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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构成恶势力犯罪的认定路径研究

时间:2021-02-25  作者: 李炎卓   新闻来源:   【字号: | |
 
“套路贷”构成恶势力犯罪的认定路径研究
黄 颖(挂职人员)
 
   摘要:“套路贷”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较大部分与黑恶势力相关联;对于恶势力的认定和研究,当前已有文件出台,但对于其研究仍处于发展阶段,实践中出现了“套路贷”构成恶势力认定难的问题,梳理出其认定路径具有现实意义。“套路贷”构成恶势力的认定应当把握其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形式特征以组织标准和行为标准为基础,重点关注社会危害性,实质特征应当衡量“套路贷”是否具有恶势力的一般形象。
   关键词:套路贷、恶势力、认定路径
 
   为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持续深入开展,司法机关要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套路贷”是近年来多发的一类犯罪行为,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威胁或者欺骗等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统称。其常见犯罪手法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以及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多种形式;“套路贷”不是《刑法》规定的罪名,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①],涉及具体犯罪的按相关罪名处理。“套路贷”与黑恶势力犯罪存在诸多关联,“套路贷”犯罪行为中极易产生黑恶势力,对公共社会秩序造成很大的影响,而恶势力作为黑社会的雏形,司法实务界对于其认定本就存在争议较大、难点较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梳理出“套路贷”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的认定路径,对于精准打击“套路贷”以及黑恶势力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套路贷”构成恶势力犯罪概述
   近年来,“套路贷”涉恶案件频发,如2019年8月,浙江绍兴一审宣判一“套路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②];2019年10月,宁波宣判一“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③]等。对此,笔者通过无讼软件、北大法宝网站等途径,以“套路贷”为关键词,搜索出刑事判决书1388份,以“套路贷”和“恶势力”为关键词,搜索出刑事判决书639份;由此可知,“套路贷”案件中构成恶势力犯罪的案件占比为46%。较大比例的恶势力“套路贷”犯罪是因为“套路贷”犯罪中的行为极易形成恶势力,这对“套路贷”构成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提出了挑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年《指导意见》”),2019年出台《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9年《意见》”)。2018年《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在传统六类行为之外增设故意毁坏财物,目的在于打击“村霸”“保护伞”等。2019年《意见》是在2018年《指导意见》基础上,对恶势力的定义、表现形式、组织形式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延伸和完善;2019年《意见》沿用了2018年《指导意见》对恶势力的定义,强调了“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是恶势力犯罪必须具备的特征;并且强调要在交通运输、共享经济、套路贷等新行业和领域,对恶势力犯罪深挖彻查。
    除此之外,另有《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软暴力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为惩治“套路贷”中的涉黑恶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二、“套路贷”构成恶势力犯罪认定中面临的困难
    (一)“恶势力”定义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恶势力”的定义,学术、实务以及规范文件各有观点。因为恶势力形态是介于一般共同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
织犯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其可能存在不同的类型,无法用一个精确的语言表达将其完全概括。[④]自2018年《指导意见》、2019年《意见》的相继出台,恶势力的概念经历着修改、完善的过程,司法实务中认定的依据是在动态变化的,缺乏统一、确定的依据规范,往往凭借“恶势力”的的概念来认定,认识上因人而异,司法机关内部以及各司法机关之间会存在理解上的不同。
具体来看,2018年《指导意见》第14条中规定了恶势力的定义,看似解决了“恶势力是什么”的问题,但这使得“如何认定恶势力”变得更加模糊。2019年《意见》虽然细化了恶势力定义,但仍然存在以下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第一,“经常” “一般”“多次” 等文字描述,缺乏可操作性,理解上也容易出现异议。第二,“在一定行业或区域” “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等表述同样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定义描述,使得黑、恶的认定难以区分;第三,“为非作恶” “欺压百姓”等表述是典型的文学术语,缺乏法律规定的专业特点。可以说恶势力定义是从普通民众的角度出发对于恶势力的一般认识和感受。
