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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
时间:2018-08-27  作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内设职能部门16个。主要职责是: 依法履行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开展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职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二)机构设置。本院内设机构有:职务犯罪侦查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刑事执行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监察室、政治处、办公室、法警队、案件管理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技术科、2个中心检察室共16个科局室。
  (三)人员情况。本院2017年末政法编制数共116人; 2017年年末在职在编人员111人,比上年增加2人,当年调入2人; 离退休人员共48人,比上年减少4人,当年死亡4人。
  二、单位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度收入总计3,947.58万元,支出总计3,947.58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收支增加827.36万元、增长26.52%,主要原因:一是增人增资、政策性增资、购房补贴经费增加;二是2017年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清算后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支出增加;三是办案业务经费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增加。
  本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3,947.5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698.76万元,占93.70%;其他收入248.81万元,占6.30%。
  本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3,928.9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121.94万元,占79.46%;项目支出807.06万元,占20.54%。
  本院2017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18.58万元,较上年增加18.58万元,主要原因是:中央政法转移装备资金结转和按照权责发生制电子检务工程项目结转。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3,698.7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580.34万元,增长18.61%。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政策性经费调整、购房补贴及办案经费的提高。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64.94万元,增长7.72%。主要原因: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追加养老保险金及增人增资经费195.92万元;二是职工死亡抚恤金追加79.23万元;三是办案经费电子检务工程项目追加经费51.37万元;四是追加经费缺口205万元;五是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改革年初退休费预算调减266.58万元。
  本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680.1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559.97万元,增长17.95%。主要原因是是增人增资、政策性经费调整及办案经费的提高。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46.36万元,增长7.17%。主要原因增人增资、政策性经费调整及办案经费增加。
  本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3,049.96万元,占82.88%,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82.11万元,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政策性增资及办案成本增加;教育支出6.79万元,占0.18%,与年初预算数持平;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387.77万元,占10.54%,较年初预算数减少35.74万元,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退休费由原部门预算安排调整为社保基金发放;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3.41万元,占3.35%,与年初预算数持平;住房保障支出112.26万元,占3.05%,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873.1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359.97万元,较上年增加527.02万元,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政策性增资、司法体制改革员额制绩效增资。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抚恤金、遗嘱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支出。公用经费513.15万元,较上年减少323.55万元,主要原因是控制了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调整支出结构,主要是将聘用人员经费从基本支出调整到项目支出的劳务费核算。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7年度本院“三公”经费支出共计59.40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32.60万元,主要原因: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和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支出,较上年支出数减少33.38万元,主要原因: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有所下降。二是同时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四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今年未安排单位人员出国出访。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本院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0.00万元,主要原因是今年未安排单位人员出国出访,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00万元。
  2017年度本院公务车购置费0.00万元,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两年均未购置公务车,。
  2017年度本院公务车运行维护费58.01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办案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6.01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3.55万元,主要原因是办案数量增加、车辆老化造成车辆燃料和维修费增加。
  2017年度本院公务接待费1.39万元,主要用于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接待其他省、市、区单位到我单位学习调研工作,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38.61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36.93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7年本院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车保有量为14辆;国内公务接待18批次,116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7年本院人均接待费120.04元,车均购置费0.00万元,车均维护费4.14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7年本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13.15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开支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物业管理费及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公用车辆运行费、信息网络购置更新费等。机关运行经费较2016年减少323.55万元,下降38.67%,主要原因是控制了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调整支出结构将聘用人员经费从基本支出调整到项目支出的劳务费核算。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院共有车辆14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7年本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1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主要是政府采购办公办案用品设备。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院对3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825.6万元,项目年初预算数569.27万元,执行数807.06万元,完成预算的141.77%,年中追加经费256.33万元,年未结转装备经费18.54万元,项目资金分为办案业务经费、办案装备经费和聘用人员经费三部份。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在强化资金管理做到三下功夫。强化组织领导,在提高理念上下功夫,夯实绩效基础,在规范运作上下功夫;注重全程监控,在管理质量上下功夫。二是资金使用上做到两提升。提升了办案经费保障水平,提高了办案效率;提升了办案科技装备的配置,提高办案水平。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二)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院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6227213
  附:公开01至08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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