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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改革的理性进路——以审判中心为视角
时间:2022-06-07  作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现场勘验改革的理性进路——以审判中心为视角

  王庆国

  摘要司法改革的重创之举是从侦查本位过渡到以审判为中心,证据作为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一条主线,亦是谈到审判中心主义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由此落实证据裁判原则成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必由之路。现场勘验是发现提取证据和固定保全证据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的基石,本文力求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改革对刑事诉讼的价值入手进行深入探讨,同时剖析其在实践中的现实困境,进而找到审判中心视域下现场勘验改革的理性进路。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现场勘验;证据裁判;物证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以下简称《决定》),确立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审判中心主义所体现的司法最终裁决原则,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天然的统一性和内在的一致性,对我国的侦查工作,包括侦查取证环节的现场勘验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审判中心主义在学术范畴和实践范畴上内涵丰富,其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将审判阶段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程序为审判前程序,是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环节。审判中心主义在审判阶段表现于直接审理、言辞审理和集中审理,法庭审理更加注重证据的运用和质证,可见审判中心主义与“证据裁判原则”天然关联。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审判阶段要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环节的中心,要改善长期以来“侦查本位”的思维理念;第二,庭审为审判阶段的中心,庭审中心主义是审判中心主义的重要保障和内在要求,其注重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之中;第三,以“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庭审的中心,要摈弃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强调集中审理的实质化。

  现场勘验是庭审实质化的“前哨”,相对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以人为载体的证据形式,物证、书证、声像资料、电子数据等则是以物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物证、书证的提取运用是现场勘验的重要目标。龙宗智教授在《司法改革与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中提到,物证、书证运用的实践把握应当实现从“以口供为中心”向“以物证为中心”的办案模式转变,一方面是基于物证技术的提高使得物证在诉讼证明中的地位提高,一方面基于“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规则的建立,使口供的获取难度增大,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显著增加,但由于犯罪活动的复杂性和犯罪手段的提高,现场勘验的难度也在加大,如果侦查人员提取物证的手段和程序违法更会影响物证的证据能力,“以物证为中心”要求我们必须做好现场勘验工作。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更明确地提出了物证、书证的排除规则,要求做好现场勘验环节的证据工作,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侦查实践中长期以来形成的侦查思维及行为模式与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存在不谐调之处,具体到现场勘验环节中,应以审判中心主义的精神理念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领悟现场勘验制度改革的价值,从现场勘验实践中的现状和困境中展开细致分析,来确找其改革的理性进路。

  二、审判中心视域下现场勘验改革的价值

  现场勘验制度的改革能促进侦查工作的进步,重塑侦审、侦诉关系。现场勘验是刑事案件侦查的起点和基础,至始以审判中心主义理念开展勘验活动,能使公安机关对于自己的勘验取证活动形成工作预期,从而引导、规范其行为,督使侦查机关改进程序规范、完善勘验方案、协作机制及监督方式,以提升侦查工作实效,实现侦查与起诉、审判的对接。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是“控辩审”的三方结构,也是“侦诉审”的流线性结构,起诉、审判的前提要找到犯罪构成要件,现场勘验提取到的物证、获取的证据材料是其犯罪客观方面的支撑部分,从而转化为起诉、审判的依据,实现侦查与起诉、审判的接轨。长期实践当中以侦查环节作为刑诉程序的重心,而起诉和审判环节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侦查阶段所形成证据的一种确认,之前一些诸多的冤假错案均是由于侦查错误所导致的。因此,审判要对侦查形成制约,即审判中心主义要对侦查阶段提出新要求。现场勘验制度改革,是查明案件情况、促进侦查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和内在要求,是树立证据意识,重塑侦审关系、侦诉关系的重要纽带。

  现场勘验制度的改革是加强刑事证据工作的关键步骤。现场勘验提取的证据材料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有其自身的表现形式及内在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现场勘验提取的证据材料要能经住审判中心主义对证据的严苛要求,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坚固链条,实现诉讼价值。在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证据裁判原则”也进一步强调了刑事证据工作在审判中至关重要的地位。2015年初,中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及配套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的过程当中,应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据收集的工作机制。而侦查取证的质量好坏往往取决于现场勘验的质量水准,与传统取证方式中过分注重口供的理念不同,现场勘查制度的改革,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勘验工作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规范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努力发挥刑事证据的职能,促进刑事证据工作开展。

