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检〔2025〕1号
关于废止渝检〔2023〕53号文件的通知
各分院、区县(自治县)院,两江地区院:
因工作要求发生变化,经市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废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渝检〔2023〕53号)。各院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请按《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高检发办字〔2024〕266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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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