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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根本遵循
时间:2023-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林鹂 罗静文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应根据情况责令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帝王原则”,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根本遵循。

  一、检察机关在家庭教育指导中的定位

  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往往暴露出前端家庭保护不力的问题。课题组随机抽取广州市办理的100件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涉案家庭普遍存在亲子关系紧张、教育理念落后等问题。鉴于此,检察机关应下大力气解决家庭监护的问题。

  检察机关在家庭教育指导中的定位应从以下几个维度把握。首先,检察机关是家庭教育指导线索的发现者。检察官对案件情况掌握最为全面,通过分析犯罪成因可有效发现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判断是否需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其次,检察机关是家庭教育指导程序的启动者。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通过开展社会调查和监护状况评估,发现确有必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能够及时启动家庭教育指导程序。第三,检察机关是家庭教育社会服务资源的引入者。依托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检察机关能够引入多元、专业的社会服务力量提供家庭指导服务。第四,检察机关还是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监督者。作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处分主体,检察机关既要监督监护人依照工作方案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也要监督社会服务主体全面执行家庭教育指导方案。

  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视角下的家庭教育指导

  目前,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刚刚起步,还存在不少现实问题:一是家庭教育指导针对性不足,忽视未成年子女的重要参与地位,从而难以在全面掌握问题的基础上对症下药。二是家庭教育指导长效性不足,配套的监督机制、效果评估机制尚未健全,易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成为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一项短期任务。三是家庭教育指导刚性不足,检察机关的约束措施强制性有限,“软法亦法”的司法转化不到位。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在准确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核心要义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该原则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的引领作用。

  一是要从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视角厘清家庭教育指导的对象范围。家庭教育指导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而未成年人并非单向的、被动的受教育者,其在成长过程中与家庭成员的相互影响是家庭教育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因此,家庭教育指导对象应包括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应该被视为家庭成员之间互相进行的教育。

  二是要从保障参与权的视角加强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指导中与监护人的良性互动。未成年人对家庭教育的质量、效果有着最直接的发言权,其通过表达感受、反馈意见、与监护人互动等形式充分参与,有利于充分了解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因此,家庭教育指导的各个环节均应认真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障未成年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意见权。

  三是要从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视角细化家庭教育的分类指导。未成年人处于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成长过程,必须将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长远发展作为家庭教育指导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创设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的必要条件和生活场景,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效果的长期跟踪,克服当前家庭教育指导长效性不足的缺陷。

  四是要从权益衡平的视角提升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刚性。要善于运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引导监护人在利益冲突之间寻找“最大、最优利益”,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刚性提供更具司法温度的法理支撑。

  三、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程序思考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启动应以必要、合乎比例、合理为原则,基本流程可设置为首次评估、二次评估、施策与结案四个阶段。

  首次评估,是指检察官在发现家庭教育可能存在问题后,通过面谈、量表测评等方式,对启动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进行初步判断。二次评估,是指经首次评估认为存在家庭教育指导必要的,检察官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对监护人监护质量、监护能力等多个指标进行专业评估,既是对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必要性的进一步确认,也为下一阶段的具体施策提供参照依据。施策阶段,主要指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方案,并围绕方案开始具体执行,是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主体部分。结案阶段,主要是指导效果评估与跟踪回访,检验并巩固家庭教育指导的成效。

  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方法实践

  针对不同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不同诉求,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积极实践参与式、包裹式、菜单式等个性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模式。

  参与式家庭教育指导侧重创造多向互动的环境,引导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参与到家庭教育指导的过程中,具体方式主要有家庭会议、亲子论坛、艺术治疗等。如针对民主型教养环境欠缺的家庭,安排“家庭会议”实践,建立家庭成员间平等和谐的沟通方式。

  包裹式家庭教育指导侧重通过改善家庭整体生态环境来实现家庭教育质量的提升,由指导者在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中心统筹实施一套包含多种项目的服务,以满足对象家庭的多元需求。如在多子女家庭采用“平行个案管理”的方法,协调心理咨询、社区等多方面资源作用于不同的家庭成员,使指导成效惠及涉案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子女。

  菜单式家庭教育指导侧重发挥对象家庭的自主性,提供对策菜单供指导对象选择,提升施策针对性及对象的接受度。如针对某家庭沟通不畅的问题制定包含多种措施的菜单,家庭成员经商议后决定选择“家庭信箱”措施,该项措施执行力度及成效显著提升。

  五、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保障措施

  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家庭教育指导监督机制和效果评估机制。

  家庭教育指导监督机制涵盖对监护人和社会服务主体的监督。对怠于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监护人,除劝诫、训诫之外,必要时可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还可探索纳入失信人名单、建立村居或社区联合监督机制,通过减损收益或增加社区服务等方式督促监护人自觉履职。对社会服务主体的监督贯穿于指导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如发现社会服务主体未按方案开展工作或怠于履职的,检察机关应予督促,必要时更换服务人员。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效果评估机制,包括案内评估和案外评估机制。案内评估是由指导者对家庭监护能力的改善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是否达到可如期结案的标准。如案内评估结果欠佳,检察官应要求社会服务主体及时调整家庭教育指导方案或决定延长指导周期。案外评估是指经案内评估后拟如期结案的,由检察官交由第三方评估人员对社会服务成效及服务主体的履职情况出具评估意见。检察机关通过案外评估结果的掌握和积累,有利于逐步建立起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标准,最大限度实现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最终目标。

  (作者单位分别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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