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和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案件和对贪污贿赂、渎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刑事检察活动;负责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刑事措施执行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监督、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以及控告申诉举报事项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办理等工作。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现有编制56个,在职干警55人,设有检察一部、检察二部、检察三部、检察四部、检察五部、检察六部、政治部及办公室共8个内设机构和黄水中心检察室。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528.3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528.31万元,比2018年增加487.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82.7万元,比2018年减少28.96万元,主要原因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我院共转出11位在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我院按照一定比例划转公用经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车辆保险费等部分经费给本县监察委员会,故基本支出有所减少;项目支出845.61万元,比2018年增加516.91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新建办案和业务技术用房装修资金和新楼信息化建设资金纳入预算统筹,故项目经费增加,主要用于装修和智能化楼宇建设,保障我院办案办公的正常开展。
2019年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收支,与2018年一致。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45.7万元,比2018年减少34.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接待费6万元,比2018年减少19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公务接待费下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9.7万元,比2018年减少15.8万元,主要原因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按照相关规定,我院要按照一定比例划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给监察委,同时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下降;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8年持平。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444.87万元,比上年减少134.54万元,主要原因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我院共转出11位在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我院要按照一定比例划转公用经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车辆保险费、交通费等部分经费给本县监察委员会,故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数较2018年减少。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70.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7.7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92.26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845.61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8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9辆。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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