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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情况的调研

时间:2019-07-03  作者: 李炎卓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情况的调研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庞 潭)
 
 
    “醉驾入刑”以来,通过法律惩治和震慑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公民守法意识明显增强。但近年来,在相关部门查处力度有增无减的情况下,危险驾驶案件逐年上升,常年维持在高发状态。故我院针对危险驾驶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发案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剖析案件成因,预防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现就办理该类案件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情况:
    自2018年9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的通知以来。我院刑事检察一部于2019年1月—3月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6件36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4.62%,较之去年同比上升14.62%。其中起诉25件25人,占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总数的69.44%,不起诉11件11人,占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总数的30.56%。今年一季度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较之2018年有明显上升,同比上升24.14%,上升幅度明显。危险驾驶案件发案数量的增多不仅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幸福产生巨大的挑战。
二、对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分析
    1、案发形式单一
    从2019年1月—3月,我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36件36人来看,醉酒驾驶占比100%,无追逐竞驶入罪的案件。
    2、案发时间较为集中
    根据统计,我院受理的36件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夜间7点—凌晨1点期间醉酒驾驶的共计28人,占总数的77.77%。
    3、醉驾者均为男性,中青年男性占比较重
    在涉案的36人中,全部犯罪嫌疑人均为男性,年龄分布上基本集中在24岁至52岁区间。
    4、不起诉案件中,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均在一定区间
    根据《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上面的要求,我院不起诉的11件危险驾驶案中,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之间的有10件10人,仅有1件1人血液中酒精含量≥130mg/100ml,其不起诉理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查明该犯罪嫌疑人确有立功表现,故不予起诉。
    5、涉案对象主要为农民、务工人员、无业人员
    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只有3件3人属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从而构成的危险驾驶案,占涉案总人数的8.33%。另外绝大多数涉案人员为农民、进城务工者和无业人员,占涉案人员八成以上,该类涉案人员普遍文化程度较低,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6、不起诉比例较之同期有明显上升
    2018年一季度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中不起诉案件为2件2人,今年同期不起诉案件为11件11人。之所以不起诉数量上升幅度如此明显,是因为去年九月《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的通知印发后,该综述在关于危险驾驶案件处理标准问题上,第二款明确了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之间,在不具备十三种情节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诉,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而座谈会综述颁发之前的起诉标准与醉驾入刑标准一致,为≥80mg/100ml,故今年不起诉比例明显增大,不起诉人数明显增加。
    7、犯罪嫌疑人多存在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危险驾驶罪最高法定刑为拘役,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因此对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先行拘留。若在拘留期内不能完成审查起诉和审判,则必须变更强制措施,基本上均是变更为取保候审。
    8、部分案件侦办移送时间较长
    因危险驾驶案件涉案人员多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因此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方面存在期限过长的情况。在我院一季度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部分案件为去年查获的危险驾驶案件,公安机关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时间最长的超过十个月。检察机关提审时,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认为案件已经了结,怎么还要提审。过长的办案期限一方面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不利于检察机关对一段时间内涉案犯罪嫌疑人集中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未能节约司法成本,也不能起到醉驾入刑这一刑事政策应有的社会效果。
三、危险驾驶案件频发原因分析
    1、驾驶者麻痹大意,心存侥幸
    部分人员虽然知道酒后驾驶是犯罪,但是没有引起重视。从对醉驾者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他们虽然都对其中醉酒驾驶行为追悔莫及,但在问及“为什么在明知喝过酒的情况下还要驾车”时,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自己还清醒,还可以继续驾驶”或者“都夜深了而且地方也比较偏僻,应该不会有交警”或者“我就是出去挪挪车,也不开出去,问题不大”或者“离家近,开车距离短,应该不会出事”等等。值得提出的是,有二人在醉驾后曾有喊代驾和请朋友帮忙驾车的行为,但都因对方有事或者不能及时赶来,就自己驾驶,被交巡警查获的事实。
    2、机动车驾驶者法律意识淡薄
    涉案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缺乏安全警示教育,对酒驾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从醉驾者的文化程度来看,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共计30人,占比83.3%,且以初中文化居多;从醉驾者从事职业来看,以个体、工人、无业人员为主。缺乏系统的关于危险驾驶方面的法律知识普及和对醉酒驾驶的警示性教育。虽然醉驾入刑已有八年时间,但大部分人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认识还仅仅停留在“听说过”的层面,对道路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入刑所带来的后果缺乏系统性的认识。
