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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官公正精神的培育

时间:2018-08-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官公正精神的培育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庞旭
 
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作为法律守护者的检察官的公正理念和公正精神尤为重要。本文对检察官公正精神的内涵进行解析,并对检察官公正精神的培育进行探讨,以期对新形势下培育和践行检察职业精神有所助益。
      一、检察官公正精神的内涵解析
     检察职业精神,是指检察人员所共同具有的坚定法律信念、正确法律价值观和现代法治理念。它是集中反映检察职业特征和时代特征,对检察人员起到思想引领作用的共同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检察官是为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而设置的官员,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社会和受害者伸张正义,寻求社会公正。检察官自始即有“法治国守护人”、“公益代表人”之称谓与性格。因此,公正精神应是检察职业精神的核心,其突出特点是以检察官职业为载体,运用规则处理法律问题,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检察官的公正伦理有三层涵义:一是中立的伦理,即检察官应恪守利益规避原则,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二是独立的伦理。即检察官应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三是客观的伦理。检察官作为司法官,自当在行为上恪守“客观公正”的司法官义务:检察官应当全面收集、审查证据,不仅要收集和出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和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检察官不得单方面谋求给被告定罪,必要时得请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并得为被告利益而抗诉。
      二、培育检察官公正精神的必要性
     (一)培育检察官公正精神,是检察官恪守客观义务的精神基础
      客观义务是检察官超越当事人立场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义务。在刑事诉讼中,客观义务包含客观取证义务、中立审查责任、公正判决追求、定罪救济责任、诉讼关照义务和程序维护使命六个方面。而检察官公正精神,则表现在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滥用职权和漠视法律,正确行使检察裁量权。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保护意识,依法保障和维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维护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客观义务与检察官公正精神两者相契合:恪守客观义务是检察官公正精神的重要表征,而检察官公正精神是保证检察官恪守客观义务的精神基础。
     (二)培育检察官公正精神,是重塑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必要之举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权运作具有的信服力和认同感,并遵从司法权运作的一种状态和秩序。它表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也反映司法权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力和影响力。较长时间以来,由于受体制机制、社会环境和社会意识等外部因素以及司法人员思想认识、内部管理、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等内部因素的影响,导致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司法公信力饱受公众质疑。为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确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然而,司法公信力是逐渐生成并增强的,建设与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以保证公正司法为核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保证公正司法?除了要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建设以及健全完善的司法体制机制之外,还要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培育检察官公正精神。
     (三)培育检察官公正精神,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保障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已按中央要求,基本完成了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等四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主要任务中,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改革至今,具有中国检察特色的司法责任制体系及检察权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重在如何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落到实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以重庆市检察机关为例,一方面,分侦监、公诉、职侦、刑事执行、民行、控申、预防和业务管理等八个业务条线,梳理出331项职权,将其中217项授予检察官独立行使;另一方面,又通过检察官履职监督、检察官业绩考评、司法档案管理、司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检察官履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毋庸置疑,刚性、及时的监督能够避免或减少检察官滥权、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与此同时,检察官也要具有公正精神,固守“底线伦理”,在独立行使检察权时,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所办案件能够经得起法律和事实检验。
      三、检察官公正精神的培育路径
     (一)检察官个体层面:内外兼修,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首先,要树立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是法治的灵魂。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人,首要之责就是要建立对法治的信仰,并愿意和敢于为此作出贡献。作为法律人,如果对法治没有信仰,其工作就丧失了动力和意义。检察官要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的观念,将公平正义作为毕生追求,自觉摆脱和抵制案外的人情干扰、利益诱惑及各种压力,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
      其次,要养成独立品格。检察机关本为“上命下从、上下一体”的阶层组织,对于上级的指令,下级检察官有服从的义务。但“服从”并不意味着“盲从”。在“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制度背景下,检察官要养成独立品格,对于办案中的正常意见分歧,要勇于提出与上级不同的观点,对于上级的不合法指令,要勇于抵制,敢于说“不”,以遵从自己的内心确信,客观公正处理案件。
      第三,要提高公正司法能力。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检察官提高公正司法能力应从两方面入手。在实体上,要提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能力:全面客观搜集证据并注重证据“三性”的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注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甄别,准确定罪,合理提出量刑建议。在程序上,要充分认识并发挥程序在诉讼活动中的独立价值:坚决反对和禁止刑讯逼供,充分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诉讼权利,坚持回避制度等。
      (二)检察机关层面:优化制度,形成公正司法的正确导向
      首先,完善业绩考评机制。检察机关以量化考核为主的业务考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规律存在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在不合理的考评机制下,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针对考评方案,权衡利弊后再作出相关决定,导致过于注重案件数量,在某种程度上忽略案件质量和正义价值。为培育检察官的公正精神,以应落实司法责任制为契机,在检察官业绩考评中,适度增加办案质量、程序规范等非量化指标,同时适当提高司法技能、司法作风及职业操守评价的考评比重。
      其次,健全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应当建立规范化的检察官责任机制,以顺应“权责统一”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当前,要在建立责任追究机构、设置责任追究措施、细化责任追究程序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属于“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形以及相关免责事由,让检察官既能以维护公平正义之名独立、大胆地行权,又能正确把握权力的边界,客观、公正地行权。
     (三)国家层面:创造条件,营造公正司法的良好环境
司法并非处于真空之中,检察权的行使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及普通民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培育检察官公正精神,还需国家通过改革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首先,健全并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完善并落实检察官履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确保检察官在独立行权时无后顾之忧。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