    (二)“恶势力”认定标准模糊。
    无论是2018年《指导意见》还是2019年《意见》,对于恶势力构成的罪名都仅是提及,更多的注重于对于恶势力内涵的阐述,对于恶势力能构成哪些刑法罪名还不够细化和规范。同时,从共同犯罪以及犯罪集团的量刑机制来看,缺乏规范化的恶势力犯罪量刑体系。恶势力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但其涉案范围宽广,涉案人数多且复杂,往往存在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问题,要理清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需形成一个针对恶势力犯罪行为的关键性证据收集、固定工作机制,现缺乏充分的证明标准以及完善的证明体系,导致恶势力认定难。
    (三)“套路贷”类型不断更新导致恶势力难以认定。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套路贷”犯罪也出现了新形势、新特点,“套路贷”恶势力逐渐呈现成员管理“零散化”、纠集方式“网络化”等特点,这对认定“套路贷”涉恶增加了难度。首先,“套路贷”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等途径,摒弃传统的恶势力犯罪线下纠集的模式,转为线上发展成员,其主要纠集者、核心成员以网络为屏障,掩饰其幕后指挥的作用,案发后,往往难以认定其组织、领导作用。其次,“套路贷”行业迭代更新,出现传统模式中未有过的新角色,如“裸贷”中介,其在“裸贷”老板和客户中牵线搭桥,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各“裸贷”老板之间并无明显联系,这就导致“裸贷”中介和老板是否构成恶势力团伙难以认定。最后,“套路贷”催收的暴力特征减弱,犯罪分子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有的采用集体站台、语言恐吓、跟踪等方式威胁被害人还款,难以形成有效证据,导致恶势力认定难。
    三、“套路贷”构成恶势力犯罪的认定路径
    认定“套路贷”是否构成恶势力分为两个层次,即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第一层次是对其形式特征的判断,以是否达到组织特征和行为标准为基础,再重点分析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能满足形式特征,则“套路贷”不构成恶势力。第二层次是判断其实质特征,根据行为程度结合其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进行价值判断。两个层次的特征的满足,才能将“套路贷”行为认定为恶势力。
    (一)“套路贷”应符合“恶势力”形式特征。
    1.以组织标准和行为标准为认定基础。
相对于传统的“套路贷”存在“内部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性”特征,近年来“套路贷”组织形式越来越隐蔽以逃避法律制裁,这就对组织标准的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前述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套路贷”符合恶势力的组织标准应符合以下特征:一是组织稳定,这是“套路贷”构成恶势力的基本条件,“套路贷”行为人从其开始至结束时间的长短、活动次数是其组织是否稳定的衡量标志;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组织内部各参与成员具有稳定性。二是角色明确,“套路贷”团伙中的组织者、谋划者与核心成员基本固定,各成员有自己相对固定的角色分工,未表现出以往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角色设置称谓、职位的,可以根据其实际地位和作用判断。三是业务规范,在“套路贷”团伙中表现为行业默认规则等内容,在犯罪分子之间形成的一种“行业”默契,各成员都按照此规则进行“套路贷”活动。
面对不断更新的“套路贷”手法,应当审慎认定组织标准这三个特征,业务规范特征通常在“套路贷”中表现较为常见,因此较易认定;组织稳定和角色明确则需结合其他标准认定。“套路贷”团伙的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使用次数、持续时间长短,各成员参与团伙的时间长短可衡量其组织是否稳定。对于认定其组织角色明确与否,应从组织结构内部入手分析其成员之间是否具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骨干成员是否相对固定等,且应当排除为了犯罪而临时纠集的行为。
行为标准可谓黑恶组织最为显著的外部特征,如利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这种明显的、有形的暴力行为,较易认定。但随着犯罪手段的日新月异,传统的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逐步演化成“软暴力”,使其成为“套路贷”涉黑恶组织较为常用的手段之一。2019年发布的《软暴力意见》,明确了“软暴力”的概念、表现形式以及据此认定黑恶势力等内容,为实施“软暴力”的“套路贷”行为认定为恶势力提供了法律依据。“软暴力”须以暴力性手段为基础[⑤],也即恶势力中的软暴力应当作为其暴力的辅助行为,暴力手段应在在恶势力犯罪活动中占据优势地位。
    2.重点把握“套路贷”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套路贷”的频繁出现,其带来的不良后果被大家所熟知,我们会当然的以为只要是“套路贷”,就会产生社会危害性,并且社会危害性本身就抽象,对其认定也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在认定“套路贷”是否属于恶势力时,可能会出现“套路贷”只要满足组织标准和行为标准就默认其对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从而肯定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况。这会忽略“套路贷”恶势力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应当在认定“套路贷”构成恶势力时被重点关注。