     3、席间饮酒、劝酒文化影响深远
    从发案时间可以看出,多数被查获的危险驾驶案均为午饭或者晚饭结束以后。中国是一个酒文化非常深厚的国度,所谓“无酒不成席、无酒不成欢”。从审查案件的事实情况来看,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饭店、家里与朋友、亲戚、同事喝酒,且以高度数白酒为主,或者白酒啤酒的混合。席间中青年男性为业务和联络感情需要,互相劝酒、斗酒。部分人自我约束能力较弱,酒后逞强心理重,使得“习酒如常”的这一人群成为危险驾驶的潜在群体。
    4、驾照考核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驾照申领没有学历限制,门槛限制过低,而且各地方驾照考试难易程度并不统一,再加上部分驾驶培训机构盲目追求高通过率,对交通法律法规的培训采取学员自学的方式,以迅速通过测试为目的进行考题复习,致使很大一部分人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就考取了驾照,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没有从法律层面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性,最终构成犯罪。
     5、查处不够制度化、规范化、有力化
    一方面,公安人员紧张,设卡查处点较少,主要集中在交通要道地段,查处范围有限。另一方面,酒驾查处多在节假日前后,平日较少,查处时间有限。上述原因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平日大胆饮酒后开车上路,易引发交通事故。
四、对策建议
    醉驾既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减少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严厉查处和惩罚固然重要,从源头预防酒驾才是根本。
(一)加强宣传教育。
    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应采取多种手段开展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一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刑法对于酒驾的最新规定,扩大法律宣传力度和范围;二是细化宣传点,印制有关酒驾宣传资料,通过法律宣传、送法下乡、社区联系点等形式发放到广大群众手中,特别加强对广大农村乡镇的普法宣传力度,着力培养广大群众树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三是通过庭审下乡进社区,公开审判、以案说法等形式,对社会广大群众起到警戒引导教育作用;四是针对公职人员涉嫌危险驾驶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公开参与庭审,对相关涉案人员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单位对内部职工的整改教育,以点带面,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中首先树立酒后不开车的法律意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五是对涉嫌醉驾、酒驾的违法人员,尤其是不予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集中警示教育培训,建立相关警示基地,观看相关视频了解醉驾、酒驾危害性,学习相关知识掌握交通法律法规,提高涉案人员法律意识,降低再违法率、再犯罪率。
(二)加大查处力度,集中移送起诉。
    公安机关将酒驾查处常态化、制度化、操作简单化,扩展查处时间和范围,可以不定期查处、分散查处、巡逻查处,以强有力的查处力度,教育一批,震慑一批。同时加大对饭店、KTV等餐饮场所的监管力度,应当要求餐饮场所内张贴醒目的谨防酒驾标语,对饮酒消费者做好善意警示。交警部门应在餐饮集中地段开展抽查、提醒、劝阻活动,加强用餐高峰时段后的路面巡查,从源头上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醉驾案件发生。对于一段时期内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可以从快、集中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便于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认罪认罚程序后的再教育,法院集中判处一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涉案人员,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酒后禁止驾车的高压态势。在醉驾频发阶段有效对涉案人员进行法律惩治,也能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的通知印发后,对于涉案犯罪嫌疑人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之间,且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检察机关在2019年一季度均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发现涉案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立案标准,但是≤130mg/100ml时且无综述中规定的其他恶劣情况下,可通过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相关处罚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理,不必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起诉,有效的节约司法成本,缓解办案压力。虽然根据《综述》规定,满足其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均未起诉,但在办案中除《综述》规定的十三种情节外,办案人员更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个综合的社会分析,形成一个社会综合分析调查报告,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学历情况、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酗酒恶习、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多次交通违章违法情况、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其他犯罪前科或者是其他行政处罚;同时在笔录中调查询问与犯罪嫌疑人案发当晚共同饮酒的其他人,看是否有人在当时饮酒现场劝诫过犯罪嫌疑人饮酒后不要开车等情况,对于有上述举例情况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之间,基于其社会综合分析评价报告,也应该重点打击。另对于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建立台账机制,如继续因酒后驾车受到刑事处罚,则对该类人员从重处罚。
(四)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防体系。
    遏制酒驾是全社会多方面共同的责任,需要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建立快速办理机制,尽快体现法律效果。同时需要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深入每个单位、学校及社区,宣传酒驾行为的危害性,建立起一个由公、检、法为主,其他部门或单位积极配合的联动机制,形成酒驾打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