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和解路径探究
——以明清时代家规族法为借鉴
王东旭
【内容摘要】]民事检察和解具有强大的现实需求,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和解的作用不仅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现代化治理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某种程度上讲,民事检察和解与家规族法倡导的“以和为贵”传统思想相吻合,是法的和谐价值的创新。本文将明清时期的家规族法作为研究对象,探究明清时代家规族法的时代特点,并对这一时期的家规族法进行理性的剖析,以达到对明清时代家规族法认识的把握。试图从明清时代家规族法中找到对于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家规族法; 基层社会; 明清时代;检察和解;借鉴意义
一、引言
国是千万家,家是最小国,古语云,治国必先齐家。治国有国法,齐家有家规,“国家”也可以理解为家国不分之义,从整个国家来看,皇帝与整个传统社会的官僚阶层乃是国家的家长,而家族中也有男性的大家长掌管一家生计,因此,维系家与国的“法”在本质上有相同之处。家族法正是在与国家法的交融中维系着传统基层社会的稳定。中国传统的家规族法是指在家族内部,家族长依据族规祖训审理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的纠纷或者惩罚违反礼教不守族规的家庭成员,从而维护整个家族秩序,保障家族稳定发展。家族法的历史源远流长,它萌芽于五帝时期,产生于西周,成型于两汉,成熟于隋唐,繁荣于宋元,明清达到鼎盛。明清家规族法是中国传统家族法的集大成者,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代表产物,虽然明清家族法带有一定的封建色彩和时代局限性,但其数量繁多、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并在批判继承了以往家族法精华的基础上又体现新时代的新特点。因此,研究明清时期的家规族法,对于了解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家庭宗法有着深刻的意义。
同时中国传统家规族法经过历史传承早已经潜移默化的深深植根于每一个中国家庭,对于明清时代的家规族法研究有助于我们从中国传统家族法中批判继承,借鉴和弘扬精华,摒弃糟粕,从而为我们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提供优秀的养分和经验。
二、家规族法的历史演变
谈及家规族法的历史演变就必须先了解家族主义的产生。中国传统社会的家族主义是由宗法制发展而来。宗法制是以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标准来确立政治等级,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在家族范畴是宗法制,在国家范畴则为分封制。毋庸置疑,西周时期的宗法制社会是极其典型的、毫无掩饰的身份社会。秦朝废除了分封制,但宗法制原则却长久的保存了下来,稍加以改造就成了温情的家族主义,与君主专制一起成为中国传统文化及政治思想的支柱。因此家规族法也在家族主义下应运而生。
(一) 家规族法的萌芽期
秦朝以前的家规族法主要是西周确立宗法制和分封制下的“家国一体”主义,即周王自称天子,为天下的大宗。天子除嫡长子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其封国内却是大宗,以此类推。所以先秦时期的家规族法其实是国法,也即周礼。周礼既是规范整个国家的行为准则又是家庭的家族法。秦始皇废除分封制,改设郡县制并颁布分户令后,家法和国法开始分离,真正意义上的家规族法也开始萌芽。此时的家规族法只保存在子书、史传的只言片语或单篇文字,且篇幅不长,多是一事一议。就起形式来说,主要有三类:一是口头训诫,由后人追记而流传。二是遗令、家书。第三种是戒铭类,如班昭的《女戒》、严光的《十戒》等。并且,此时的家族法仍受到宗法制的影响,如“同姓不婚”、“五服制度”等。当然,由于秦朝重法度,因此给予家庭的自我管理的权限太少,在这种法家思想盛行的社会氛围中,家族长都不敢对违规族人施加惩罚,因此家规族法很难得到发展。
(二) 家规族法的发展期
汉朝建立以后,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治环境相对好转,家族长对于家族的管理权限放大,促进了家规族法的制定和发展。在一些家族中,家族长订立了规范族人的条例。如汉代方氏家族规定:“族内偷窃之犯,众人责之,重者笞 100”。此时的家规族法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因此家族内部的尊卑观念深入人心,同时也顺应了封建君主专制统治,进一步为家规族法的发展提供了养分。
