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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营企业犯罪情况调查分析——以重庆市B区检察院办理案件为例
时间:2021-09-17  作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涉民营企业犯罪情况调查分析
        ——以重庆市B区检察院办理案件为例
  崔晓燕
  当前,民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创业就业的重要领域。在民营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涉及民营企业的犯罪活动也不断增多。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重庆市B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168件453人,约占全部案件数的5%。为最大程度保障民营企业利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现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分析涉民营企业案件特征,研究背后的成因并试着提出相应对策。
  一、涉民营企业案件的主要特点
  1.侵财类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是涉民营企业犯罪的主要类别。2018年以来,重庆市B区检察院办理的涉民营企业案件中,侵财类犯罪71件259人,占案件总数的42.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74 件162人,占案件总数的44%;贿赂类犯罪11件11人,占案件总数的6.5%;其他类犯罪12件21人,占案件总数的7.2%。从中可以看出,涉民营企业犯罪类型比较集中,主要是侵财类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侵财类犯罪中,盗窃34件74人,占侵财类案件总数的47.9%;诈骗23件145人,占比32.4 %;职务侵占12件33人,占比17%;故意毁坏财物2件 7人,占比2.7%。盗窃犯罪绝大多数系盗窃民营企业的电缆线,极少盗窃企业的生产资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件 72人,占比51.4 %;虚开发票9件17人,占比12.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件7人,占比4.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件13人,占比2.7%;洗钱1件1人,占比1.4%;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2 件37人,占比16.2%;合同诈骗6件8人,占比8 %;集资诈骗3件7人,占比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不仅数量最多,而且种类最多,说明犯罪手段多样,对营商环境破坏极大。其他类犯罪主要有伪造印章、故意伤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重大责任事故等等,占比较少。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高发态势。自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以来,增值税犯罪发生率开始攀升。截止2021年5月底,B区检察院共受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8件72人。其中2016年1件3人,2017年4件10人,2018年9件18人,2019年8件15人,2020年4件12人(但有4件9人虚开发票案,以前没有此类犯罪),2021年截止5月底已受理17件27人。从处理结果来看,起诉26件52人,情节轻微不起诉11件19人,证据不足不起诉1件1人。起诉的52人中,有32人已被判处刑罚,其余尚在审理中。其中被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1人,被判3年以上5年以下的5人,被判1年以上2年以下的9人,被判不满1年的12人,被判拘役2人,共16人被宣告缓刑。被判3年以下的多达25人,占被判刑人数的78%。可以看出,对本罪的刑罚处理整体轻缓,体现了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和保护。被判3年以上的不少,主要是虚开金额过大。如黄某某、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黄某某二人的物资回收公司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增值税流失2千多万,最终主犯黄某某被判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情节轻微不起诉主要因企业虚开数额不大且及时补缴税款,为维系企业发展,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3.民营企业作为犯罪主体不在少数。在涉民营企业案件中,企业一方面是犯罪的对象,另一方面也是犯罪的主体。企业作为犯罪主体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企业是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为了降低成本、追求更高利润或者因为经营困难而引发犯罪。如杨某某等人诈骗案,杨某某是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为了降低运输费用,采取在高速公路上对换车牌及通行卡的方式,造成轻车长途行驶上道、重车短途行驶下道的虚假事实,少交高速公路通行费4万多元。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也会充分考虑企业犯罪的原由以及危害程度,从有利于企业存续发展的角度处理案件。上述诈骗案,B区检察院在企业补缴通行费后作了微罪不起诉处理,并对企业作出训诫。另一种企业是完全为实施犯罪而成立,成立后也主要从事犯罪活动。2018年以来,我院办理此类企业犯罪案件12件139人,其中诈骗9件11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件15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1件9人,寻衅滋事1件2人。如李某等7人诈骗案,李某等人在北京成立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谎称公司有大量订单需要找代加工户进行代加工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保证金,诈骗1400多人次,诈骗金额近350万元,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涉民营企业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1.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不容忽视。在涉民营企业犯罪中,一部分是企业员工从事犯罪活动侵害企业权益。2018年以来,我院共办理此类案件19件44人,案件类型包括盗窃、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其中职务侵占案最多,2018年以来共办理12件33人,占全部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的63%。企业内部人员对企业运行熟悉,实施犯罪隐蔽性高,能持续长时间不被发现,危害性极大。如罗某某职务侵占案,罗某某在担任某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全面负责轮胎销售、配送、催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占公司财产近300万元。其犯罪行为从2016年开始一直到2019年,持续近4年,给公司带来极大损害。此外,有些内部人员是利用在公司的职务、打着公司的旗号实施犯罪,不仅侵害了被害人利益,更严重影响了企业信誉,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如李某诈骗案,李某利用在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店长的身份,骗取客户对公司的信任,隐瞒真相,以支付房屋首付款解押、支付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购房款100余万元。
