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一体”与“认罪认罚从宽”的结合下:人民对
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兼谈“捕诉一体”的利弊
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庞礴
张军检察长在2019年大检察官研讨班讲话中表示,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应坚守客观公正,这是检察官的履职立场。
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而“捕诉一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期而遇的自然结合,确立了检察官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检察环节承担主导责任,无疑使得检察官在履职中权力更大、责任更重,司法责任制又使得检察官在履职中变得患失患得、缺乏担当。积极探索在“捕诉一体”与“认罪认罚从宽”结合下,规范权力运行使检察官正确履职,这对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不断满足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一线办案的实际出发,拟从“捕诉一体”的利弊入手,谈谈肤浅的看法。
一、“捕诉一体”的优势所在
“捕诉一体”是当前司法体制及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其施行后效率提升明显,基层捕诉部门检察官包括笔者在内对此欢呼雀跃,支持者对其优势做了总结和评述,综合要点有以下。
(一)有利于发挥诉前主导作用,提高案件质量。“捕诉一体”助力构建“侦、捕、诉”一体关系,确立检察官在诉前的全程引导地位,实现公诉对侦查监督和证据引导工作前移,因而取证更精准、收集证据更全面、掌握事实更清楚,使侦查工作更好地为公诉做准备,同时案件质量也随之提高,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捕后无罪判决、撤诉和不诉发生,捕后退回补充侦查减少。
(二)有利于促进侦查活动监督的主动性,使监督更精准、质量更优和效率更高。捕、诉活动都是为了出庭公诉、证明犯罪做准备,使得检察官必然以庭审标准审查认定证据,必须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解决于庭前,而这些就是侦查活动监督重点。“捕诉一体”倒逼检察官更加主动注重监督,自觉将刑事诉讼监督融于捕、诉工作中,结合办案的需要,引导侦查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补强证据,巩固证据,为庭审打基础。
(三)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一是“捕诉一体”后,在批捕环节就介入案件,因此到了审查起诉环节只需对侦查机改变的部份事实进行审查把关,避免了同一案件重复审查,实现“从零开始”转变为“递进审查”。二是“捕诉一体”使检察官获得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协商的便利条件,说服、鼓励犯罪嫌疑人及早在批捕环节自愿认罪认罚。
(四)有利于提高逮捕案件质量,降低审前羁押率。司法责任制下,检察官独立办案需要承担较高风险,必然在批捕环节更加谨慎,因而对逮捕的证据标准和“社会危险性”的把握更加严格,必然引起审前羁押率的下降。
二、“捕诉一体”的不利之处
“捕诉一体”实施以来,我们津津乐道于是更多地从避免公诉阶段的重复劳动方面,论证提高了司法效率,但同时也不免担心着诉讼公正的价值是否更好地被实现,这也是反对者的诟病之处,然而这种担心并非多余。
(一)批捕权或被滥用、羁押必要性或被虚置。一是当捕不捕。检察官可能因担心受司法责任制的惩戒,更注重的是捕后的责任,人为拔高逮捕阶段的证明标准,造成打击不力。二是“构罪即捕”。将批捕当作公诉的附庸,不自觉地把逮捕作为起诉的工具和手段,为方便起诉而批捕;或者预计在公诉阶段可以“消化”也批捕。三是以捕代诉。检察官为有利于追诉而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然后利用优势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协商。四是批捕后要检察官自我否定作羁押必要性审查较难,加之捕诉检察官承担的工作量大,当天平向诉讼效率偏重时,势必会忽视或怠于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内部相互监督制约机制缺失,有可能背离客观公正立场。一是检察官为应对逮捕案件质量考核,对逮捕案件提起公诉将成首选;对批捕案件需要作出不起诉时,微罪不诉又成为首选,这些现象的出现,不排除是基层一些捕诉部门检察官更支持“捕诉一体”的原因。二是不利于查明案件真相和防范冤假错案。“捕诉一体”后,特别是检察官在批捕环节以自愿认罪认罚从宽为条件,甚至将其演变为一种变相威胁甚至胁迫认罪,隐患更容易在检察入口形成却被忽视,自然把在批捕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内心确信,先入为主带入到下一个诉讼环节直至审判环节才暴露。
(三)审查起诉工作碎片化影响,带来法律监督有弱化顷向。“捕诉一体”下,既要适应起诉的“精准性”,又要适应批捕的“快节奏”,办案节奏的不断切换带来审查起诉工作碎片化。在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硬任务面前,投入到其他工作的精力和时间减少,重办案轻监督现象难免。
三、正视利弊,探索解决之道
正视利弊,积极探索在“捕诉一体”与“认罪认罚从宽”结合下,为不断满足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促使检察官正确履职,方是解决之道。
