趋势,从源头上减缓了对该类轻罪案件的追诉力度。例如,
2024年一季度CW分院辖区院共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案件461件,同比下降35.97%;案件受理数占一季度总数的12.33%,占比同比减少7.77个百分点,较2020年占比减少12.57个百分点(如下表、下图)。

时间

受理总数

危驾案受理数

危驾案占比

危驾案起诉数

2020年一季度

1719

428

24.9%

170

2021年一季度

2701

549

20.33%

347

2022年一季度

3421

676

19.76%

411

2023年一季度

3582

720

20.1%

335

2024年一季度

3739

461

12.33%

342

鉴于起诉标准的改变,在危险驾驶罪案件受理数量减少的同时,检察监督公安机关撤案数量激增。例如,CW分院辖区一季度两级院监督撤案共计234件,其中危险驾驶类案件189件,占比达80.77%,同比增长1011.76%。从监督撤案理由分析,因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达不到新规150mg/100ml起诉标准的共计157件,占危险驾驶罪撤案数量的83.07%;因短距离挪车、短距离驾驶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数量共计14件,占比为7.41%;因不符合道路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案件共计12件,占比为6.35%;没有犯罪事实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数量为6件,占比3.17%(见下表)。

时间

撤案监督总数

危驾案数

危驾案占比

其他罪名占比

2020年一季度

9

0

0

100%

2021年一季度

65

10

15.38%

84.62%

2022年一季度

108

11

10.19%

89.81%

2023年一季度

125

17

13.6%

86.4%

2024年一季度

234

189

80.77%

19.23%


(二)绝对不诉案件数剧增及不诉类型发生结构性变化

法律法规的修改变化也导致案件绝对不起诉数量增加,针对已经受理且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共计113件,其中包含撤回起诉作绝对不起诉案件2件,较2023年一季度增长5550%。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而被不起诉的案件数量共计111件,占比达98.23%;因属短距离挪车、短距离驾驶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数量2件,占比为1.77%。此外,《意见》实施前,危险驾驶罪案件不起诉类型主要以微罪不起诉为主且占比超90%,但在《意见》实施后,随着法定不起诉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危险驾驶罪案件三类不起诉类型占比发生结构性变化。2024年以来,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件共计154件,其中法定不起诉案件共计113件,占比达73.38%;微罪不起诉案件共计35件,占比为22.73%;存疑不起诉案件共计6件,占比为3.89%(见下表、下图)。


时间

不起诉

微罪不诉及占比

存疑不诉及占比

法定不诉及占比

2020年一季度

90

89

98.89%

1

1.11%

0

0

2021年一季度

153

148

96.73%

3

1.96%

2

1.31%

2022年一季度

230

220

95.65%

10

4.35%

0

0

2023年一季度

369

364

98.65%

3

0.81%

2

0.54%

2024年一季度

154

35

22.73%

6

3.89%

113

73.38%



(三)血液酒精含量间接性决定刑罚执行方式

在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不仅决定着罪与非罪的最终认定,也间接决定了刑罚轻重与执行方式。例如,在已获得危险驾驶罪有罪判决的292名被告人中,血液酒精含量最少为81mg/100ml,最多为393.8mg/100ml。其中,血液酒精含量在80-150mg/100ml的共计64人,占比为21.92%,其定罪理由主要为具有饮酒驾驶前科劣迹、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以及对交通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等三个方面。血液酒精含量在150-200mg/100ml的被告人共计153人,占比为52.40%;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被告人共计75人,占比为25.68%。因此,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对判处的刑罚执行方式产生巨大影响,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被告人中判处拘役实体刑的共计70人,占200mg/100ml以上的93.33%;血液酒精含量在150-200mg/100ml的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缓刑的共计113人、占150-200mg/100ml73.86%,故在符合150 mg /100ml起诉标准的前提下,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越高,则其被适用实体刑罚的可能性越大。

