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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重庆市检察机关2009年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的公告
时间:2009-12-18  作者: 乔峰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检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重庆市以及市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中选调部分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范围及条件
    
  (一)职位和名额
    
  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拟选调工作人员77人(详见《重庆市检察机关2009年公开选调工作人员职位表》选调职位表.xls)。
    
  (二)选调范围
    
  重庆市以及市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中正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在重庆市法检机关工作的人员除外)。
   
   (三)选调条件
    
  1、符合《重庆市检察机关2009年公开选调工作人员职位表》选调职位表.xls规定的相关学历、年龄和专业等条件。
    
  2、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需要,身体健康。其中,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双眼裸视在4.8以上或矫正视力在5.0以上,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职位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3、年龄计算时间:截止2009年12月31日。
    
  4、符合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5、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6、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其他情形。
   
   二、选调程序
    
  按照网上报名、笔试、资格复审、考察、体检、办理调动手续等程序选调。
    
  (一)网上报名。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09年12月23日至28日期间登录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入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初审报考资格。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材料,对照职位报考条件,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1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于填报报名信息后的1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未审核通过的,可在12月29日前及时进行修改,重新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职位,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名人员不能更改报考单位及职位(报考人员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疑问,可电话咨询,联系方式附后)。
    
  4.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12月31日前进行网上缴费(按照渝人价〔2006〕144号文件规定,公务员笔试考试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确认参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一个职位进行报名确认。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5.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了报名考务费的,于2010年1月7日9:00—9日24:00登录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逾期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2010年1月6日,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公布报名、开考以及笔试时间、地点等情况。选调职位与报考比例不得小于1:2,达不到比例要求的相应减少选调人数。
    
  (二)笔试。笔试科目为《申论》,考试时间暂定2010年1月10日。笔试总分100分,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在公布笔试成绩时统一划定,成绩在网上查阅。
    
  报考检察业务类人员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B证的人员,笔试成绩加5分。
    
  (三)资格复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选调职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不足1:3比例的全部进入资格复审范围。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在网上下载《重庆市检察机关2009年公开选调工作人员资格复审表》重庆市检察机关2009年公开选调工作人员资格复审表.doc,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使用A4纸打印,并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考生工作单位签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格复审表》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复审。
    
  (四)考察。在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中,选调单位综合考虑报考人员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工作经历、立功受奖、年度目标考核、学历学位等因素,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若某一职位考察后无合适人选,则该职位本次停止选调。
   
   (五)体检、办理调动手续。确定为正式选调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体检。体检合格人员列为选调对象,由重庆市检察院统一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不影响选调的,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被选调者须在选调检察院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出的除外)。
    
  本公告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67319526、67319527
    
  网上报名技术支持: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
    
  信息部   86868837  86868838
    
  访问网站: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  www.cqleaders.com
                法律监督网   www.cqjcy.gov.cn
                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www.cqpa.gov.cn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0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