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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再审的系列案件获改判
时间:2023-09-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巴南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再审的系列案件获改判

近日,巴南区法院对区检察院建议再审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监督的系列案件作出民事裁定书,分别撤销该院作出的12件民事调解书,各案按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巴南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称,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4处房产被他人利用巴南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非法登记。承办检察官通过与申请监督人充分沟通,意识到该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因案情重大,经检察长批准,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查明,2011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渝北区开发建设的房屋,因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不能办理产权证,该公司将房产整体出租20年并一次性收取租金。2012年,彭某等6人以开发企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报备的房号分别向巴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为彭某等6名原告办理产权证,庭审过程中,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彭某等6名原告办理产权证。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因该房屋预售许可证过期,并且未办理初始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未能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2013年,针对上述6处房产,刘某又以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新编的房号向巴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办理产权证。诉讼中,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刘某办理产权证。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凭巴南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给刘某办理了4处房产的产权登记。另两处房屋已经分别由案外人吴某、何某办理登记并实际居住至今。

经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案涉原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且部分案件事实未查清,将同一处房产分别调解给不同权利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其中将何某、吴某合法所有的房屋调解给他人,违反法律规定,且损害何某、吴某合法权益。遂以案涉12个民事调解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巴南区法院发出类案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其启动再审。巴南区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经再审后作出前述裁定,撤销该院作出的12件原民事调解书。

原审12件案件系行为人伪造证据、通过向巴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调解、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非法占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该系列案件数量多、发生时间久远、金额特别巨大、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交叉,针对行为人捏造证据通过虚假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已按相关规定将线索移送。

“百企千家·惠民有感”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巴南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办理,以检察履职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该系列涉企案件的再审改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了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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