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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羁押期限的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李进)
摘要: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举足轻重。实践中,由于侦查机关对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涉案人数等案情研判欠妥,在适用刑拘强制措施时存在扩大化现象,有滥用之嫌。这进而导致嫌疑人被拘留期限普遍偏长、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数十日之后案件转化为治安案件等问题。本文以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为主线,浅析问题的症结所在,探寻完善路径,旨在促进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被审慎适用、规范执行,以期实践彰显司法公正、权威,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关键词:刑事拘留 羁押期限 合法权益
一、刑事拘留适用条件及期限的法律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及期限都做了明确规定。
(一)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刑事拘留的适用具体条件作了明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鉴于上述规定,作者把嫌疑人的羁押期限“3”天视为“一般情况”;羁押期限“3+4”天视为“特殊情况”;羁押期限“30”日视为“涉重大嫌疑人的情况”,以强调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是有严格清晰的档次界限的。
二、刑事拘留羁押期限的实证分析—以C市Q区为例
(一)C市Q区2018年刑事拘留适用
2017年全年因刑事拘留被羁押于C市Q区看守所649人次,2018年全年因刑事拘留被羁押于C市Q区看守所723人次,同比上升11.4%。其中2018年C市Q区公安局刑事拘留590人次,占比81.60%;而取保候审266人次,占比54.92%;未提请批捕或不批准逮捕151人次,占比25.29%;撤案释放12人次,占比2.03%。
涉案嫌疑人类型主要为:盗窃、诈骗、寻衅滋事等,总体犯罪情节均较轻微;以文化程度来区分:大专以上以诈骗、受贿、侵犯公民信息等类型为主,大专以下以盗窃、寻衅滋事、贩卖运输毒品等类型为主,且嫌疑人主要以男性为主。根据数据显示,存在个别在校生妨碍司法、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现象。
(二)数据情况分析
1.刑事拘留人数“稳中有进”
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由表1羁押人数可看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斐然。由系统数据显示C市Q区2018年被刑事拘留羁押人数首次突破到300人并在2019年羁押人数保持实有310人左右。
2.刑拘期限普遍偏长
C市Q区2018年刑事拘留而后取保候审嫌疑人羁押期限分布如表2所示。可看出刑事拘留羁押期限主要分布在10日至30日。在取保候审的266人中,被羁押了7日以内的95人,占比 16.10%;被羁押了8—15日的 56人,占比9.49%;被羁押了16—30日的 114人,占比19.32%;被羁押了30日以上的55人,占比9.32%。而未提请批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151人次中,羁押期限在10-30日期间的108人次,占比71.52%;羁押期限30日以上26人次,占比17.22%。综上,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阶段的羁押期限存在普遍较长的现象。
表2(注:数据来源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二期)
3.刑事拘留后转为治安案件或撤案比率偏高
办案部门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由于种种原因,不乏将未提请批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涉案嫌疑人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再将案件转为治安案件。也不乏将当事人刑事局留数日(甚至是数十日)后,直接撤销案件的情形。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C市Q区2018年未提请批捕或者不批准逮捕151人次,占比25.29%。其中全年羁押当日又释放的人数为15人,占比5.64%;羁押后7日之内释放的人数为95人,占比35.71%。撤案释放12人次(如图1所示),占比2.03%。
三、原因剖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性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关于羁押却没有专门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虽然联合下文严禁超期羁押,但是,实践中在押人员的羁押时限很大程度依附于办案期限,由此,产生一些隐形超期羁押或者部分羁押期限较长,造成对在押人员人权的侵害。
(一)客观原因
1.涉案人多,案情复杂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案人数较多的新型犯罪数量剧增,案情相对复杂;传统的犯罪类型案件发生呈下降趋势,涉案人数也相对较少,案情相对单一。如近年来频发的电信诈骗案件,动辄涉及数十名甚至上百名犯罪嫌疑人,这对案件侦办工作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等客观原因,往往导致在这类案件中,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的期限相对较长。
2.异地抓捕临时羁押
这里强调一点导致羁押期限偏长的特殊情况:异地抓获嫌疑人并临时羁押。实践中,嫌疑人被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并临时羁押,当办案地侦查机关把嫌疑人押回后,往往重新起算刑事拘留期限,这难免导致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被无形延长。
案情重现:C市Q区公安局接到报警,报警人声称自己被骗了。侦查,发现嫌疑人团伙所在地是S省,遂组织民警到S省抓捕嫌疑团伙成员。犯罪团伙成员中的从犯,满足刑诉法八十二条第七项,具有结伙作案重大嫌疑,但犯罪情节特别轻微。从抓捕到押解回当地审讯的时间只算整体办案时间,异地抓捕嫌疑人临时羁押时间并未计入刑事拘留的期限以内,导致这类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嫌疑人羁押时间也往往偏长,存在部分隐形羁押时间。
(二)主观原因
1.案情研判欠妥
由上述数据可知,未提请批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比率较高,其中寻衅滋事等不乏节显著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撤案释放等情况。这类案件更具治安案件的特征,但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在案情研判上欠妥。不仅导直接致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适用外延被扩大,而且间接导致当事人被羁押的时间偏长。
2.执法办案理念偏差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及羁押期限作了明确。但实践中,由于“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缺失,加之“为办案而办案”观念的影响,案件侦办人员未严格区分“一般情况”、“特殊情况”、“重大情况”依法适用刑事拘留期限规定,而是潜意识中笼统地将所办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定在最高档,认为只要不超过30日就无大碍。这样一来,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的羁押时间偏长就不足为奇。
四、完善路径
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适用,事关当事人的权益,直接映射着我们法治的现状。作为执法者,理应对此持审慎态度,在实践中严格依法规范履职。
(一)促进办案模式执法理念转变
刑事拘留羁押时间集中分布在15—30天,这种普遍较长期限的羁押很值得思考,破解这一怪象,关键应在于力促执法办案理念和模式转变。在执法办案中根植“以人为本”、“文明”、 “规范”等理念。转变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为主的办案模式,对不同案情、不同情节的嫌疑人,区别对待,依法规范慎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尽量减少执法办案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必要的损害。
(二)促进案情研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要在案情研判上下功夫,坚持以案件和情节为基础,对嫌疑人严格依法区别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一些可以调解的伤害案件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对于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一、是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二是认为需要逮捕但目前证据还不充足的,则应继续侦查,可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三是认为需要逮捕的,应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四是已经提请批准逮捕,但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只有在执法办案中,严格执行羁押期限规定,严格案件区分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长期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