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家族为了维护自身发展,许多大家族担心自己的子孙后代的生存,纷纷将自己在乱世中立身处世的经验记载下来,传给后世,警醒子孙当为与不当为。于是,南北朝时期出现了制定家族法的热潮。越来越多家规族法的诞生使人们开始思考执行问题,因此家规族法的执行开始出现。南北朝时期刘氏家族规定:“族内家庙供祭祀之用,是祖先之圣地,若有族人犯法,可家庙处置,代祖先施法。”可见此时,家族中已经开始对违反家族法的子孙设定惩罚措施,逼迫其遵守家族法。这时期的颜之推撰写的《颜氏家训》可谓中国古代家族法的典范,“古今家训,以此为祖”,《颜氏家训》奠定了后世历代家族撰写家规族谱的基础。
(三)家规族法的繁荣期
隋唐科举制度的施行打破了魏晋南北朝以来九品中正制的氏族垄断,平民家族通过科举考试逐渐兴起。同时,唐朝均田制也阻断了原贵族的经济来源,促进了小农经济的发展,平民人身依附性逐渐减弱,由庶族发展起来的大家族也开始编纂家规族法,修建家族祠堂,并且在唐律“一准乎礼”的治国理念下,儒家伦理大量出现在家规族谱中,促进了家规族谱的世俗化与普遍化。
在经历过唐朝后期藩镇割据与五代时期的动乱后,宋代统治者注意到需要加强对基层社会的管理,而通过科举制度发展壮大的家族为了稳固社会地位也开始大规模制定家规族法。到宋元时期,宋代人不仅在理论上提出重建家族制度的种种设想,而且以家族司法为典型,进行了丰富的实践活动。宋代政治家和学者对建立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家族制度进行了探索,并为家规族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其中尤以著名理学家张载、程颐、朱熹的主张对当时及后世的影响最深远。
三、明清时代家规族法的鼎盛期
(一)明清时代家规族法的制定原则
在明清两代,一个家族通常只建立一个综合的处事标准,从很多方面规范了家庭成员的行为。它包括家庭的指示和规则,以及对祠堂和墓地的保护。其题名不一样,如家规、宗族盟约、宗祠条约等。一些比较开明的家庭也用家庭格言和其他谚语来代替家庭规则。家族长希望向先人灌输教义,引导后人,使家族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一般传统家族制定的家规族法的内容都围绕礼教、教化、国法三个原则:
1.合乎礼教。明清时期,统治者大多崇尚儒学,提倡程朱理学,并且通过科举考试招募人才,约束人们的思想。因为受到孔子的儒家礼教思想的影响,大部分家族的家规族法都以体现儒家三纲五常的四书五经为基准,所以纵观中国传统家规族法的基调都很相似。“儒家思想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是订立历代法律时基本的指导思想, 而家族法同样以儒家思想为基本的指针。” 例如在宗族法中,大都有睦亲族、孝父母、友兄弟、勤本职、正业术、和乡邻、等等条规, 这跟儒家礼教的“ 仁、义、礼、智、信”的主张相符合。
2.注重教化。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家庭是一个集合生产、生活、教育等于一个身体的总和,家庭不仅有抚养孩子的责任,而且有教育孩子的责任。明清时代的家规族法中有关家教的内容十分丰富,虽然有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等落后的方面,但也有强调更多积极内容的方面,对家族内部良好风气的形成和延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明清家规族法是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内化和具化,代表着社会价值取向,同时也替国家承担着社会教化统治的功能。许多家规族法的教化内容不光在家族内部流传,一些传承度高,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也渲染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3.符合国法。因为当时很多制定者都清楚的意识到家规族法应该参照和符合国法,家族要在社会中生存就必须要遵守国法,因此各个家族在家族法的制定过程中将家法和国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如果国家法律发生变化,那么家规族法也会进行相应调整,以避免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为了使宗族法更具强制性和权威性,许多宗族往往将宗族法直接提交给政府审批,以寻求政府的保护。关于申请批准的家规族法,政府审查后认为,这与国家法律没有冲突,通常是直接给予批准的,确保宗族法与国法相一致。有些家规族法规定其与封建国法的内容一脉相承,以弥补国法的不足,配合统治阶级的专制统治。“家乘原同国法,家法章足国宪。况国法远, 家法近, 家法森严, 自有以助国法所不及”。因此,在明清两代,封建国法始终处于封建法制的主导和核心地位。这种统治地位不仅保证了家规族法在封建法律体系中的统治地位,而且使家族法不偏离正常轨道,紧紧围绕封建国法。同时,国法为家族法的调整留下了许多空白,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国法与家族法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统一。
(二)明清时代家规族法的内容