  现场勘验制度的革新与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原则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程序正义一直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我们制定并遵守法律程序,细致规定法律实施过程、步骤和程式,就是为了贯彻程序正义。反映在现场勘验中,则是要求侦查人员依照规范的勘验程序进行,不可肆意在规则之外运用权力。同时“保障人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人权尤其要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勘验人员在进行现场勘验的活动当中,应当注重改变侦查取证环节中片面注重收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和轻罪证据的做法,以及“注重破案率,忽视办案质量”等不良理念。现场勘验制度的革新与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与保障人权的司法需求具有内在统一性。

  三、我国现场勘验制度的现实困境

  在“审判中心主义”司法改革浪潮的推动下,刑事执法对证据的要求日渐提高。在实践操作中各地公安机关已积极展开了相应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以重庆市为例,重庆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制定了《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机制》、《现场勘查操作指南》、《刑事案件现场分类勘查指导意见》等文件,虽然中国各地的侦查部门日渐高度重视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工作,但是基于现场勘验的制度并不完全规范,以及侦查工作人员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导致现场勘验的效果与审判中心主义对证据的要求不完全统一,因此,现场勘验制度改革的“着力点”是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

  (一)现场勘验的立法工作有待提高,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

  首先,从立法现状的角度上来看,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是目前现场勘验最基本的操作规范,《规则》是在为了适应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制定的,但是这部规则制定时间较早,作为总的操作规范,《规则》所涉及的条款大多是关于现场勘验程序方面的规定,立法的完备性是亟待改善的。对于具体的勘验行为则缺乏明确细致的规范,尤其是对于物证提取与证据管理相关方面内容的规定更为忽略,导致实际操作中的勘验效果不佳和勘验笔录的“功力”减半。其次,现场勘验笔录的排除规则并不明确,根据《最高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的排除条件是:一是具有明显违法性;二是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该规定的弹性很大,“明显”的标准、“合理”的程度含糊不清,不利于法官自由裁判权的行使,也不利于对非法勘验笔录的排除。再者,在法律层面上亦缺乏对现场勘验程序监督制度的完善规定,导致在实践操作中缺乏对勘验行为进行监督的中立的第三方,法律尽管规定了犯罪现场勘验的见证人制度,但是在见证人制度的规定上较为笼统,未形成完善的体系,见证人监督制度在实操中也存在譬如寻找见证人难、见证人不适格、有效见证效果差、案件保密等诸多问题。总的来说,包括现场勘验监督制度在内,我国的犯罪现场勘验工作在顶层设计和立法规范化水平上有待提高。

  (二)勘验取证思维理念的法制化程度不够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现场勘验环节要有效的衔接“庭审中心主义”理念,从侦查取证思维理念的视域下来看,是一种从“侦查本位”到“审判中心”的过渡。要建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推进破案和侦查进程的应该是现场勘验提取的物证、物证等事实证据,而“由供到证”支配下的侦查取证活动则有悖人权保障原则,首先,在收集犯罪证据时会片面追求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忽视其无罪和罪轻的证据,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取证思维影响到现今的侦查部门人员,其所导致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失衡一直备受诟病。其次,“侦查本位”的思想导致依赖口供,忽视痕迹物证的提取与分析。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侦查机关一枚追求侦查绩效,尤其在迫于上级压力的基层侦查部门,侦查民警为尽快破案,不惜牺牲“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以提取口供作为取证捷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此条规定中既说明了要重视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又强调了对待口供证据的谨慎态度。侦查本位的思想在以往的侦查实践中存在了很长时间,致使一些勘查人员仍沿袭传统的勘查思维模式,过分重视勘查的结果,忽视勘查程序的规范性,在勘查工作中只注重于发现提取痕迹物证,忽视制作各种规范的法律文书,也缺乏证据裁判意识,缺乏对现场勘验环节提取的证据的重视程度。

