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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视域下检察履职保障制度研究
时间:2022-09-01  作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司法责任制视域下检察履职保障制度研究


  王庆国

  【内容摘要】司法体制改革给检察工作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和活力,员额制改革、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有效完结,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要素也已如火如荼的开展,但与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的检察履职保障却稍显滞后,检察官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检察工作缺乏刚性保障措施依然是制约检察监督工作的短板,假以时日完善各项保障措施,避免视野短视,发挥出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优势,方能契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运行逻辑和制度愿景。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 司法保障 检察独立 刚性保障措施


  一、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的概念界定

  (一)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的殊异性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与司法属性相契合,但其司法责任制因检察权及检察权运行机制的特殊与法院存在一定殊异性。检察机关为上下一体的领导体制结构,这种结构是我国检察法制的传统,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散见于请示报告、备案、指导等制度上,是一种“上命下从”的领导体制,也确实发挥出了一定的制度优势,契合我国的单一制国情。而司法责任制强调“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个体独立,因而检察机关具有司法与行政双重属性。检察官具有相对独立的办案权,但同时又受制于内部的领导体制,检察权是检察一体化下相对独立的权力。因此就必须防止过于极端的“检察一体化”模式,防止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长对检察官办案的过度摄入,需要去过度行政化,“让司法的归司法,让行政的归行政”。司法改革之后,“三级化审批”体制有所瓦解,检察官独立办案得到一定保障,但如何均衡协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依然是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前提。


  (二)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的内涵

  司法责任制的检察体制改革的内在动因离不开检察机关上下一体的管理体制,“检察一体”除了“上命下从”,还应包括检察独立的意涵,这是两方面不可偏废的重要维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轮的司法改革逐步铺开,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的核心要素的重要价值追求是保障公正司法,让人们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责任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题中之意,对于检察机关履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责任制的概念主要涵射两个层面,一方面是检察人员要因自身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承担的方式和程度要依据具体违规违法的事项和造成的损害结果来定,具体体现在办理案件的瑕疵和不合格结果上。另一方面是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只有权力的独立,才能谈及责任的追究问题,独立行使检察权意味着需要配套检察履职的保障机制,建立豁免机制,做好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同时做好检察人员在经济、安全以及荣誉方面的更多保障工作。坚持责任与处罚并行的同时也要注重责任与保障并重


  二、当前检察机关司法保障体系的不足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定纷止争、维护公平,检察人员履职具有明显的司法属性,即亲历性、中立性、程序性、裁断性。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薪资保障不能按照普通公务员的体系进行,目前法检的职级晋升机制和工资组成部分与普通公务员已经有所区分,但仍需强化其司法属性,提高薪资待遇。当前司法保障与司法责任制脱轨,司法保障的革新没有跟上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步子,检察机关的薪资水平相较于律师行业差距过大,经济保障能激发检察人员的工作潜力,同时利于廉政建设和独立公正的行使职权。目前的薪资水平与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不相匹配,高薪养廉才能有所助益。同时,受“检察一体”的制度惯性影响,检察官的独立性依旧不足,还需要继续限制、规范“上命下从”的领导体制,检察长或上级检察机关的指令权需要进行细致的权力清单列化和限制。再者,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运行不成熟,无法对检察官履职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也无法对检察官履职进行有效的监督,员额制的退出机制不健全,不利于检察官“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建设。同时检察监督缺乏刚性保障措施,单方面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的方式无法有效督促相关被监督对象,导致检察监督工作履职面临困境。


  三、提高检察机关履职保障水平的理性进路


  推行好司法责任制,一方面需要根据检察权的特殊性厘清权力清单,在权力的配置、行使及监督机制上下功夫。另一方面需要提高履职保障水平,实现责任与保障并重。履职保障是推行司法公正的重要维度,如果没有有效的司法保障,那设置司法责任制的制度愿景恐将落空。


  (一)健全司法责任豁免制度


  2021年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正是党中央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厘清职责权限,严肃问责追责的体现。没有完善的司法责任豁免制度,往往会模糊追责的责任主体以及混乱问责的正确程序,同时还可能导致检察官缺乏担当意识,不利于有效履职。因此要建立科学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和司法责任豁免制,防止矫枉过正,但目前在检察人员司法责任豁免的制度规定上立法阙如。在权责明确,办案质量评查准确的条件下才能谈及司法权豁免的问题,所以司法改革离不开谈及检察权的配置,需设定权力清单,让每一寸权力的边界都清晰明朗,厘清“由谁负责,该谁担责”的具体问题,解决“集体来负责,无权者担责”的困境,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问责原理,设计好不同决定者的权力清单。还应当注意的是,要细分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权力清单内容,厘清具体负责的事项,以明确检察官的职责范围,压实办案责任,以免出现追责不清的问题。