明清时代家规族法的范围内容主要包括家事和族事。规范的范围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孝悌。即孝顺父母,敬爱兄长。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家族内部,“孝”是百礼之首、百德之本。基于此,大多数家规中都强调“天下无不是底父母,世间最难得者兄弟”。对于孝顺的子孙,家庭会将其提交给宗族,再由宗族或官府立牌坊、赐匾额。事实上,这是为了确保封建伦理的影响,统治者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了孝的地位。如清代法律规定,不孝顺父母者可送官府处死。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作用下,确立了孝道在当时社会上的稳固地位。
孝道之后是兄弟之爱,家规族法也强调兄弟的和睦和友爱。在当时长幼有序的道德伦理下,如果是弟弟有违于兄长则会受到惩罚,如果是兄长的错误则只会受到劝导。当然,兄弟间的和睦往往需要妯娌间的和睦,所以“和妯娌”通常也是家规族法里的内容。
2.修身。这是对族人自身的要求。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儒家思想一直是每个家族教育子孙的主流思想,儒家思想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其中的精髓部分。治国必须齐家,齐家必须修身。宗族作为一个社会单位,自然会规范族人的行为和道德。这些规范一般都落实在氏族的家训中。在对宗族道德修养的要求上,各家族的规定基本符合“戒淫”“戒赌”“戒盗”等。
3.职业。这是与族人和子孙后代的生存休戚相关的问题,所以各个家族对于职业的家规大都比较严格。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在儒家看来僧和道是无父无君,异言异服之类,被儒家视为异端,所以明清时代几乎每一个家族的家规族法都严禁子孙出家成为僧道,如果违反将被给予开除族谱的惩罚,甚至问其父亲的罪。如果因为家境贫寒不能抚养的缘故,则由组长指定族中家境殷实的族人将其作为仆童抚养。如无故推诿,族长则禀告官府治其罪。
4.婚姻。婚姻是家庭的一项重要事件,家规族法对婚姻基本上都有特殊的规范。概括起来主要有:同姓不能结婚,家庭内部严禁通婚,即使祖籍不同,两个家族也不能通婚,这是最基本的原则。重门第、正名声、忌财色。无论是娶妻还是嫁女都要门当户对、家世清白。不要攀比权贵,也不要欺压穷人。严禁婚姻转房,即兄死后禁止弟娶孀嫂,弟死后禁止兄纳弟媳。这在当时被认为是严重违反纲常伦理的乱伦行为,在很多家族还要予以驱逐等重罚。婚嫁。虽然当时并没有严格遵守古代的婚姻制度,但一些家庭仍然保留着传统的婚姻习俗,对具体的婚姻过程有一定的规范。离婚。为了维护夫权,封建礼教对妇女有“七出”之条,公婆和丈夫可以依据任意一条,将不喜欢的媳妇休回娘家。在那个时候,离婚被认为是人际关系的一个巨大变化,所以很多家族对无故休妻制定了惩罚。
5.丧葬。孟子曰“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因此,在传统社会中,丧葬被视为比婚姻更重要的事情。《周礼》、《仪礼》、《礼记》等先秦时期的典籍,都保留了当时国家规定的专门丧礼。宋朝以后,尤其是明清时代各家族的丧葬仪式基本上沿袭了朱熹《文公家礼》的丧葬仪式。由于约定成俗的丧礼规定,因此大多家族的家族法中都省去了丧礼的具体规定,但基本都制定有丧礼这一条,内容主要有:一,“尽悲尽哀,丧葬有度”。二,“合族吊丧,同舟共济”。三,“入土为安,折护墓地”。
(三)明清时代家规族法的时代特征
1.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家规族法发展的鼎盛期,也是发展的最后阶段。此时封建社会的家规族法具有显著的特征:一是以君权为核心。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是建立在皇权高于一切的庞大统治体系,所有家族的家规族法都是建立在君主专制基础上的,不能与至高无上的君权相违背。二是封建伦理思想对家规族法的编纂提供了绝对的指导作用。封建王朝的统治需要大小家族的家规族法的辅助,俗话说,“天高皇帝远”。虽然封建王朝都有等级制度,如郡县制等,但君权毕竟是有限的。家规族法制定的目的是维持家庭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同时在此基础上也帮助了封建王朝对基层社会的统治。从本质上讲,皇帝周围的皇室亲属和宗族也有自己的家规族法,这些家规和家法往往比普通家族更为严格,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皇室血缘、王室稳定和王室权力稳定的规范。