  (三)犯罪现场保护工作能力尚需提高

  现场保护是进行现场勘验的前提条件,对于证据的发现、提取具有关键作用。著名案例“辛普森”案之所以能使辛普森无罪释放,与此案的现场保护工作不力有关,案发后,刑警和刑事技术人员已经紧急赶到现场,但法医却姗姗来迟,错过死亡鉴定的最佳时机,法医鉴定时也不对尸体进行X光检测和采集被害人右手指纹,为了“保护”现场,警员随手从被害人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盖在了尸体上,但忽略了被单上可能有犯罪人痕迹物证的关键点。再者,被害人尸体裸露的肩膀上有七点血滴,从血滴形状和滴落方向看,它们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那就有可能是另一名被害人或者凶手滴落的,但是警方在尸体解剖前已进行冲洗,忽视了此种证据的重要性。现场保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贯穿于整个侦查取证活动当中。实践中某些现场保护工作并不到位,首先,现场保护的时间不够,没能贯穿勘验工作的始终,如果现场遭到了不良的破坏,勘验人员将花费大量时间去恢复原始现场和鉴别现场现象的真伪。其次,从现场保护的主体方面来看,被害人破坏案件现场的情况比较普遍,大多数盗窃案件的犯罪现场会被被害人有意无意的破坏掉,这对于勘验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增加了难度;接警民警最初到达现场后不注重对现场的保护,随意出入现场,也不及时的通知勘验人员;同时与案件无关的其他人员可能或出于好奇心理或出于利己考虑会有意无意造成对现场的破坏。再者,某些保护措施不当,造成对物证痕迹本身的破坏,以及记录不准确,没有完全反映出现场的变动情况等问题。当然,现场保护的效果好坏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与勘验装备的好坏与侦查人员的法制意识、证据意识的高低也有重要关联。

  (四)物证提取与证据管理水平亟待改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勘验人员的一个重大要求就是树立“证据裁判”意识,但我国某些刑事案件现场勘验工作在物证提取上是存在一定问题的,首先,物证提取不够及时、不够全面。有些证据的存续时间很短,譬如血液、精液、某些擦划痕迹等,不及时提取就可能被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破坏,亦或是由于自然原因而消散,这就要求勘验人员及时而全面的提取物证。其次,某些物证的处理和保存不当。物证的存放与管理往往具有随意性,其造成的物证丢失和破坏对后续的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影响很大,尤其是在很多基层公安机关,没有专门的物证管理室,证据的存放没有统一的空间,亦没有专门负责物证管理的人员,缺乏物证管理的科学知识。再者,没有根据物证种类与特性的不同进行分类存放与管理,对于无关的、过期的、无用的证据亦没有完备的销毁机制。总而言之,我国现场勘验提取的物证缺乏相对科学的管理机制,我国勘验机关在物证提取与证据管理水平的改进方面仍需进一步努力。

  四、现场勘验改革的理性进路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犯罪率不断攀升,犯罪手段不断进步,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日趋增强,这对于现今的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反映在现场勘验的取证过程当中。为提高现场勘验的效率与水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笔者认为,现场勘验改革的理性进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监督制度。

  审判中心主义必然要求现场勘验所提取的证据最终在庭审时接受法庭的辩论与质证,这就要求提高现场勘验工作的质量。而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要求于法有据、坚持立法先行,与现场勘验有关的立法文件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之中,尽管某些地方公安机关会制定一些适应新形势的工作机制、操作指南等文件,但总的来看我国在立法层面上缺少现场勘验相关的细化规定,法治网络需要越织越密。再者,应当增加现场勘验笔录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龙宗智教授指出,鉴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9条规定的“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中的“明显”不具备实践操作性,建议删去“明显”两字的规范词。同时立法完善要从现场勘验的实体规范、具体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展开,例如现场勘验的指导理念、现场勘验的实施主体、现场保护的具体程序、勘验取证的操作规范、物证管理的固定保存以及相应的监督制度。

  审判中心主义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要求较高,完善现场勘验的监督制度尤为重要。首先要完善见证人制度,确立见证人资格,确定见证人的权力义务,使其有能力见证并为其负责,对见证内容保密且在必要时能够出庭作证,再建立见证人见证程序,要明确违反见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但基于实践中寻找见证人难的问题,应当对见证人的见证活动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妥善保障他们的权力行使和人身安全,以增加见证人参加见证活动的积极性。其次,完善现场勘验录像监督制度,在寻找不到见证人的情况下,或者为了更好的监督勘验活动,可以录像记录现场勘验的全过程。录像相比见证人更加客观,且易于长期保存。录像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在法庭上展示,以适应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证据裁判规则。当然,见证人监督和录像监督是常规性的操作途径,实务部门可以发掘更多其他的方式,可以参考建立检察机关监督、现场勘验律师在场等制度。

