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辖区内依法履行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开展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职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本院设16个内设机构,管辖、秀山、黔江、彭水、石柱等5个基层院。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预算2121.76万元,比2015年增加296.14万元。一是基本支出按政策增支325.2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增支206.07万元,公用经费增支118.97万元;二是项目支出因调整“平安建设”专项经费等原因减少29.1万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114.5万元(因公出国(境)10万元,公务接待3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6.5万元),与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136.78万元相比减少了32.28万元,主要是公务车改革后公务用车运行费相应减少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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