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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
时间:2018-08-27  作者:彭水县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重庆市彭水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辖区内依法履行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开展诉讼监督、刑法执行监督等职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机构设置。本单位为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 1 个,内设职务犯罪侦查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刑事执行检察科、纪检监察室、案件管理科、法律政策研究室、职务犯罪预防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政治处、办公室、检察技术科、法警队、派驻龙射检察室、派驻郁山监察室等16个内设机构。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单位2017年度收入总计2,326.09万元,支出总计2,326.09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收支增加528.44万元、增长29.40%,增长原因是:司法改革纳入市级保障,经费调整;办案量增加,公用成本增加。
    本单位2017年度收入合计2,326.0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90.64万元,占98.48%;其他收入35.44万元,占1.52%。
    本单位2017年度支出合计2,192.3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40.21万元,占74.82%;项目支出552.10万元,占25.18%。
    本单位2017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133.78万元,较上年增加133.78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中五险一金人员经费结转,项目支出中车辆购置款结转,项目支出中电子检务工程结转,而上年无。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单位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2,290.6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493.00万元,增长27.42%。主要原因是司法改革增资,办案量增加,公用成本增加。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22.35万元,增长16.38%。主要原因是:追加电子检务工程经费、追加经费缺口经费、追加车辆购置款、追加司法救助费、调减单位非统发工资性支出(员额制绩效奖金)。
本单位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156.8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59.22万元,增长19.98%。主要原因是司法改革增资,办案量增加,公用成本增加;增加采购资金,增加电子检务工程资金。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88.57万元,增长9.58%。主要原因是部分支出年初未申请财政拨款预算,年中追加致使支出较年初预算增加。
 本单位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915.98万元,占88.83%,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99.42万元,主要原因是司法改革增资,办案量增加,公用成本增加;教育支出4.16万元,占0.19%,较年初预算数减少0.17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控培训费报销;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132.06万元,占6.12%,较年初预算数减少7.55万元,主要原因是原有人员中途调出或离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5.71万元,占2.12%,较年初预算数减少3.13万元,主要原因是原有人员中途调出或离职;住房保障支出58.95万元,占2.73%,与年初预算数持平,主要原因是有人员调出和离职,但也有补缴(补发25名干警2009年11月至2016年12月检察官津贴,导致补缴公积金4.19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04.7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214.33万元,较上年增加266.25万元,主要原因是司法改革增资,员额绩效增加。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390.43万元,较上年增加98.48万元,主要原因是办案量增加,公用成本增加,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差旅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7年度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共计141.17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93.17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报废四辆老旧车辆,追加车辆购置款购置四辆新车;工作办案量增加,用车次数增加;部分车辆老旧,维修费增加。较上年支出数增加74.71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报废四辆老旧车辆,购置四辆新车,而上年无车辆购置;工作办案量增加,用车次数增加;部分车辆老旧,维修费增加。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本单位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费用支出与年初预算数持平,与上年支出数持平。
公务车购置费78.68万元,主要用于购买执勤执法用车,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78.68万元,增加原因是年初未编制预算而中途追加预算,较上年支出数增加78.68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添置新车而上年无。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59.20万元,主要用于市内因公出行、执法办案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3.20万元,主要原因是工作办案量增加,用车次数增加;部分车辆老旧,维修费增加。较上年支出数增加4.59万元,主要原因是:工作办案量增加,用车次数增加;部分车辆老旧,维修费增加。   
 公务接待费3.29万元,主要用于检察机关到我单位学习调研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8.71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较上年支出数减少8.57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7年本单位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4辆,公务车保有量为15辆;国内公务接待30批次,400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7年本单位人均接待费82.24元,车均购置费19.67万元,车均维护费3.95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7年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90.43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邮电费、培训费、劳务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机关运行经费较2016年增加98.48万元,增长33.73%,主要原因是本单位工作办案量增加,用车次数增加,且部分车辆老旧,维修费增加,导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此外部分原因是其他交通费用2017年支出的是全年,而2016年支出的是半年。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单位共有车辆15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7年本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3.3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3.3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公电脑、办公设备和车辆。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单位对所有项目都进行了绩效管理,涉及金额639.29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
    1、在财务管理方面,我院完善修订了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了一套符合规定又切合单位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经费预算全面化、规范化、科学化。
    2、在预算执行方面,严格按照市财政政策以及项目支出规范安排支出,无未报财政批准调整使用项目支出金额。
    3、在透明预算方面,完整、准确、及时进行预决算公开。严格按照市财政的要求,做到应公开的尽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电话023-64704415。
 
    附: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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