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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督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2022年度“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
时间:2023-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度“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据悉,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6件。

其中,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矿山闭坑治理 公开听证

【要旨】

针对同一违法事实造成不同领域生态环境的破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检察诉前程序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不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经督促仍未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撤诉应当以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保护为前提。

【基本案情】

重庆市武隆区某某石材公司矿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和顺镇乌江支流大溪河旁,矿区距大溪河汇入乌江入河口仅1公里。2012年12月以来,该石材公司在从事石灰岩露天开采过程中因防护措施不当,致大量弃土石渣滚落入大溪河中,造成边坡植被毁损、河道堵塞。2017年11月13日,某某石材公司经原武隆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区国土房管局)同意,开展闭坑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因未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恢复工作虽通过验收,但矿区及大溪河生态环境仍持续处于受损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5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隆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某石材公司矿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遂立案调查。

武隆区检察院经现场勘查矿区,从行政机关调取书证,走访周边村民,查明:某某石材公司自2012年开采以来,因违规开采致弃土石渣冲入大溪河河道。2017年10月21日,原区国土房管局因该矿区位于大溪河保护区范围内,对大溪河环境保护带来一定的影响,未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相关手续。某某石材公司后于同年11月13日提交《某某石材公司石灰岩矿矿山闭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申请,报原区国土房管局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但截至武隆区检察院立案时,矿区地质环境修复工作仍未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据此,武隆区检察院于同年6月20日、21日分别向原区国土房管局、原武隆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原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某某石材公司开展矿山闭坑环境治理和河道岸线整治工作。

2018年8月10日,原区水务局回函称,矿坑弃渣于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清除,该局将持续跟踪恢复治理工作。8月17日,原区国土房管局回函称,某某石材公司已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完成治理。

2019年1月因行政机构改革,原区国土房管局更名为重庆市武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资局),原区水务局更名为重庆市武隆区水利局(以下简称区水利局)。1月8日,某某石材公司闭坑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通过区规资局、水利局验收,并据此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基金)共112.7万元。

2020年4月,武隆区检察院在“回头看”过程中对本案闭坑矿山地质恢复和复垦情况进行航拍,发现闭坑矿山北侧、大溪河靠矿区一侧等人员不易接近区域,仍有大量弃渣堆积,且侵占河道,生态环境受损严重。武隆区检察院进一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固定河道生态环境受损的事实,复核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征询参与验收专家意见,委托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武隆区林业局进行鉴定,查明某某石材公司矿区靠大溪河一侧植被损毁面积15余公顷,矿区边坡弃渣垒积2.6万立方米,弃渣侵占大溪河河道1.44余公顷。区规资局、区水利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20年9月14日,武隆区检察院对区规资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法院,以下简称涪陵区法院)审理,11月9日,判令武隆区规资局依法履行对某某石材公司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监管职责。

区水利局负有保护大溪河河道及岸线生态环境的职责,武隆区检察院在引进无人机等技术设备和进一步调查取证后,于2021年1月5日对区水利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认为,已判决区规资局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与保护的监管职责,本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述诉讼中,且某某石材公司现已开展治理,生态修复目的即将实现,建议武隆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武隆区检察院经层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明确以生态环境得到恢复作为撤诉条件。2021年7月28日,区水利局会同涪陵区法院、区规资局及相关专家查看本案大溪河小三峡河段坠石区域,专家出具了“大溪河小三峡河段基本满足行洪要求,其坠石区不需再清理”的意见,区水利局据此商议武隆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同年8月26日,武隆区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认为本案无专项治理方案,欠缺评判依据,建议区水利局重新制定整改方案实施后,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同年9月,区水利局聘请重庆交通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武隆区某某石材公司大溪河小三峡坠石区河道清理专项方案》,邀请相关专家作出 “某某石材公司通过大溪河河道清理验收”的结论,再次商议武隆区检察院撤诉。

2021年12月,经重庆市三级检察院集中研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武隆区检察院层报案件作出不予撤回起诉的决定。涪陵区法院于2022年3月至4月两次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后于同年5月30日作出判决,判令区水利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督促武隆区某某石材公司恢复大溪河河道及岸线的生态环境。

判决生效后,区规资局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对矿区进行治理,现已全面完成矿区及边坡区域治理和复绿工作。区水利局已督促某某石材公司重新制定河道清理方案,恢复岸线植被,并将根据水位高度等适时推进整治工作。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事关“保护长江母亲河”重大战略。针对多行政机关负有监管职责,但未能全面有效履职,检察机关在全面取证基础上,对负有不同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分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以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作为撤回起诉的必要条件,坚持生态环境应当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则,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最终使本案得到依法公正的判决。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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