  2.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维权难。2018年至今,我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12件37人。虽然发案量少,但民营企业拥有知识产权非常不易,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品牌形象,降低了企业的销售业绩。实践中,此类案件多数系生产、销售分开,且销售中采取“零星”经营,多数产品流落于全国各地客户,赃物追查扣押难度较大。同时,嫌疑人一般对没有查扣到赃物的犯罪事实拒不认罪,极大地增加了打击难度。如孔某某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孔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重庆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长期生产假冒的宗申牌发动机并销售。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出库清单等相关证据显示,孔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假冒宗申发动机应当有五百多台,但大部分都已经销售,去向不明,最终能认定的只有一百多台。另外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因为商业秘密确认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害后维权非常困难。如郑某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该案多次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专业鉴定,经过上级法院提审、上级检察院不予起诉、后重新起诉等诉讼程序,历时三年,一波三折,最终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3.企业行贿行为屡禁不止。2018年至今,我院共办理带贿赂性质案件14件18人。其中,受贿案10件10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1件1人,行贿案1件1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2件6人。虽然行贿案较少,但并不意味着行贿行为较少。相反,在14件贿赂案件中,涉及的行贿民营企业有33家。从行贿金额来看,涉案金额跨度较大,最高达172万元,最低只有几千元。其中行贿金额在一百万以上的4家,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6家,10万元以下的23家。从行贿人身份来看,法定代表人行贿最多。具体来看,法定代表人27人,股东2人,业务员4人。行贿行为发生后都没有在短时间内暴露,且同一企业对同一人行贿一般不止一次,行贿行为呈现出潜伏期较长、持续时间较长的特点。具体来看,潜伏期在10年以上的3家,5年以上不满10年的18家,5年以下的12家。从行贿原因来看,有的是为了获取本不应该属于他的利益;有的则是为了使交易顺利进行,并没有追求不正当利益。如袁某某行贿案,袁某某及其合伙人在承接了某登山健身步道工程项目后,为了感谢管委会主任同意他们承接该项工程、在工程建设中没有故意刁难,同时希望后续能顺利结清工程款,能够有下一次合作,出于人情世故的考虑,送给管委会主任50万元。因袁某某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涉民营企业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1.法治意识淡薄是企业犯罪的思想根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追求更好的经济效益是民营企业无可厚非的生产经营目标,但应守法经营、合规经营。一些企业在逐利心的驱使下,罔顾法律,淡漠了法治意识,以不法手段追求非法利益,如侵犯知识产权、销售伪劣产品等等。一些企业认为相关做法是行业惯例,不遵循着做,就会丧失竞争力,从而选择同流合污。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贿赂等等。还有些企业为了利益最大化,不重视职工权益而引发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等。他们中一些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但不是很清楚违法情形有多重,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一些人则认为自己手段隐蔽,不会被发现。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伴随着对法律的无知和漠视以及对自己的盲目自信,越轨出线,从而滑向犯罪深渊。
  2.经营管理机制不完善是引发涉企犯罪的内部原因。 部分民营企业内部职责权限不明,岗位间缺少制衡,不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导致企业中部分人员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管理漏洞,谋取个人私利,侵犯企业权益。同时,由于管理混乱,没有留痕关键证据,有时甚至不能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如重庆某机械配件开发有限工作驻徐州办事处经理唐某职务侵占案,唐某利用职务之便,5年间私自倒卖公司产品200余万元。B区检察院高度重视该案办理,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组织侦查人员和被害单位相关人员就证据问题交换意见。但因为办事处各员工的职责不明,无产品出入库明细等关键证据,最终对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诉。另外一些企业的销售货款没有明确规定走公司银行账户等正规渠道,一定程度上赋予了业务员收取货款的职权,由此埋下企业财产被侵吞的隐患。如唐某某挪用资金案,唐某某原系某茶业有限公司团购部销售人员,可以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自行收取货款再转交公司。2年间她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收取的货款达24万余元。
  3.生产经营困难是部分涉企犯罪产生的外部原因。随着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我国经济形势进入新常态,民营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越发严重。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创新能力不强、融资难融资贵等等,一些企业生产经营举步维艰,由此诱发了一系列的犯罪活动。一方面,企业的困难情形让不法分子趁虚而入、趁火打劫,他们打着给企业帮忙的旗号,攫取企业财产。如张某诈骗案,B区一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厂因没有相关环保手续被查出,面临罚款和停止生产的处罚。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急迫想复工复产的心理,虚构能帮忙办理环保手续的事实,多次向被害人索要相关费用20余万元。另一方面,生产经营困难也促使部分企业铤而走险,采取违法犯罪手段来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如前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知识产权等等。
