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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案件;
4、不服人民检察院追缴财物决定的申诉案件;
5、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6、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
7、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控告及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控告案件;
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9、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10、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案件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11、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复查的其他刑事申诉案件。
三、申诉的方式
申诉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控告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