2.明清时期家规族法还有一个特征是成文的家族法普遍存在。在原始部落时代,家族法起源于口口相传,当时人们往往被地区分割,起源于共同的祖先或族群。在封建社会的早期,书面的家规和宗族法开始出现。往往是家族长把家规和宗族法编成文字,传给子孙后代。明清时期,皇帝在各地的宣传政令中包含了大量的家法内容,鼓励臣民“孝敬父母,和睦相处”等。皇权的加强导致臣民的反应日趋强烈,这直接反映在家族法中。各级官员把宣教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进行,这也是明清两代的一大特色,促进了皇权与家法的融合,发挥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3.明清时期家规族法对女性的限制上升到一个高度。明朝开始,以朱熹为代表的程朱理学成为封建地主阶级巩固统治的主导思想和理论工具。在明清两代的家规家法中,对女性有很多的限制,对女性的三俗四德以及贞操的限制都是非常严格的,然而在当时社会却被主流思想所接受。明清家规族法中对女性的限制主要有:一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男女七岁不同席”“女无事不出中门”,可以看出,在明清时期,男女儿童的平等只是在7岁之前,而在7岁之后,女性被封建伦理的枷锁所束缚,无法掌控自己的命运。一些家规规定,女人嫁入豪门后,娘家家仆必须得到男方的同意才可以来看她,不能随意交谈,这充分反映了男权时代依附于男性的女性的生活状态。二是对女性婚姻的限制。在明清时代,家规族法首先限制了女性择偶的权利,“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封建礼教禁锢下,婚姻不光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是关系到两个家族的发展问题,所以家规族法给予家族里的父母对子女婚姻的绝对支配权,妇女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并且,如果女子嫁入最底层的“丐户”者,很可能会在族谱中被除名,不得认祖归宗,这在当时是十分严厉的惩罚。明清时代家规族法对婚姻的限制还体现在要求女性“从一而终”上,对于这一点,很多家规族法的要求往往比国法更严格。因为在国法中女性出轨不至死,但在有些家族中,女性出轨意味着被处死,而同样的男性只会被杖责或者驱逐。另外不管多么年轻的寡妇都不能再婚,同时会对那些遵守家规族法的贞洁女性立牌坊,以资鼓励,这种牌坊在中国很多地区都出现过,其普遍性体现了明清时代家规族法对女性限制的统一性。
4.明清时期商贾家规族法十分繁荣。商贾家族法是家族内长辈对后代立下的有关经营生意的商业道德操守和经营方法的内容。明清时期,中国商品经济发展迅速,整个家族经商也越来越普遍,甚至出现诸如晋商、徽商等全国性的流派。“贱商贾、薄工技”的传统思维观念开始改变,为了继承商业思想、商业规范和商业道德,出现了具有行业特色的商事家规族法。明清时期的商业大家族为了防止不孝子孙后代败坏家业,使家族持续长远发展,非常重视家规族法的制定。商贾家规族法一般强调谦虚好学,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国家法律,虽然与同一时期儒家思想引导的传统家规族法相比,商贾家族法内容所占比例较小,但商贾家族法的出现恰恰从侧面反映出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其商业思想中的商业道德和经营之术也会随着家族的传承而延续。
5.“戒书”在家规族法内容中大量出现。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的繁荣,人们娱乐活动增多,市井气息越来越浓厚,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等陋习增多。另外,随着贫富差距加大,城市里的娼妓逐渐广布于茶肆酒楼,以至于“倡(娼)优塞巷”。鉴于当时特殊的社会风气,家规族法中大量出现了“戒书”的内容,家族长辈希望以此教育子孙戒淫戒躁,保持风清气正,最根本的也是为了整个家族保持长远发展。
6.明清家规族法深受“实学”思潮影响。明清实学是含有特定历史内容的学术思想形态。它是针对宋明理学的日趋衰败而提出的,将中国儒学由宋明理学推进至又一新阶段。从明代万历中期到清代康熙初年,是中国历史上动荡不安的时期。这一时期,封建地主统治阶级与广大农民阶级的矛盾以及国内民族矛盾空前激化,农民起义和民族战争频繁发生。尤其是明王朝的覆灭,对士大夫阶层是一个极其沉重的打击,他们进行深刻总结,竭力提倡治国平天下的有用之实学,坚决反对空谈心性,倡导务实致用之风。在此影响下,明清时代的家规族法多倡导实言实用,文字通俗易懂,少空洞虚飘的劝诫说辞,如冯班的《家戒》和 宋诩的《宋氏家规部》更贴合实际、强调实践,在社会中产生了更为广泛的影响。
四、明清时代家规族法对民事检察和解的现实意义
理论上来说,一个民族的法律价值观和法律思维以及法律文化传统经过时间的沉淀,已经深深的扎根于民族意识中,随着时代的演变,不论国家如何发展,法律如何变化,民族传统意识始终都影响着本身的行为。所以,我们要理性对待明清时代家规族法与现代价值转换理念。随着当前国家加大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力度,优秀的家族法精神观念内容因为家族延续而约定俗成,形成社会公德力量,进而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起到了发展和完善的作用,同时国家法律的制定也引导着家规族法的修改。因此家规族法与国法具有相辅相成的现实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传统家规族法所表现出的如前所述的积极价值,如教化价值、弘扬传统美德价值等等,这些都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本土资源。