  (二)保障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


  前文已经指出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是保证检察人员独立的行使职权,只有独立的行使职权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因此保障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显得格外重要。现实中领导干预、过问司法办案的情形依然存在,2021年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整理出来的违规线索中违反“三个规定”具体要求,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比较严重,可见,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检察一体化体制的影响。此外,检察官的责任担当意识不强,个别检察官遇到稍微疑难复杂的问题就上交检委会讨论或者作出存疑不批捕、存疑不起诉等决定,缺乏担当意识,想方设法逃避责任,独立行使职权未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应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具体要求,落实检察官办案权限清单制度,激励检察官勇于决定、敢于担责。此外,还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保障检察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受不良舆论的攻击和裹挟,同时也不要成为舆论的“传声筒”,始终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和立场。

  

   (三)科学配置薪资待遇


  近年来,法院和检察院实行员额制改革,推行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主要目的就是为检察履职“去干扰”,使检察机关在薪资待遇上不受地方财政支配影响,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一刀切”式的工资水平忽略了主城中心城区与边远区县的消费水平差距,造成了另一种实质上的不公平。此外,目前检察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并不高,且与公安机关、法院存在较大差距,要注意检察官与其他公务员收入之间的平衡,不低于其他公务员的收入待遇,同时也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的收入差距不要过大。再者,应注意平衡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收入差距,才能既保障公平又防止内部阻力。还应注重向检察人员发放荣誉勋章、搞业务竞赛等有效保障和激励工作激情等工作。 

  

  (四)完善业绩考评制度


  构建完善的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是司法责任认定的内在要求,检察官办案是高度逻辑和智慧思维的具象体现,其工作无法进行简单的计量,而业绩考评是静态机械评价,二者不属于同一维度,很难做到“量身定制”。应针对不同的业务部门设置适宜实际的考评指标,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对应具体业务条线来进行考评,尤其要注意设置内容“接地气”,指标放在各部门具体同一业务条线上进行纵向的考评比较,同一业务条线采取相同的考评标准,这就需要市检察机关均衡各个基层院具体情况进行系统上的统一设计和布局,以解决不同门类检察官无法类比的难题。指标设计上多采用具象的指标,少采用无法衡量的抽象的指标,建议以市级检察机关的考核指标作为业绩考评指标,其针对性强,激励作用明显。指标内容应尽可能的科学,能反映出检察官的工作内容。通过业绩考评注重案件质量评查,加大瑕疵案件、不合格案件的追惩力度,同时将案件质量和重大司法事故作为年度考核和员额退出机制的重要衡量标准,同时,针对检察官助理的考评也应该有相应的制度设计。


  (五)赋予检察机关刚性保障措施


  揆诸时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缺乏强制力和权威性,可在履职过程中拥有决定采取拘留、罚款、纳入征信系统等刚性权力,使法律监督浴火重生,让检察机关这只“雄狮”长出“钢牙”,以提升监督质效,提高司法公信力。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但是随着检察机关职侦转隶的改革实施,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环境逐步恶化,尤其体现在刑事执行监督部门、民行监督部门,主要的监督手段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提起抗诉,工作多以“沟通、协调”为主,法律监督有名无实,造成此种现状根源于顶层设计的缺失,未在职侦转隶后赋予检察机关履职的刚性措施。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等保障措施,因而颇具权威,同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也应赋予刚性保障措施,需长出锋利的牙齿,让监督对象“红红脸”、“发发汗”,才能起到有效监督效用,方符合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


  四、余论


  司法体制改革的车轮在不断向前滚动,相应的司法保障体系也在日臻完善,本文力求指出时下需应关注的要点,望对司法保障工作有所助益。检察人员有别于其他公务员,具有明显的司法属性,因而在职业保障上也应加大投入的资源倾斜,区别于其他公务员。除了上文提到的一些保障措施之外,还有注意加强“四大检察”人才力量的配备,揆诸时下,基层检察院的人员力量分配失衡,大部分年轻干警集中在刑检部门,民行监督检察部门人员力量不足,刑事执行监督部门人员结构老化,公益诉讼部门缺乏精干力量,加上缺乏刚性监督手段,导致法律监督工作举步维艰,未打开全新的局面。因此,应在民行部门配备专业的优质检察人员,在刑事执行部门配备年轻检察干警,在公益诉讼部门配备专业性人才,保持检察人员结构的优化,解决力量分配不均、检察官助理不足等问题。此外,还应注意员额制度的动态调整,目前员额的“流动性”差,几近乎于“只进不出”的现实状态,应当实行“末位淘汰”机制,“能者上、平着让、庸者下”,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给真正有能力有担当的优质检察官助理发挥本领的舞台,真正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初衷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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