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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赵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时间:2021-05-26  作者: 李炎卓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赵某甲、赵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张 颖
   【法律要旨】
   《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电毒炸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其中毒的方式对生态环境危害尤其大,长江是我国重要的水生生物基因库,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具典型性的区域之一。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持续推进,在打击电毒炸鱼方面取得很大成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敦促被告人修复生态。
   【简要案情】
   2019年12月27日,在被告人赵某甲提议下,赵某甲、被告人赵某乙相约到河里毒鱼食用。同月29日,赵某甲、赵某乙各自将4瓶甲氰菊酯倾倒至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黄家镇漆红村长溪河舟子坨段水域。次日,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上述河段捡拾渔获物的赵某甲、赵某乙抓获。并将二人捕获的29尾马口鱼(重0.8公斤)扣押。赵某甲、赵某乙被抓获后,彭水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立即对案发河流进行勘验,在赵某甲、赵某乙倾倒甲氰菊酯水域下游约250米、500米处分别提取1尾鲤鱼(重2.4公斤)、1尾马口鱼(重0.05公斤)。
2020年1月27日,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渔获物毒物含量检验,在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处查获的马口鱼甲氰菊酯含量为64ug/kg;在赵某甲、赵某乙倾倒甲氰菊酯水域下游提取的鲤鱼、马口鱼甲氰菊酯含量分别为48.5ug/kg、47.0ug/kg。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河段属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彭水乌江至长溪河鱼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2007年2月开始,全年禁渔。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及法院裁判结果】
   2020年4月9日,彭水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发地为彭水乌江至长溪河鱼类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即无法确定案发时案发地是否禁渔;同时,因二被告人否认知道禁渔期、禁渔区、案发地为自然保护区内,认定主观明知证据较为薄弱;以及彭水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案发河流进行勘验并提取渔获物时,二被告人不在场,二被告人表示并不确定该渔获物是因其倾倒甲氰菊酯而死亡。鉴于此,黔江区人民检察院退回彭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并引导该局调取了彭水县农委、彭水县水利局关于案发流域的情况说明、相关批复文件、案发地附近自然保护区碑文、公示牌、询问参与农委现场勘验的见证人等证据。在证实赵某甲、赵某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后,向赵某甲、赵某乙进行释法说理,二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仅同意黔江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还自愿进行生态修复。2020年6月2日,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对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起诉了赵某甲、赵某乙,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四个月,被告人赵某乙拘役三个月;同时对二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赔偿生态损害价值42360元或增值放流2824尾胭脂鱼、15129尾中华倒刺鲃、7060尾岩原鲤、21180尾黄颡鱼,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0年9月4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四个,赵某乙拘役三个月,并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损伤42360元(已缴纳),在判决生效后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1.发挥诉前主导作用,积极引导侦查,依法惩治非法捕捞长江流域水产品犯罪案件。本案案发地为彭水乌江- 长溪河鱼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长溪河是乌江中游左岸的一级支流,长江二级支流,保护区内有国家Ⅰ、Ⅱ国家级重点保护鱼类3 种,有重庆市重点保护动物9 种,这些鱼类具有重要保护价值。本案被告人在长溪河鱼类自然保护区内投放甲氰菊酯农药,不仅导致保护区内水生生物遭受了极大破坏,还导致河流生态环境受损,其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因之前本辖区很少办理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捕捞的案件,侦查机关仍然沿用以前的办案思路,作为常规的非法捕捞类案件办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发地是否禁渔,且被告人辩称主观不明知禁渔期、禁渔区,更不知案发地为自然保护区,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发挥诉前主导作用,积极引导侦查,有效指控犯罪,依法惩治非法捕捞长江流域水产品犯罪案件。
   2.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及时有效修复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在审查起诉环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积极释法说理,最终,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修复生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专家评估,赵某甲、赵某乙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价值为42360元。我院遂以赵某甲、赵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时,就赵某甲、赵某乙损害自然保护区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二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价值42360元或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并判令二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及时有效修复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