(四)醉酒驾驶轻缓化刑罚适用的服判率较高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多发、频发、高发的犯罪案件类型,无论犯罪行为人还是社会大众均具有较高认知度。因此,犯罪嫌疑人在醉酒驾驶后往往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且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查阶段具有坦白或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即便采取起诉程序,最终适用的刑罚也较为轻缓。例如,在CW分院辖区一季度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获得法院有罪判决的共计292件(人),其中判处缓刑案件数共计152件,占比达52.05%,判处拘役或者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数共计116件,占比为39.73%;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数量共计283件,占比达96.92%;提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件仅为5件,服判率高达98.29%

二、醉驾新规后检察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一)醉驾案件撤案监督存在不良影响及规范性存在弱项

醉驾法规入罪标准的修改产生大量监督撤案案件,在让检察机关较好完成“两项监督”考核任务的同时,也带来监督撤案数量的大幅上升,醉酒驾驶撤案案件数量的增加压缩了其他类型犯罪撤案监督数量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护企”等重点工作的监督力度,凸显出醉驾案件撤销产生的不利影响19。此外,撤案监督程序还存进一步规范空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2023年业务数据分析报告中指出,对已作出绝对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又进行撤案监督的,属于程序不规范,分析发现CW分院辖区存在同类现象,即个别基层院对已作绝对不起诉案件并进行撤案监督的案件数量共计114件,体现出监督撤案程序运行的不规范弱项。

(二)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效能有待提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CW分院辖区的154件不起诉案件中,53件由公安机关自主作出行政处罚外,向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数为67,尚有34未明确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反映出辖区院对于危险驾驶案件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存在认识分歧,行刑衔接效能有待提升。另外,在提出检察意见的案件中,36件案件已超两个月回复期,仅有2件超期案件收到回复,其余案件均未收到公安机关的相关反馈20,行政检察部门跟踪监督存在短板。

(三)处罚威慑不足致使犯罪预防功能削弱

从对被查获的醉驾者讯问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对醉酒驾驶系违法犯罪行为均主观明知,实施醉酒驾驶行为抱有侥幸心理,而在侥幸心理支配下,甚至多次实施醉酒驾驶行为。例如,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中,李某某供述其主观明知酒驾系违法行为,但出于节约代驾费的目的,而侥幸上路醉酒驾驶。在获得有罪判决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在80-150mg/100ml64名犯罪嫌疑人中,有25人曾经2年内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5年内被判处刑罚或被相对不起诉,有7人曾多次酒驾,具有酒驾前科劣迹者共计32人、占酒精含量在80-150mg/100ml50%。例如,在肖某某危险驾驶案中,其三年内实施4次醉酒驾驶行为并被处罚。再如李某乙危险驾驶案中,李某乙曾4年内3次醉酒驾驶被查获,且案发前两年内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不起诉危险驾驶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主要从吊销驾驶证、罚款等方面提出检察意见,由于缺乏强制性处罚依据21,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效果较弱,犯罪特殊预防功能作用发挥不足。

醉驾案件法律监督难度持续加大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均为法定不起诉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对醉驾案件处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22。因此,醉驾行为的立案、撤案与否以及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均由公安机关自由裁量。同时,有些醉驾案件尚未进入检察环节,检察机关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监督。虽然检察侦查部门能够有效监督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但危险驾驶多为单人违法犯罪,在醉驾行为“非刑案化”或行政化处置后,基于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职务违法犯罪线索亦难以发现,醉驾案件法律监督难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三、醉驾新规后检察履职问题化解

