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 { width: 100%; }
您的位置:首页>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

可以讨价还价的法律权威

时间:2020-09-27  作者: 李炎卓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可以“讨价还价”的法律权威?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入
 
朱小霞
    “可以再少点吗?”“已经给你减了,这是我们可以给的最大幅度了”。这段“讨价还价”的对话,不是来自交易市场,而是来自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日常。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制度出台之初,于我而言是没有过多感触的文字。2020年5月作为一名检察新人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相识,初看神秘,近看不可思议。
    一、检察新人的困惑
    在人们的眼里,尤其在法律人的眼里,法律是权威的,而刑事法律更是具有严肃性、惩罚性,其适用更加需要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让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就法律之下的定罪量刑,反复讨价还价,法律似乎不再严肃、不再权威。在具体的适用中,也有了些许困惑。
    (一)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职能VS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赋予了检察机关相当程度的实体权。在过去,检察机关主导审前程序;在现在,检察机关主导刑事诉讼。虽然对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坚持了法院保留原则,但对其适用,即对人民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是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是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是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是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是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形之一,如果量刑建议只是轻微不当,其他都符合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采纳;同时,当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法院不能径行不采纳,而是应该先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再者,如果在检察机关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这些都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主导地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方就案件的处理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定、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法庭审理的程序等协商一致后,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参与下,犯罪嫌疑人同意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阶段,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样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基本决定了案件处理,使刑事诉讼的重心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这似乎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背离?
    (二)速裁程序vs庭审实质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增加了速裁程序,法律明确规定有的案件可以省略举证质证环节,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庭审实质化,是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而倡导的一种庭审模式。在过去,传统的庭审方式基本是书面审,证人、鉴定人、法医等很少出庭,办案民警几乎不出庭,所以容易使庭审流于形式。为了更有效地防止产生冤假错案,倡导证人、鉴定人、法医、办案民警等出庭,使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展开辩论,让事实更加清晰,更接近于真相。而速裁程序可以简化庭审质证,这似乎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要求的庭审实质化相矛盾?
    二、检察新人的释惑
    (一)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和宗旨是一致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庭审的实质是控辩双方充分就事实和证据、定罪量刑等进行辩论,而法官居中裁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只是将控辩双方的合意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控辩双方的分歧已经消除,到庭审阶段,控辩审三方的主要任务,不再是证明有罪还是无罪、量刑是轻还是重,而是证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据是否合法有效、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等,法院进而决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总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只是将过去法庭控辩双方的辩论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讨价还价”,由过去控辩双方的对抗式向现在的合作式转变,法庭不再是控辩双方的角斗场,可能成为谈判席,更好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使其得到更合理的处罚。
    (二)速裁程序和庭审实质化,都是法庭审理的方式,两者只是形式不同,实质是一致的。第一,法庭查明案件真相的责任没有减小,法庭要对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审查。第二,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没有降低,定罪量刑依然要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第三,专属于法院的定罪裁判权没有变。第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正义要求没有变。法谚有云:最大的正义是尊重当事人的权利。速裁程序的适用是基于被告人的选择,被告人在程序选择中放弃了质证权,这是对其选择诉讼权利的尊重,是正义的要求。
    三、逃不过的“真香定律”
    (一)不是削弱,而是合作
    不能把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立起来,两者不是冲突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分工合作关系。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不会削弱审判的中心地位。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履行主导职能反倒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那么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主导责任,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做得越细致,越准确,越能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这项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是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如果没有这项制度,一些社会调查评估和一些具体的量刑建议,会在人民法院审判环节进行。检察机关承担了一些以往人民法院的工作,所以检察机关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得越好,越能使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最后更能实现党中央确定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
    (二)不是舍弃,而是兼顾
    速裁程序的适用没有舍弃公正,而是结合当前案多人少的现状,公正为本,兼顾效率。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庭审实质化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做到定罪量刑符合案件实际,实现公正。庭审实质化不应仅表现在形式上,而应在实质上实现。对于很简单、很清晰的案件,控辩审三方达成意见一致,是速裁程序在兼顾效率的同时,同样能像庭审实质化一样实现公正的原因。
    四、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并没有降低定罪的证明标准,在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定罪量刑,使一些简单案件得以从快、从宽处理,不仅能减省社会付出,而且能实现办案目的和诉讼效率的双赢。在庭审阶段,法官对被告人所作的判决是基于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也有利于被告人内心服判;被告人真心的悔罪认罪,对被害人积极赔偿道歉,不仅能减少对抗,而且更有利于恢复社会关系。因此控辩双方充分地进行“讨价还价”,并没有损害法律权威,反而更有利于建立内心的法律权威。
当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很多配套制度还有待完善,比如在《刑法》中如何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后行使上诉权和实现诉讼效率之间如何实现平衡、重罪可协商的量刑幅度大和轻罪可协商的量刑幅度小之间如何实现公平、如何实现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全覆盖、如何划分阶梯式量刑减让的比例等,这些都需要我们法律人不断思考,不断完善这项制度,使国家法治走向更加光明、更加公正、更加权威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