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任第二届重庆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公告(一)
时间:2011-10-17 作者:
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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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由人民检察院从社会各界选出具有一定公信力和代表性的公民担任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社会民主监督的制度。首届重庆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将于2011年12月任期届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统一、公开选任第二届重庆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180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年满二十三周岁;
4. 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5. 身体健康;
6. 有履职时间;
7. 重庆为经常居住地。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 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
5. 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 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办法
(一)选任方式
1. 组织推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检察机关推荐。
2. 公民自荐:公民个人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向检察机关自荐。
(二)选任程序
(1)相关组织可向其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递交推荐报名表及被推荐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公民个人可向其工作地或住所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递交自荐报名表及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进行现场报名。
(2)公民个人可通过其工作地或住所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报名联系电话,进行电话自荐报名,并在报名截止前向该人民检察院补交自荐报名表及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3)公民个人可通过电子邮件将自荐报名表发送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邮箱(地址:
cqjcy_rmjd@126.com),进行网上自荐报名,并在报名截止前向其工作地或住所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补交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报名时间:2011年10月19 日至2011年10 月25日。
2. 考察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推荐、自荐报名人选进行考察,按照1:1的比例,提出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3. 公示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市内主要媒体、网络对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授权,将本辖区产生的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在当地媒体、拟任人选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经公示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4. 决定选任 经公示合格的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并予以公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被选任的人民监督员颁发《重庆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证》。
四、人民监督员的任期及职务解除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1. 因职务调整,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2. 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1. 不再具备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
2. 具有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的;
3. 违反人民监督员履职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纪律要求
(一)报名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如实填写报名表,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取消报名资格或选任资格;
(二)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咨询电话:023—67319516;67319514。
本公告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