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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三部
时间:2022-03-16  作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1、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工作流程
   
  一、受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再审判、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第二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基于检察监督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
   
  ()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不能说明未提出上诉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
   
  ()当事人申请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处理的;
   
  ()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第四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后,分送到有管辖权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接收材料后应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二、立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能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可能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有证据证明其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可能违法、错误的。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以内审查终结。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三、审查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提请抗诉的决定通知案件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或者抗诉书发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将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送达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不足以证明原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原审违反一般性的程序规定,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申诉人撤回申诉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诉的;
   
  ()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诉的;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证据,致使审查无法继续进行的;
   
  ()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四、回复
   
  、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
   
  、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
   
   
权利义务告知书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可以通过申请监督、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支持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申请人、控告人、举报人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申请监督、控告、举报的权利,同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有意捏造、歪曲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以供核对。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且在人民检察院通知的期限内仍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一)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二)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历次审理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在执行活动中作出的裁定书、决定书等
   
  四、当事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
   
  五、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六、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向案件管理部门提交,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由案件管理部门出具
   
  当事人有权知悉案件承办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如认为承办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五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前提出,并说明理由;认为承办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回避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监督条件进行审查,并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监督以及监督的方式。人民检察院作出监督决定,并不必然导致案件改判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监督条件的,将案件处理结果以《通知书》方式告知当事人;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十、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并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原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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