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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在虚假诉讼中充分发挥作用

时间:2020-05-25  作者: 李炎卓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在虚假诉讼中充分发挥作用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郝 瑞
 
    【摘要】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2015年,为解决立案难,我国开始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虚假诉讼乘虚而入,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对虚假诉讼的查办责无旁贷,但在实际办理中,却存在一系列的障碍和难题。本文从虚假诉讼的实际办理情况中入手,分析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的优势及现实困难,最后将针对上述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前言
    虚假诉讼的危害,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是挑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且对于正在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发展中国家带来较大的冲击,“利益至上”的观念会冲淡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社会普遍道德(弱化道德约束力,弱化法律的强制性等不利后果),打击虚假诉讼迫在眉睫。
    从全国虚假诉讼办理情况来看, 2017 年至 2019 年 3 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5455 件 ,其中2017年1920件,2018 年 2883 件,2019 年第一季度 652 件,案件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就我院而言,近三年来共办理了50余件虚假诉讼案件,均启动了监督程序且得到了纠正。就本地区而言,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没有依职权主动查办过虚假诉讼案件,而检察机关却在虚假诉讼领域中屡屡立功。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查办虚假诉讼的优势
    1、公共利益的主动维护者
    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所有的虚假诉讼都扰乱国家法律秩序,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对其进行检察监督符合检察权的属性,且检察权是一种主动权,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监督,尤其是可以对恶意串通、没有直接受害人的虚假诉讼以及损害第三人和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进行监督,弥补了第三人撤销制度、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以及再审程序规制虚假诉讼的不足之处。
    2、监督与侦查机关的天然优势
    检察机关众所周知具有公诉职能,同时又兼具监督职能,尽管经历职侦转隶,但仍有大批侦查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留下,充分发挥侦查优势,结合本身的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本就是监督机关,理应监督其他机关的工作,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包括法院办理案件,也需要接受其的监督)查办虚假诉讼检察机关有着其他机关(如法院)所不具备的天然优势。
    3、法院案多人少分身乏力和审判的中立性局限
    虚假诉讼发生在法院,按理说在法院解决更加节省人力物力,但事实上,随着法治理念的普及,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人们更愿意借助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纵观全国,几乎所有的基层法院都面临案多人少的问题,加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具有法定的中立性,遵循不告不理,即根据原被告的法庭陈述辩论,结合证据作出裁决,而不能主动的去偏向某一方调查,这是确保裁决结果的公平公正的要求,但也不可避免地为虚假诉讼创造了条件(虚假诉讼大多为结合原被告恶意串通配合诉讼),故即便审判人员察觉不妥也不便依职权去调查。
    二、检察机关查办虚假诉讼的困境
    1、法院对检察监督的排斥
    法检虽同属司法系统,但毕竟分属两个机关,有各自机关的规定和考核,对于法院自身而言,面临来自同级和上级的考核压力,个别地方法院系统在民行方面的考核规定便是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子属于“错误”,应当扣分,故造成法院对检察机关监督的提防,不愿意接受监督,法院的不配合让检察院对虚假诉讼的查办发现线索难、调查取证难等一系列问题。
    2、检察监督的滞后性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现行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基于审判的独立性检察监督是针对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而事后监督带来无可避免的滞后性不仅让虚假诉讼的证据易流失、线索消失,且已经“成功”的虚假诉讼损害了社会诚信,即便事后监督能够成功启动再审,但对于案多人少的法院来说无疑是司法资源的二次损耗。
    3、民行检察办案力量薄弱
    目前从办案情况上看80%以上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是由基层检察院办理的,但实际情况是基层检察院整体上人员偏少、流动频繁,甚至有在编不在岗的情况,虽多次强调重视民行强化民行力量但事实上难以落实,而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案情复杂,且近些年种类呈多样化,手段隐蔽,加上是当事人之间有预谋的恶意串通,随着发展不断更新的作案方式使得案件难以侦破,倘若这种情况下仍然不重视强化民行办案力量、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那么虚假诉讼只会日益猖獗。
    三、检察监督的规制建议
    1、建立法检协作配合机制
    检察机关要想在虚假诉讼领域充分发挥监督纠正作用,离不开法院的支持和配合。在此,笔者建议不妨从法院系统自身做一些改革或者调整,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能抱有“敌意”,相反要表示欢迎,法检同为司法系统,都是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社会公共秩序的最后防线,应当统一战线为打造良好法治社会而共同努力。故此,于法院来讲,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案件不应当对法院的考核有负面影响,甚至应该成为加分项,这样建立一个配合协作机制,能够产生倒逼法院对检察机关监督的支持效果,互利共赢,法检合力虚假诉讼才能无所遁形。
    2、检察监督的提前
    监督的滞后性带来的不利影响不仅是线索的发现难,且给予了虚假诉讼人销毁证据的时间,影响取证,影响虚假诉讼查办效果。故不妨将检察监督权提前,使其贯穿于诉讼全程中,即在法院立案后如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移送相关线索至检察院,由检察机关在不影响案件正常诉讼的情况下进行暗中调查,如此不仅更加能充分发挥前述法检配合机制,助推查办虚假诉讼案件,而且案件发现、办理的越早,更能节省司法资源,尤其是法院不用浪费更多司法资源办理此类案件,对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也是一大助力,使其能够更加集中精力去查办疑案难案。
    3、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监督基层主阵地,提升基层院虚假诉讼案件办理能力
    面对日益多样化的虚假诉讼,检察机关不仅要从内部改革推动,上级检察院应当发挥领导作用,通过指定管辖、上下协同办案、异地交办等方式,帮助基层检察院切实减少办案阻力;另民行检察人员应当首先摆正姿态,重视民行工作,加强学习、深入研究以掌握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在实践中学习,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应对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情况。
虚假诉讼是对司法权威性的挑战,也是破坏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预防、查处虚假诉讼案件迫在眉睫,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上大有可为。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作用,更好的践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还需要各级检察机关深入研究、积极主动的发挥作用。
结语
    虚假诉讼之于社会的危害不言而喻,拔除这颗社会毒瘤我们每个人都责无旁贷,特别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监督机关,是守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应当挑起维护司法尊严和社会诚信的重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