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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办理情况分析

时间:2021-01-28  作者: 李炎卓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办理情况分析
扈源
 
    渔业资源是国家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渔业生产的自然源泉和基础,对国民经济发展与湿地生态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渔业生产不断发展的同时,各种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也接踵而至,这将成为我国渔业发展和环境治理的重要障碍。近年来,我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稳步推进辖区生态文明建设。为延伸办案职能,深度融入社会治理,理清辖区渔业资源犯罪脉络,总结阶段性成果,现就我院2018年至2020年10月份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为依据和导向,就该类案件的情况作如下分析总结:
    一、办理案件基本情况
    (一)受案情况
地点
年份
彭水
(件/人)
黔江
(件/人)
石柱
(件/人)
秀山
(件/人)
酉阳
(件/人)
合计
(件/人)
环资类案件中
占比
2018年
9
14
11
20
16
28
9
16
19
24
64
102
48.1%
2019年
9
10
3
8
8
13
1
1
28
32
46
64
37.7%

表1  我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受理情况
2020年 (1-10月)

18
30
6
12
12
16
2
14
18
34
64
116
49.6%
    从表1可知:我院受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数量在2018年和2020年相对较多,在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中占比偏高,从地区上看案发水域主要集中在彭水、石柱和酉阳三地。
    (二)非法捕捞方式

图1  我院起诉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捕捞方式
 

 
 
 
 
 
 

    从图1可知:我院近3年来所办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被告人以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的案件逐年减少,而通过密眼网网捕鱼的情况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三)判决情况

图2  我院起诉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判决情况
 

 
 
 
 
 
 