  4.市场监管不健全为部分涉企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自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以来,企业注册登记以书面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开办企业更加便利快捷。随之而来的是市场主体大量增长,监管资源和监管方式相对不足,为一些企业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一些犯罪分子披着合法外衣,以企业的形式骗取民众信任,堂而皇之行违法犯罪之实,在出现重大危害结果之前较难引起注意。如王小虎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贷”一案,为获取非法利益,王小虎犯罪集团借用他人身份先后在C重庆市4个区开办多家公司,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受害人多达180余人。截止案发,这些犯罪企业才浮出水面。另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网络信息发布、广告、新闻媒体的监控不到位,吸引社会投资的不实信息被大量发布和宣传,对各类经济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曾某某、罗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曾某某、罗某等人成立重庆老来福商贸有限公司,大肆虚假宣传,欺骗老年人到公司投资。宣传形式既有线下宣讲,又有线上传播,公司邀请会员参加的“荣光之夜”大型活动更是得到多家媒体报道。这些宣传报道进一步蒙蔽了被害人,加剧了犯罪进程。
  四、遏制涉民营企业犯罪的对策建议
  1.加强普法宣传,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法律意识。司法机关应立足本职工作,加强法律宣传,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人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破除行业陋习,不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者”。同时引导民营企业人员正确认识涉经济犯罪的种种表现,帮助识清行为背后的违法实质,避免成为“受害者”。近年来,我院通过微信、微博、抖音app等途径大力普及与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最新司法政策,走进企业开展以《涉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常见犯罪及预防》为主题的专题讲座,通过《对话检察官》栏目发布普法小视频,全力提升民营企业的法律意识。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探索普法形式,扩大普法覆盖面,让民营企业家们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更加入脑如心。
  2.加强管理规范,进一步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现代管理体系。 民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有利地位,必须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首先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定组织、机构,引进科学的管理制度管理企业;其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让每一笔资金来源清、用途清、去向清,将财务人员职责范围和责任落到实处;再次,企业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对于采购、销售、开票等犯罪多发部门加强监督,定期审计和对帐,规范操作规程,以强有力的约束机制确保企业规范运作,以严格的体系管理遏制犯罪。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疏漏,应及时通报企业,帮助企业堵塞漏洞,规范经营。如B区检察院在办结唐某某挪用资金案后及时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指出公司收款和销售协调制度运行不畅、内部审计流于形式、公款私存的问题,建议企业加以改进,杜绝相关犯罪再次发生。
  3.加强支持帮扶,进一步助力民营企业存续发展。各级政府、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继续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困难、发展壮大。针对中小企业资金困难等问题,扶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发展村镇银行,挤压高息放贷的生存空间。完善配套机制,相关机构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优化投资环境,积极营造和谐的市场环境,为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作为司法机关,B区检察院院及时出台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举措,切实开展“保市场主体、护民营经济”专项行动,审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注重从保护、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合理办理案件,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下一步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主动适用企业发展的新环境、新需求,增强服务保障的自觉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服务实效。
  4.加强督查监管,进一步压缩不法企业犯罪空间。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互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民营企业犯罪的特征加强督查,将其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定期检查各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一步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严厉打击网络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发布违法广告等行为,引导涉网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切实推行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两法衔接”,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司法部门及时总结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如B区检察院在办结王小虎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贷”一案后,针对王小虎集团控制下的多家企业反映出的问题,向4个行政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通报犯罪情况,建议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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