  (二)重构勘验理念,落实证据裁判规则。

  与“审判中心”相对应的是“侦查本位”,要改革现今的现场勘验制度,重构刑侦理念显得尤为重要,从而完成以侦查为中心走向以审判为中心。首先要重构刑侦理念,克服侦查本位的传统思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将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侦查人员要树立为审判服务的取证意识,使其侦查的每一起案件最终能通过庭审的考验。“侦查本位”会造成办案机关一昧的追求侦查绩效,把侦查的视角过度放在“破案”上面,尤其是在重大的刑事案件上,破案率是侦查工作进行考察的一个重要指标。过度追求破案率与侦查工作的规律相违背,为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产生提供了生长土壤。“侦查本位”还会促使侦查人员和勘验人员抱有职权主义的思想,不愿意侦查工作接受制约和监督,也同样会滋生出冤假错案。其次要落实证据裁判规则,证据裁判规则要求改进和完善证据的提取、收集、固定、保全等工作,树立证据意识,使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去定罪量刑。《刑事诉讼法》对认定犯罪人有罪的证据的要求是“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包含着以下三个含义:一是认定事实要有证据证明;二是认定事实的证据经法定程序调查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这不仅是审判阶段对证据的要求,这更是侦查阶段侦查取证对证据收集的指导性原则。故理论是实践的基础,重构刑侦理念是现场勘验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定心丸”。

  (三)重视现场保护,确立现场保护新思路。

  完善相关立法是首要环节,现场保护要求保持现场的原始状态,防止人为或自然的破坏,现场保护对于证据的发现、搜集具有重要作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发案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对于有犯罪现场的,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说明了现场保护对于后续工作的重要性,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现场保护的责任和法律义务,例如,任何公民在发现犯罪现场时应主动采取正确的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和保卫人员在发现刑事案件后应主动奔赴现场,履行现场保护的法定职责。尤其是还应规定对破坏犯罪现场的行为的惩罚措施,才具有强效的预防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现场保护工作还应准确划定警戒线,将现场保护区域划分了几个层次,可以分为核心区域、中心区域和外围区域,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勘验范围不宜过大或者过小。刑事案件的现场保护具有持续性,通常是从现场被发现到勘验工作结束,还应细致规定现场保护的具体程序和操作规范。其次要明确现场勘验的价值选择,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注重人权保障,保护痕迹物证的前提条件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确立现场保护的新思路要提高公民以及侦查人员对现场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对公民加强法律宣传、对侦查人员进行意识培训,提高对现场保护的重视程度。

  (四)加大科技投入,提升物证管理水平。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犯罪形式日益复杂,反侦查手段日益高明,给侦查勘验工作带来了较大阻碍,现今某些基层侦查部门的仪器、装备没有跟上对现场勘验工作的需求。谚语有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尤其是在审判中心视域下的侦查工作,对证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要求极高,现今破获犯罪证据的难度在不断增加,加大科技投入就显得至关重要,通过先进的仪器去发掘肉眼不能及的蛛丝马迹,寻找那些隐藏的痕迹、物证。先进的技术、设备需要充实的经费支持,但很多基层侦查部门并不愿意投入过多经费,造成设备的成旧,影响现场勘验的效率和效果。

  其次,在物证管理方面也应加大科技投入,对物证的管理要进行分类,存放于适合各自的环境当中,以保持证据的原貌、原色、原味,这需要刑事技术的支持。可利用大情报信息系统来提高现场勘验的物证管理水平,建设一个总的平台将各个方面收集到的证据、信息进行统一的存放和处理,来提高勘查信息资料的传递和使用效率,更便于实现各级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联动和共享。要不断完善物证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各级刑技部门都应建立规范化的物证档案室,专人保管,且按照规定严格保管检材。同时可广泛建立健全相关物证销毁制度,任何痕迹物证都有一定的时效性,建立相关的物证销毁制度,可减轻物证保管人员的工作压力,提高物证管理工作的效率。物证管理专门化是证据保管的必然趋势。

  五、余论

  实践当中有诸多卓有成效的改革措施,为加强侦查与技术衔接,有的地方建构了侦技一体化新模式。例如内蒙古包头刑侦部门的“侦勘合一”改革、安徽省公安厅的“侦勘一体化”思路,使得新的刑事犯罪现场勘验运行模式具有可行性。本文是立足于一些基层侦查部门工作粗糙化的现实困境,从审判中心视域下探讨现场勘验改革的理性进路,重点是从证据角度展开论述。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审判中心主义的号角,侦查要以审判为中心和落脚点,摈弃“侦查本位主义”的传统理念,遵循“证据裁判原则”,而现场勘验是对证据接触的首要环节,审判中心主义为侦查环节的现场勘验制度注入了新鲜的血液,现场勘验制度的变革亦能为刑事诉讼程序带来诸多价值。笔者在分析现场勘验制度的现状与困境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现场勘验制度改革的理性进路,力图为适应审判中心主义的本质和要求,增强现场勘验环节对证据的重视程度,提高现场勘验的效率和质量,力求刑事案件现场勘验制度能够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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