相对于一般的“套路贷”共同犯罪,构成恶势力犯罪的“套路贷”团伙的危害性更大,但同时又与“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相区别,其尚未达到“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社会的特征。另外,从恶到黑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套路贷”恶势力团伙也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应当包含是否扰乱社会秩序和是否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对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行业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混乱,其本身是抽象的。“套路贷”所造成得混乱与其实现的控制是不同的含义,“套路贷”恶势力干扰社会生活可以表现为对被害人以外的如近亲属等相关人员形成的严重滋扰,而控制指的是“套路贷”行为人对被害人身心的掌控和限制。这种危害既包括对被害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也包括对被害人所处的生活、工作环境的影响;在审查相关证据时,重点关注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结果的客观证据以及相关环境的证人证言。不仅如此,“套路贷”恶势力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还体现在对于民间借贷等行业经济秩序、国家管理制度的干扰,并且这种干扰与破坏是通过暴力、“软暴力”方式实现的。2019年《意见》明确规定:“较为恶劣影响”的认定需要综合侵害的对象、数量、违法犯罪次数等进行综合评价。
    (二)“套路贷”需具备“恶势力”实质特征。
     “套路贷”行为人符合上述形式标准后,仅仅是满足了“恶势力是什么”,对于如何认定“套路贷”是否构成恶势力,还需考量其是否满足实质特征。对此,有学者认为应在恶势力认定的现有标准上增设“雏形特征”[⑥];另有学者提出恶势力认定应“在具体要素判断的基础上,再结合恶势力的主导形象进行价值判断”[⑦]。笔者认为,恶势力的实质特征在于是否满足: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存在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可能性。如案件仅满足行为人三人以上、两年内多次犯罪,而不具有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可能性,则应当以普通共同犯罪处理较为合适。
    “套路贷”并非一个罪名,而是传统犯罪的新型表现形式,其既可能构成普通共同犯罪,也可能构成恶势力犯罪,区分二者时,要着重分析其对现有社会秩序的危害程度,以及是否有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潜在可能。具体来讲,表现在其组织经过连续的犯罪行为所保持组织和结构的稳定性、其团伙在社会中形成的恶名对普通群众的影响等,仅适用共同犯罪理论不能对该组织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必须上升到恶势力团伙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认定“套路贷”行为人符合组织、行为标准,具有社会危害性后,不能直接得出其构成恶势力的结论,要根据全案综合考量,把握其实质特征,判断“套路贷”团伙是否具有恶势力的一般形象。这个一般形象主要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结合常识、常理、常情判断,以常人认知来综合判断,表现为普通群众的反映和感受;证据审查方面,重点关注相关区域中,普通群众作为证人对“套路贷”恶势力行为的看法,判断普通人的正常生活环境是否收到影响。如此,坚守住“套路贷”构成恶势力犯罪的实质标准后,可以区分一般共同犯罪和恶势力犯罪,避免只要是“套路贷”均认定为恶势力的错误做法,实现涉恶案件的精准打击。
 
 
 
参考文献:
 
[1]张明楷:《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人民法院报》2019年10月10日,第5版。
[2]刘宪权、林雨佳《恶势力形态的认定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
[3]黄京平《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犯罪的若干问题》,《北京联合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4月。
[4]戎静:《扫黑除恶”背景下 “恶势力”的司法认定::争议与破解 》,《政法学刊》2018,35 ( 6) 。
[5]刘仁文,刘文钊:《恶势力的概念流变及其司法认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26 (6) 。
 


[①] 张明楷 《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人民法院报》2019年10月10日,第5版。
[②] 参考《人民法院报》,2019年7月2日第003版。
[③] 参考《人民法院报》,2019年11月2日第003版。
[④] 刘宪权、林雨佳《恶势力形态的认定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
[⑤] 黄京平《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犯罪的若干问题》,《北京联合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4月。
[⑥]  戎静 《扫黑除恶”背景下 “恶势力”的司法认定::争议与破解 》,《政法学刊》2018,35 ( 6) 。
[⑦]  刘仁文,刘文钊 《恶势力的概念流变及其司法认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26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