并且,从我国当前国情出发,是有实现家规族法其现代转换价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即使我国正在不断推进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但传统社会里家国一体的国民意识以及乡邻和睦的和谐意识是深深的烙印在每个中国人心里的,不会随着现代化进程而改变。 那么由此我们可以从当代社会视角下,归纳明清时代的家规族法对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政策与传统风俗的良性互动。明清时代的家规族法一般是运用软硬两种手段引导族人向善,即奖惩分明,告诉族人当为与不当为,这和新时代的中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如出一辙。中国传统社会的大众调解是建立在基本的道德和礼仪法律之上的,习惯法和国家法律在规范社会关系方面往往是相辅相成的。从检察和解适用的具体情形来看,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案件大多涉及亲属、邻里关系,关乎婚姻家庭伦理,存在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如果硬生生的适用法律开展和解则不利于关系的维持,甚至可能激化矛盾。因此,检察机关在解决上述具体纠纷时,应当充分履行调查核实责任,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了解争议发生地是否存在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传统惯例等内容为案件后续和解做好充分准备。在开展和解工作时,应当克服单纯适用法律的僵化缺陷,将民俗和道德规范引入纠纷解决,将情、理、法结合起来,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亲属、邻里等社会关系出发,以人际和谐为导向加大息诉和解力度,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促使申请人信任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利益相关方达成和解,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检察机关与镇街社区的协同联动。和解是集情、理、法于一体的说服开导工作,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不是仅凭检察机关一家之力就可以实现的,需要借助社会各界多元力量来完成。明清时代的家规族法主要强调的就是家族内部拧成一股绳,为了家族的发展同心协力,加强合作交流。从这点出发,家规族法意在促成一种睦邻友好的和谐社会。需要知道的是,在中国城市化进程完成之前,中国始终是农业大国,农村相对封闭,经济相对落后情况也需要逐步改善。乡民产生纠纷后,一方面依靠国家法律解决,另一方面也脱离不了乡民心里的传统家规族法意识来解决。甚至,在一些经济特别不发达的农村,乡民几乎都依靠朴素的传统法律意识解决较小的纠纷,这是由中国目前的国情所决定的。因为交通不便利,信息闭塞,就更依赖民众遗留的传统意识处理乡民矛盾。所以家规族法给我们当代法治社会留下的解决矛盾纠纷的传统意识依然对我们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发挥着作用。具体来看,整合社会资源,发展多层面、立体的工作模式,是促进和解的重要内容。因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进案结事了人和,亦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对涉及亲属、邻里等社会关系的矛盾纠纷开展和解时,可以邀请双方当事人所在镇街、村社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加听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大家长”的作用,充当连接当事人与检察机关之间信任的纽带,协助检察机关开展和解工作,不仅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成当事人现场和解,更有助于一揽子综合解决问题,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实现和解一件,化解一片的最大作用。
综上所述,明清时代的家规族法所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宗族关系对新时代民事检察和解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批判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家规族法的优秀内涵有利于为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