(一)加强个人思想品德建设,强化纪检监察作用。有才无德是“危险品”,良好的思想品德是立身做人的根本,更是成为合格检察官的首要条件。就检察官自身而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打造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就外部而言,强化纪检监察作用,特别是“捕诉一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施行以来,防止被“围猎”是对检察官的又一个新的现实考验。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的方针,要用打造铁一般队伍的要求,用铁一般纪律去约束,用最严厉的手段去惩治,构筑起预防司法腐败的“防火墙”,从外部促使检察官的思想道德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其次引入社会参与评议,听取外界对检察官个人职业道德、执法作风、办案质量以及个人生活圈子等的综合评价。
(二)更新理念,与时俱进,敢担当能担当。张军检察长讲,“所谓理念,就是指导、引领我们办好检察案件的思想、灵魂”。检察官要与时俱进,要把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日益丰富的更高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我们的办案理念,把慎刑思想、宁失不经、不伤无辜蕴含于追诉之中。其次,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呼唤职业担当,当遇到热点、疑难、复杂、争议问题时,善于分析研判,敢于独立作出决定,敢于直面分歧意见,敢于对自己的决定负责。这就要求检察官既要有责任担当之勇,又要有正确履职之智。如妨害公务案中,案发系执法者作风粗爆或执法不当所致,批捕环节可否不捕,起诉环节矛盾化解可否不起诉;又如今年“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一些抗拒疫情防控涉罪者本身也是不晓医学知识的受害者,存在未经检测确诊或不知身染病毒的情况,是否可以坚持刑法谦抑性而慎重入刑和羁押,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疑下,可否采用轻罪。
(三)为检察官大胆履职提供保障。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但也要消除检察官在履职中患得患失。不可否认的是捕诉部门检察官办理的案件最难,是风险最大、压力最大、最容易被司法责任制追究的对象,因此可以考虑设立一些司法责任制追究的排除情形。一是建立容错机制。在实际中可设定一定比例的容错率,超过容错率的消极诉讼行为再设定否定性评价。二是合理设置捕后不诉率和捕后轻刑率考核标准,没超过标准的不作否定评价。三是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检察官没有故意或过失的不追究责任,但规定中的“故意或过失”较笼统,期待对此作出细化和界定。
(四)突出检察官专业化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系统要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就捕诉部门而言,专业化建设有助于在捕与不捕、诉与不诉、量刑等方面上,把握标准尺度基本一致,确保被追诉人得到公正处理,特别是常见、多发、轻罪包括速裁、简易程序案件,通过检察官精准量刑和释法说理,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切实感受到结果的公平公正。
(五)加强案件质量监管。一是案件质量评查小组重点对案件的实体、程序、量刑和监督工作进行评查,虽然这是一种事后监督,但其作用不可低估,对发现的错误要分情况作出严肃处理,有错必究,以儆效尤。二是按规定必须内部层报审批的案件,严格实行审批制度。为确保和加强案件的审批质量,应当对检察官报批案件作实体审查并阅卷,为防止层报审批走过场,应当一改以前只要没改变检察官原处理决定就可以免责的规定,所有审批人员都不能完全免责,以此强化审批者的监管责任。三是加强检察官办案组内的监督。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不仅有协助办案的职责,还要从制度设计上规定并赋予他们对案件质量有监督的权力和义务。这种组内监是事中监督,具有即时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四是创新设立特殊情形下的捕诉分离制度。对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案件捕诉分离,以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五是要实行质量倒查问责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可以法院判决为标准倒推批捕和起诉质量问题。上级检察机关改变决定的案件,也是质量倒查问责的依据。六是要防止把质量监管演变为内部干预办案的顷向。对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应当充分尊重检察官的意见,不能口头指令检察官对案件作出何种处理,应当要求检察官按照权限层报审批,书面否定检察官原处理意见,并深究案件被改变处理的原因。
(六)对羁押必要性和监督等工作必须设置合理指标对检察官进行考核,以考核促工作。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监督有利于保障人权和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价值,必须防止在现实中出现羁押必要性被虚置、监督职能被弱化的危险,但要设置合理考核指标。就羁押必要性审查而言,如果考核指标过高,就可能出现为完成任务而有意把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捕,然后再作羁押必要性审查,导致逮捕权滥用。就监督工作而言,如果指标过高则会形成“勾兑”失去了监督的刚性;为防止追诉顷向,还要制定纠正漏捕、追诉漏犯的标准,比如规定有期徒刑以下的不计为有效监督。其次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检察官主动监督。这是因为主动监督意味着要多做工作,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无有效的激励机制,很难引导和鼓励检察官面对困难迎难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