    从图2可知:今年以来我院起诉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被判处实刑人数有所下降,相比之下,被判管制和单处罚金的人数比例增加,实刑率有所降低。
    (四)其他突出现象
    1.2018-2019年不起诉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不起诉类型均为情节轻微不起诉,2020年1-11月,不起诉案子中出现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法定不起诉件数占所有不起诉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比为22.2%。 
    2. 犯罪主体的身份主要是农民及无业人员,两类主体占比超过70%。
    二、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无法取证证明案发当地及周边进行了有效的禁渔宣传
    1.我院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发现,2018年至2020年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水产品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一的案件缺少材料证明在当地进行了禁渔宣传,这造成了许多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从而导致案件比升高,同时造成一定程度的法律资源浪费。
    2.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中,有很大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对禁渔期、禁渔区认识不足,许多犯罪嫌疑人供述称知道有禁渔期、禁渔区,不允许电鱼、毒鱼、炸鱼,,也知道国家正加大力度打击渔业资源犯罪,但许多嫌疑人不知道使用密眼网网鱼也是违法行为,河道边的公示牌内容多为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缺少对其他非法捕捞方式的宣传。 
    3. 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渔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对此类犯罪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主观地认为弄几斤鱼最多就被罚款几百块钱,根本没有想到会面临刑事处罚,这更需要相关部门加强法治宣传。
   (二)案件办理刑事打击和行政处罚的界限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情节严重只在“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做了细致的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的情节严重情况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务中只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了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的都作为刑事犯罪打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对于非法捕捞的行为也做了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并说明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刑事犯罪没有具体规定,我院今年1月至10月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不诉案件有9件16人,其中法定不起诉的案件有2件3人,例如法定不起诉中案件中的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其在禁渔区、禁渔区使用密眼网非法捕捞渔获物2尾,总重量仅为0.01千克,对于此类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的若都作为刑事犯罪打击提起诉讼,则会导致这一类案件刑事犯罪门槛过低,群众的接受度不高。同时,现作为刑事打击的非法捕来水产品案件的量刑处理标准不一,在认罪认罚精准量刑的的情况下难以把握。
   (三)打击面过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不到统一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要达到案件的法律效果,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同时还要注重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进行非法捕捞基于娱乐、自己食用或者当地捕鱼的传统等原因,捕获的数量少,对水产资源造成的危害小,情节轻微的案件,司法机关将其一律作为刑事犯罪打击,打击面过广;而案件审查结果显示,捕获渔获物在1公斤以下的案件占该类案件的70%左右,其中0.5公斤以下的占41%,今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不起诉人数占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不起诉人数的35%左右,在起诉的案件中判处单处罚金或管制刑的人数逐渐增多,这些现象显示出,过广的打击面无法使环保案件办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因
   (一)地区情况复杂,宣传工作难度较大,宣传效果不理想
    1. 从地理环境和聚居模式来看,渝东南地区系偏远山区,多山地丘陵,多数农户居住地处偏远、交通较为不便,案件中反映出许多住在乡镇中心和附近的居民能够接收到有效的禁渔宣传,而偏远地区居民则难以接收到禁渔宣传,实际生活中,家住相对偏远的农户一般只在赶集日到乡镇上去,乡镇上的禁渔宣传标语、张贴物等只有不到半天的时间让他们能够接触到。这使得地区基层宣传覆盖就呈现出以乡镇中心附近效果最佳,越往偏远的地方效果越差的现象。
    2.从渝东南地区乡村家庭结构来看,外出打工让老人照顾留守儿童的家庭较为普遍。这样的结构中因外出打工者常居外地,回家时间集中在长假和春节,家里的留守老人普遍年纪较大,文盲率较高,唯一能得到有效禁渔宣传的反而是家中的留守儿童,这样的家庭结构不利于相关部门的开展集中式宣传,禁渔宣传全覆盖的难度较大。
    3.从禁渔宣传方式上看,渝东南地方禁渔宣传上容易陷入固定模式,存在不注重宣传后效果,容易脱离群众,没有释法说理等问题,这也间接导致了偏远地区的宣传缺失;检察机关虽然能够依托派驻检察室开展乡镇禁渔普法宣传,但由于没有常驻机构,在禁渔宣传上难以实现常态化。采用的媒介上,基层禁渔宣传方式多是以通告、横幅等传统文字形式进行,辐射能力有限,宣传效率较低,而且渔业犯罪案件中的主体有50%以上是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或者无业人员,许多人都有不识字的情况,这类人群只能接收到通过口耳相传听来的禁渔法规,在网络信息化的今天,原以为手机网络能够解决禁渔宣传“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然而实际操作中,手机宣传也收效甚微,经了解得知,如今手机新闻非常碎片化,居民难以从杂乱的信息中发现政府投放的禁渔宣传内容,同时对于官方的通告仅在政府网站上有发布,普通百姓基本不会去登陆政府网站,手机宣传不能够达到定点宣传的效果。
    (二)打击标准不明确,考核形式单一,不能提升办案和治理效果
    1.对于市场的监管力度不足。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对于捕捞工具如电捕鱼器、网等在市场上及淘宝上很容易就可以买到,导致此类案件居高不下,同时部分百姓认为可以这些工具市场上普遍,无法认识到使用这类工具属于禁用的工具;而且近几年吃野生鱼成为一种热潮,市场上野生鱼的价格高涨,在高价利益的引诱下不少百姓不顾违法犯罪而去捕鱼。
    2.近几年公安机关在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考核加分高,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相对于其他破坏环境资源类的案件更频发,且此类案件中多涉及共同犯罪,为了完成考核加分,对于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人员都作为刑事犯罪一律从严打击。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把握标准不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司法实践中,怎么界定“情节严重”是个难题,并且认定标准不一,目前国家没有出台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严重情节”的司法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参考标准,造成司法实践中量刑的差异化现象。
    四、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措施
    (一) 加大宣传力度,从思想上重视水产资源的保护
    1.当地的政府、村委、渔业等相关部门从思想上重视对渔业资源的保护,特别是对于当地涉及的天然水域禁渔区流域多的地方更要加强宣传,通过上门宣讲、开院坝会议或者借助媒体通过地方电视台对禁渔区、禁渔期、禁用的工具等进行全面宣传,使禁渔宣传达到全覆盖,提高当地百姓的法律意识,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让百姓明白保护渔业水产资源的重要性,让百姓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中来。
    2.司法机关作为办案机关要重视对典型案列进行整理,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让人民群众了解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法律规定以及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后果,实现办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全社会的良好效果;同时,在执法执法过程中将“刑事处罚与环境修复”有机结合,按照损害必提责的原则,强化修复性生态理念,实现打击、教育、预防、修复多重效果。
    (二)制定明确的打击标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打击的重点是对于从事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长期收购违法捕捞渔获物,以及违法制造、销售电捕鱼器等违规渔具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明确打击方向,公安机关适时调整考核目标,将将重数量、重人头打击数调整为重打击利益链条、打击经营性捕捞为考核加分项,加强市场的监管,斩断“非法捕捞——贩卖——餐饮消费”的违法链条。
    (三)完善法律法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1.通过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或者出台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对于可用宣传教育的进行宣传教育,可用行政处罚处理的用行政处罚,将刑事犯罪打击作为最后一道防线,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一律作为刑事犯罪进行打击。
    2.司法机关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就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犯罪主体、嫌疑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具体的情况,联合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起诉标准和精细化的量刑处理标准,从而推动此类案件的准确有效的打击,实现多个效果的统一。
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是时代的需要,通过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打击能够促进人们合理利用该资源来发展渔业生产活动,带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使得社会发展秩序更加稳定。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打击非法捕捞的综合布局,强化各关联行业的执法监管, 积极营造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更好地领导、管理和监督渔业生产,促进渔业生态安全,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