(一)坚持能动履职提升治罪效能

犯罪治理需要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一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充分考量具体案件的危害程度、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依法当宽则宽、该严则严,针对多次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审慎适用缓刑。二是加强对酒店、KTV、大排档等人员聚集且易饮酒重点场所的法治宣传,结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典型案例,通过抖音、快手、微信公众号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以案释法,倡导积极健康的饮酒文化。三是对于因醉驾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案件,检察机关可针对犯罪嫌疑人饮酒的酒店、娱乐场所等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承担提醒及建议代驾义务。四是充分发挥C市特色检察“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机制23,针对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安排其在街道社区从事反酒驾宣传、交通劝导等公益服务工作,提升犯罪的特殊预防功能。

(二)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凝聚合力

执法司法标准的统一是提升执法力度的有效手段。一是各级检察机关应强化对相关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学习,统一内部司法共识,以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规定办案需求。二是针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司法分歧,应强化协同研究。例如,醉驾案件办理中对于“道路”“机动车”等的认定问题,可由上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会同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共同协商,以法律适用提示、办案提醒等短平快方式,强化对下业务指导,促进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快速办理。三是加强行刑反向衔接监督。刑检部门对不起诉案件坚持每案必审、全面审查,做到“应移尽移”,行政检察部门加强检察意见跟进监督,行政机关期满未回复、明确不采纳检察意见的,应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四是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商,通过联席会、协商会等方式,凝聚执法司法共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提高办案质效。

(三)探索建立醉驾案件多元执法监督机制

多元执法监督对完善醉酒驾驶案件办理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一是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平台枢纽作用,加强对危险驾驶案、醉驾型交通肇事案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高效的监督制约引导侦查机关高质效办案。二是以“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为契机,探索建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推动开展检察机关与党委政法委联合执法监督活动,在党委政法委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开展醉驾行为行政执法监督,重点针对醉驾案件非处罚撤案、异常指标行政化处理等开展监督。三是强化检察侦查部门与纪委监委的协作配合,建立相关犯罪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案或交通肇事案件时,发现可能存在除检察自侦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的,应依法移送纪委监委处理,纪委监委在执法执纪监督中发现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诉讼监督线索的,应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四)探索构建危险驾驶行为综合治理体系

综合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一是构建以罚金型为主体的危险驾驶刑罚适用体系。由于危险驾驶犯罪社会危害较小,刑罚近九成为3个月以下拘役,导致短期自由刑缺乏威慑力,犯罪预防功能大打折扣。因此,在危险驾驶行为治理中应当充分发挥财产刑作用,对于多次实施醉驾行为的犯罪主体,在依法判处人身刑罚的同时,依法加大罚金刑惩罚力度24。二是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社会公益服务”引入醉驾行政执法处置,探索建立醉驾行为“行政处罚+社会公益服务”机制25,除行政处罚外,还需履行社会公益服务,并由社区监督违法行为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情况。三是加强与保险部门的配合协作,探索建立酒驾行为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动机制,将酒驾行为纳入出险范围。例如,为了切实加强对酒驾行为的规制,机动车保险费费率可随酒驾行为浮动,即对有酒驾、醉驾行为的车主提高机动车保险费率,增加违法成本。四是探索建立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附条件封存制度。由于犯罪附随后果不仅会影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入学、就业等正常社会活动,还将影响犯罪行为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重新改造。因此,可探索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附条件封存制度,针对酒驾行为犯罪嫌疑人设置一定时间(如3个月以上)的交通守法行为考验期,由公安部门对其进行考察、社区进行监督,在考验期内无任何道路安全违规行为的,则对其违法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以限制犯罪附随后果的不良影响。

四、结语

危险驾驶罪本质上属于轻罪范畴,契合轻罪治理理念。随着酒驾新规的实施,起诉标准发生改变,案件数量的变化带来检察监督形式的嬗变,也对该类危险驾驶罪轻罪治理提出新要求,需要检察机关凝聚执法司法合力、加强行刑衔接,并探索构建危险驾驶行政执法检察机关与党委政法委联合执法监督体系,并在审视自由刑作用发挥的前提下,构建以罚金型为主体的刑罚适用体系,在酒驾行为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动机制等方面创新轻罪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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